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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 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加快构建 “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一科技型产业园区”孵化链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创新创 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 体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标准第四条 科技类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群众创新创业 需求,提供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
2、利用众 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 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本钱、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 营的创新创业平台。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1、开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通过创 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 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2、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备职业孵 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 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3、运营时间满6个月;4、有固定办公和孵化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一 般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 创业工位和
3、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不低于 3个月;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 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科技类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认定 需符合以下标准:1、开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规定;2、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 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不少于 3名创业导师,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3、运营时间满6个月;4、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
4、积 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的场地(含 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 以上使用权;5、入驻科技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其中入库国家科技 型中小企业数量每千平米不低于2家。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切 实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的新 型空间载体。认定需符合以下标准:1、开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规定;2、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 队伍,至少5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不少于 3名创业导师,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3、具备加速孵化能力,能够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投 融资、技术研
5、发、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需求;4、运营时间满6个月;5、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申报 时对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6、入驻科技企业须为孵化器毕业的具有高成长性企业, 数量不低于15家。第七条 科技型产业园区是指一种以智力密集为依 托,以开发高技术和开拓新产业为目标的综合性基地。认定 需符合以下标准:1、开展方向明确,符合上述科技型产业园区相关规定;2、在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法人,具备职业孵化服务 队伍,至少5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具有完善的 管理制度;3、运营时间满6个月;4、园区有相对集中的建筑群和明确的边界,可自主支 配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
6、米,申报时对场地保有2年 (含)以上使用权;5、入驻园区的科技企业为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标准企 业,数量不低于20家。第三章 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与毕业标准第八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 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3、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九条在孵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3、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300
7、万元以上,或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4、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十条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提交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材料;2、区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 合认定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3、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以区科技 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科技孵化载体。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 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 响孵化载体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 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方法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变 更;不符合
8、本方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载体资格。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 其区级孵化载体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 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 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区科技局对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进行年 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孵化载体需按规定 每月报送相关数据(见附件)。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每年组织 一次,评分60 (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 低进行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 (含)的为A等级,前 10%至30% (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
9、考核不合格的 为D等级。孵化载体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申 请奖补政策支持,孵化载体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未 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区级认定资格。第十五条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程序:1、自我评价,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 评价,将评价期内孵化载体自我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及有 关证明材料报区科技局;2、专家评价,区科技局或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 行核实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3、结果公示。区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 评价结果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第六章附那么第十六条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需按要求向区、市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方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