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4539844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3.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 简称托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受委托中小学生人数在10人 及以上的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受委托 中小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机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 校以外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 学生提供接送、临时

2、看护、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机构。第四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 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 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若需 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托管服务的, 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相关部托管机构必须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托管服 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 务以及违约责任。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文本式样由 县教育局统一制定。托管机构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 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第二十

3、一条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 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 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 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各镇(街)和所在社(区)应当建立托管机构协调管理 机制,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应当 协助各成员单位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每年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当年开展托管经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

4、 单位根据托管机构年度报告进行联席审查和现场抽查,并出in 具年度检查结果。对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抽查有问题的,责令 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 行复审,并出具相关意见。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托管机构 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涉及单位。七、罚则第二十五条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 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实行问责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

5、 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备案许可、收费许可等相关 证照,或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市场 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托管机构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或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卫健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县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第三十条托管

6、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县领导 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职能单位调 查处理,涉及职能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 将处理情况书面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托管机构,应根据 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后,提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验 收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验收,核发相 关证件,进行正常经营。逾期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擅 自从事学生校外托管经营性活动的,由涉及职能的成

7、员单位 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八、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县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19 门办理许可证照,并应确保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和托管服务互 不影响。原来合法办理手续的培训、辅导机构若转变为托管机构 的,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托管机构设置条件后向县教育局申 请变更。二、监管职责第五条对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成立县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的XX县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由教育、市场监管、发改、公安、交运、卫健、住建、综合 行政执法、民政、税务及各镇(街)政府等组成,领导小组 办

8、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组织各成 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并对托管机构进行综合检查不少于2 次。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检 查,加强对托管机构举办人、主管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审批通报制度。登记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 各成员单位,做到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本部 门权限以外的无证无照或违规经营行为,应在1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交由 涉及职能单位予以查处。第六条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分工1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托管机构的对接服 务;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托管 机

9、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职教职工开办托管机构或者在托管机构兼职行为;组织学 校对在学生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督促中小学校对 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引导中小学生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 管等服务;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和召开联席会议。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托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按照市场管理相关规 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托 管机构按照“明厨亮灶”要求设置厨房,配备食品安全设施 设备,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对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进行

10、指导和监管。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 标价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3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托管机构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及时做好从业人员 健康体检发证等方面的监管工作。4 .县发展改革局:督促托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确保学 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5 .县公安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 境、安保设施等进行监管;负责出具托管机构所有人员五年 内无违法犯罪相关证明。6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对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的 托管机构进行管理。7 .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托管机构在建的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参与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依法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工程 质量相应责任。8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检查并出 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进行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 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9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托管机构户外、门面广告 牌的规范进行整顿。10 .县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 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督促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在章 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11 .县税务局:依法对

12、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 督管理。12 .各镇(街)政府:负责将托管机构纳入村(居)委 会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 监督,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安 全排查及整改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并 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第七条我县正式在编教职员工不得设立营利性托管机 构或在其中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营利性托管机构 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三、登记管理第八条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县、镇(街)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设立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

13、相适应的 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 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第九条申请开办营利性托管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1 .到县公安局开具托管机构所有人员近五年来无违法 犯罪证明;2 .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托管场所符合场地要求 条件和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明;3 .到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并开具有效 合格健康证;4 .到县市监局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同时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情况);5 .到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者进行消防 备案登记;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五个工作 日内必须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理

14、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机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 请验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托管服 务活动。第十条申请开办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 .提供县教育局批准开办托管机构的批复后到县民政 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2 .县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说明理由。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 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 的剩余财产应

15、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一条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提交所 变更事项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县市监局 进行登记变更(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在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民政部门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 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清算工作,并到税务部门开具相关 完税证明后,到登记部门进行注销登记。清算期间,托管机 构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四、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三条 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 求的房屋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第十四条卫生条件和安全工 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 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第十五条托

16、管机构场所条件1 .宜设置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独立的地上三层及以 下范围的建筑物内,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工厂厂 房、地下(半地下)室、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2 .开办场地应满足食品安全条件;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 1.5平方米、厨房和餐厅的面积比不低于1 : 2。3 .开办场地应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4 .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且暂托学生人均 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5平 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 活动室、寝室、厕所及洗手等设施设备。5 .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 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

17、住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 全要求的防护栏。6 .阳台外围应设置防护栏且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采 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 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n米。设置在商住楼的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建筑层数1层及以 上3层及以下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托管机构除不得开设厨 房向受托中小学生提供现场制作饮食外,应满足上述第3至 第6项场所设置条件。县市场监管局对此范围内托管机构不 发放餐饮经营许可证件。五、从业人员和日常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托管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 记录、身体健康、精神疾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 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持健康证 上岗。

18、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数量与接收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 当相匹配。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 主管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20 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每个托管机构应至少配备1 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为消防安全、食品安 全、监护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 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管理 义务。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必须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 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与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 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学生在托管期间始终有人看管,出

19、现紧 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 所在学校。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保 护托管学生人身和饮食安全。保证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 规定和卫生要求。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 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 餐场所公示。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 传染病、火灾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且通知学生 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 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函、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 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