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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 内容之一,对于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和促进实验室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为了加强对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提 高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其它设备经费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自制”是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满 足实验教学的个性化需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和一定影响力的 实验仪器系统,或学生进行科研训练需要而自行设计、自行加 工、自行装配调试而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仪器设备系 统。第三条自主研发仪器设备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 综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学校各级主管部门 应
2、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大力 研制能体现学科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二章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第四条 学校对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项目管 理,按申请一评审一立项一样机研制一鉴定一投标批量生产一 教学应用的基本建设程序运作。各学院利用实验室建设资金进 行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均需经申报和立项。第五条 凡教学工作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国内 外虽有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可节省资金,或同类 产品,其质量、参数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设备,或学生参赛获 奖作品经过学生教师共同深入研制转化为本科教学设备,或教 师科研课题使用仪器设备经改造转化为本科教学设备均可以申
3、 请自制。第六条 需要进行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时,由各项目负 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XX大学本科自制实验教 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第七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请项目,先由各 学院组织自行评审,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 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教务处进行审核。每年安排的本科自制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按当年设备经费的计划情况根据急需 程度确定。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只能在不 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进行。第八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 责审批立项;批量生产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学校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批
4、,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 行。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九条 已批准立项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负责 人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各实验室在自行研制、生产教学仪器设 备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科研训练或其它方式吸收学生参加。第十条 已批准立项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施前 必须完成全部设计(可按计划安排部分前期费),提交由学校 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修改设计,经终审后招标 或议标加工。第十一条已批准立项并完成设计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 器设备在实施前,项目组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制 定工作计划和详细经费预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劳务费及其它人 工费)。该计划和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后将作为在实施过
5、程中进 行阶段检查和控制经费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学校投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 处按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名称建立经费本,经费本由教 务处统一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借款报销均按预算办理。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 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时,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第十四条已批准立项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 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完成的,各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向所在学院 和教务处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属延期完成的,应
6、说明延期原 因。第十五条 在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 违反经费使用原则,或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它用, 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鉴定与验收第十六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工后,项目 负责人必须组织整理(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 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并请所在学院初步鉴定。初 步鉴定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按合同和设计图 纸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项目负责人到相关单位办理验 收入库手续,进入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完成后,由项 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
7、或副本)编制决算表计算成本 (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加班费;原材料、元器件、部 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仪器和工量 具费等)。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该仪器设备的价 格。第十八条 已研制的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需生产并 向外销售的,可按科技产业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 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鉴定合格,该 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在评奖、职称评审中,由各学院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倾斜。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或根据 实际情况由专家组给与核定),核算该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 设备的工作量,分配于项目成员。教务处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 工作量发放中兑现。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设计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 制设备任务而贻误教学工作后果严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对项目半途而废或虽完成但鉴定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即按本科自制实验教学仪器 设备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