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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鸟园的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百鸟园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保 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百鸟园是指环城景区(含银河、西山、琥珀 潭、黑池坝、环北和环东等景区)、包公园、逍遥津公园和杏花公 园,其具体范围以百鸟园绿线为准。本办法所称百鸟园建设项目控制区是指百鸟园绿线外延50米以 内地带。第三条百鸟园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 公众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百鸟园的保护工作,保障对百鸟园 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负责百鸟 园的
2、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百鸟园管理机构负责 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建设、规划、市容、国土、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百鸟园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百鸟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百鸟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对在百鸟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百鸟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百鸟园规 划。第八条百鸟园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 护。编制、修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
3、众和专家的意 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批准后的百鸟园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查阅。百鸟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 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百鸟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百鸟园规划, 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 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 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见。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百鸟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 建、改建、扩
4、建建设项目。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 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 破坏景观。第十二条百鸟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 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百鸟园规划和景观要求 限期迁出或拆除。第十三条在百鸟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 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百鸟园内的水体和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 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 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予以保护。百鸟园
5、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 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百鸟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 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 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 当恢复原状。第十六条百鸟园水体不得进行营利性养殖。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经济的百鸟园水体补水机制。补充 进入百鸟园水体的水质须达到景观用水标准。第十八条百鸟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百鸟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 学调整。百鸟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百鸟园灯饰景观相协 调
6、,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九条在百鸟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其活动方案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 调,并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二十条百鸟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 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百鸟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修,应当遵守文物保 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百鸟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市园林部门按照批 准的百鸟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景区资源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专项用于景区建设
7、、保护和管 理。第二十二条百鸟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 和安全警示等标牌。第二十三条百鸟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 道路、广场、桥梁、园林建筑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 保持环境的清洁。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环境整洁。第二十四条百鸟园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 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景区,但百鸟园路除 外。机动车辆在百鸟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 得进入百鸟园游步道。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百鸟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在指定地点、区域
8、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的 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 置。第二十六条百鸟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 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 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百鸟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百鸟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 措施,维护百鸟园环境和卫生。第二十八条百鸟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二)攀折
9、、亥I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三)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四)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五)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七)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八)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九)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在公园水体洗涤、游泳、垂钓;(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 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百鸟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10、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 破坏的;(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百鸟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的;(五)在百鸟园内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百鸟园内占用绿地 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 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 款
11、;(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百鸟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 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七)、(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野外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水体、水面的,按非法侵 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
12、,处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洗涤、游泳、垂钓,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园林部门、百鸟园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百鸟园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未依法对百鸟园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致使百鸟园环境被破坏的;(三)未依法对百鸟园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资源和 设施被破坏的;(四)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