上海市崇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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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4月目录 导救灾工作。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 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 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相关单位做 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 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 灾区需求评估。(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 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

2、交通 运输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必要时,向市有关部 门请求物资支援。(6)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 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第一时间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 急救援工作,根据需求,组织协调驻崇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等 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 资,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做好应急供电、 供水、通信、交通保障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电力、供水、通信、 交通等市政设施。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 生产供应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

3、术指导。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 开展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工作,必要时向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 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准备灾区地理 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 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 染或变化等情况。(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 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9)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 救灾捐赠款物。(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关于灾害 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

4、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 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II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后,向区政府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区长决定启动II级应 急响应,并带领有关单位入驻城运中心

5、指挥平台。5.2.3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n级应急响应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局组织 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 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 施:(1)组织召开会商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成 员及有关灾区乡镇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 持措施。(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 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 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3)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部 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

6、赴灾区慰问受灾 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相关单位做 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 况。必要时,专家咨询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 需求评估。(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 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 运输等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6)第一时间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 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

7、调驻崇部队、 武警部队、民兵等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 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病等 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 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 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8)开展救灾募捐活动。(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关于灾害 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 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3 川级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8、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 户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5. 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后,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川级应急响应建议,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并视情带领有关单位入驻城运中心指挥平台。5. 3.3应急响应措施启动ni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应急局组 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 镇自

9、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1)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 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 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相关 单位视情值班。(3)派出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 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5)第一时间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 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

10、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 作。(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 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 运输等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7)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卫生防 病等工作。(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9)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IV级应急响应5.4. 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 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

11、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 户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后,报经区政府同意,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 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救 援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灾区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 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 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

12、于灾害救助 方面的指示。区应急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相关单位视 情值班。(3)区应急局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 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4)区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 动态信息。(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 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 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7)根据灾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和 卫生防病等工作支援。(8)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启动条件调整5

13、. 5.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 .5.2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 6 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或区应急局按规定程序和权 限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规划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 安排等。区教育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海洋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电力、通信等 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

14、 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区农业农村委下拨灾后恢复农业 生产所需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 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 1.2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区应急局及时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报,财政部门及 时审核拨付。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 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 3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 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 后组织绩效评估。6. 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类社会

15、组织积极 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 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 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 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类保险的补充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 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 保安全。6.2.1 区应急局根据相关乡镇提出的申请和评估核定结 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待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6.2.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采取实地调查、抽 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

16、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 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6.2.3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倒损住 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6.2.4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 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7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和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 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 则,建立完善本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7. 1.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年度重 点工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

17、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8. 1.2区级财政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合理安排区级自1 总则1编制目的11.1 编制依据1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22组织指挥体系22 . 1领导机构2应急联动机构22.1 工作机构22. 4指挥机构22.5专家机构33灾害救助准备34信息报告和发布41灾情报告44.2 会商核定4信息发布55应急响应51I级应急响应55.2II级应急响应85. 3III级应急响应115.4IV级应急响应12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 众基本生活困难。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 态调整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政策。7. 2物资保障7.

18、2. 1在本区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基础上,区应急局 会同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协助市级 部门在本区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逐步建立市、区、 乡镇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本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 管理水平。7. 2. 2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 种和规模;与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合作健全救灾物资采 购和储备制度,储备满足实际需求的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 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健 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 制度。区应急局会同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上 海市救灾物资质量技

19、术标准 利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 享平台,完善本区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7. 3通信和信息保障7.3. 1本区各通讯运营商依托公众通信网络,全力为自然 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7. 3.2区应急局加强灾情信息报送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覆 盖区、乡镇、村(居)、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四级灾情信息报 送网络,确保区、乡镇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区应急局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利用好上海市自 然灾害基础数据库,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 形地貌、河流水文等数据信息,完善相关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4. 1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并为自

20、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7. 4.2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应急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 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 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7.5 人员保障7.5.1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 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7.5.2 区应急局要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区、乡 镇、村(居)、村民小组(居民小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 系。7.6 社会动员保障7 . 6.1根据市应急局关于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区应急 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建立

21、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 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8 .6.2区应急局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队伍,会同区民政局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1.1 7科技保障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程,协助市应急局 编制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8预案管理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1.2 预案修订由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本预 案。1.3 预案培训演练区应急局协同其他相

22、关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桌 面或实战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本区自然灾害救助能力。1.4 预案报备区应急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工作的行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1.5 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相关单位及职责1 .区应急局履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职能。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市和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方 针、政策,制定本区备灾规划;(2)向区政府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 建议;(3)与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单位

23、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联 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4)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 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5)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区 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并 争取国家和市政府支持;(6)指导灾区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应急救助物资供应 站,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安抚工作;(7)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8)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本区 救灾捐赠款物;(9)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 助工作;(10)协助市地震局做好现场地震监

24、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11)承办市应急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2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 作。3 .区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灾时价格,稳定市场供应。4 .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地产能实际情况, 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做 好企业服务工作,努力帮助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生产。组织协调 救灾所需的肉、菜等生鲜副食品市场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组织 协调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做好救灾物资 准备,紧急情况下,按调运指令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等部门的 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5 .区教育局:协调灾区各

25、类学校的防灾减灾,组织制订和实 施有关应急避险计划,恢复灾后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搞好校园校 舍教科设施的恢复重建。6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 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7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 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 助之后的社会救助工作。8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 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9 .区规划资源局:协助市规划资源局开展本区地质灾害的预 防治理、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工作。10 .区建设管理委:做好农村倒损住房安全鉴定与恢复重建 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协调灾

26、后燃气设施修复工 作。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做好城镇倒损住房安全鉴定与 恢复重建,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12 .区交通委: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 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制定灾后交通恢复重建计划; 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措施;协调抢修被 破坏的公路、内河通航水域及有关设施,迅速恢复交通秩序,保 证运输安全。13 .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与预警;与各 乡镇人民政府保持信息沟通,协同做好农业生产人员和水(海) 上作业渔船、人员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做好农业灾情统计,组 织抗灾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14 .区水

27、务局(区海洋局):负责水利设施运行、调度管理; 组织协调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15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 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医疗设施的 恢复重建。必要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16 .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 布和舆论引导工作。17 .区委网信办: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 网络舆情管理。18 .区市场监管局: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共同做好救灾物 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指导所属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 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安全检验工作。19 .区科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

28、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工作。20 .区民防办:组织民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21 .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 供救灾气象保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22 .崇明海事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持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水(海)上作业船舶、人员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组织做好所 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工作。23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崇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等参加 救灾,必要时协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运送、发放救灾物资。24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25 .区城运中心:协调处置12345热线反映的灾情工单,做 好城运平台运维技术保障。

29、26 .电力公司和电信、移动、联通各通讯运营商:抢修灾区 的被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组织协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的 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设施。1.5 启动条件调整14应急响应终止14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41过渡期生活救助 15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57保障措施166. 1资金保障16物资保障176.1 通信和信息保障17装备和设施保障186.2 人员保障18社会动员保障186.3 科技保障198预案管理197. 1预案解释19预案修订197.1 预案培训演练19预案报备197.2 预案实施20附件:相关单位及职责1总则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

30、急 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城乡安 全运行。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 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 汛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水上搜救救助条例上海市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风 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

31、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 本区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区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但由本区汇总统计灾情的区域应急 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响应、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 速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1 领导机构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 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2. 2应急联动机构上海市崇明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 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各联动单位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

32、3 工作机构区应急局组织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 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 主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 4指挥机构当启动IV级、III级应急响应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 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区域所在中队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当启动n级和I级应急响应时,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应急局 配合相应的专项指挥部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消防 救援支队配合相应的专项指挥部开展现场救援。2.5专家机构区应急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区自 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

33、建议和技术支持。3灾害救助准备区应急局根据市地震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海洋局)、 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通报的有关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 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 下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通报预 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 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区经委(区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前做好救灾物资 调拨准备;启动与区交通委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

34、救灾物 资调运准备。(4)指派人员组成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 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通知各行业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6)向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预警、预报信息,视情提升战备等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4信息报告和发布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要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 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做好灾情信 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其他相 关部门积极配合。4. 1灾情报告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 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接报后,应在2 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委、区政府

35、和市应急局报告。一旦发生 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区政府按照 有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 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灾情稳定前, 各乡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灾情 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 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 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 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1. 2会商核定2. 1会商区应急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

36、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2. 2.2 台账区应急局和各乡镇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 口、倒塌损坏房屋、经济损失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 恢复重建提供依据。3. 3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 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主动通过本区新闻 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向社会 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 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

37、因素,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从高到低分为I、II、III、IV四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 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 响应等级。(注: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1 I级应急响应5. 1. 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5.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38、后,向区政府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区长决定启动I级应 急响应,并带领有关单位入驻城运中心指挥平台。6. 1.3应急响应措施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局组 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召开会商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成 员及有关灾区乡镇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 持措施。(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 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 害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分管副区长率工作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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