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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实验室气瓶平安管理实施细那么(试 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内气瓶的平安管理,根据特 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危险 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气瓶 平安技术规程(TSG 23-2021 )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和XXXX大学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校 办发202X) 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TC、公称容积 为0. 4L-3000L,工作压力为0. 2MPa70MPa(表压),并且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0MPa-L,
2、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 混合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在学校实 验室范围内使用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第三条存在于本校实验室场所及其附属场所内的气 瓶,其申购、运送、储存、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各项管理环 节,均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落实本细那么。第四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以下统称学院)应定期对 气瓶的平安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管理过程 中的不规范行为。第二章气瓶的申购和运送第五条 购置或以租用方式新增气瓶前(以下统称“购 置气瓶),必须保证拟配置气瓶的使用环境具备适于气体特 性的平安保障设施(如
3、:气瓶固定、气体浓度检测报警、气 体通风、消防器材、防护用具等)。第六条购置气瓶,须填写XXXX大学实验室气瓶购置申 请表,经本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备案。 原有气瓶同组份、同纯度的更换或充装,可不履行审批流程。第七条 气瓶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 产,提供气瓶租用、出售、气体充装的公司必须具有营业执 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运输气瓶的 人员须具有机动车行驶证、危押/危驾货运从业资格证,进 口气瓶须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不得接收无资 质公司和人员运送的气瓶,不得接收未经检验、检验过期或 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第八条气瓶进入实验室前须做检查,并填写
4、气瓶验收 记录和气瓶基本信息表,存在平安隐患的气瓶,不得进入学 校实验室。气瓶检查内容如下:(一)颜色、字样和色环须符合国家气瓶颜色标志 (GB/T 7144-2016)的规定。(二)气瓶及其附件须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相符。(三)气瓶不得有腐蚀、变形、磨损、裂纹、漏气、附 件损坏等现象。(四)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须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 内,拒绝接收临近使用期限的气瓶。(五)充装好的气瓶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 志。第九条 气瓶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的制度。盛装腐蚀性 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 醵气瓶,每4年检验1次;盛装氮、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及 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
5、年检验1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 每3年检验1次。第十条气瓶进行运送前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平安帽, 保证各部件标牌完好,且没有泄漏。搬运气瓶应使用特制推 车,不准与化学物品混装混运。抬装气瓶时不得手执气瓶阀 门手轮,防止在抬运过程中气瓶气体发生泄漏。装卸车时应 轻抬轻放,防止气瓶与气瓶或气瓶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装 车后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固定气瓶,防止在运输途中气瓶滚动 碰撞。第三章气瓶的储存、使用和报废第十一条气瓶应有专人管理,气瓶管理人员应熟悉气 瓶的平安管理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未经过平安技术培训的 人员不得使用气瓶。第十二条实验室内气瓶的储存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 定:(一)气瓶须采取牢固的防倾
6、倒固定措施,不使用时须 安装平安帽。(二)气瓶存放点须保持通风,保持地面平整干燥。气 瓶不准与可燃、有毒化学危险品混存,须远离热源及放射源, 防止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三)每间实验室内的气瓶存放量以不影响实验与平安 为准,尽量减少存放量。长期不使用的气瓶及空瓶不宜在实 验室内存放。气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四)对于储存有可燃气体气瓶的实验室须严禁明火 (含电火花),对于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出口应装有回火防 止器。(五)气体性质相抵触的气瓶间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 米,上述距离难以到达时,在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可适 当缩短。(六)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库存或停 用时间超过检验
7、周期的气瓶,不得再继续使用。(七)气瓶须配有挂牌,不得擅自改装气瓶、改变气瓶 颜色,应保持瓶上漆色及标识清晰、完整。(A)使用气瓶的人员,应按照平安操作流程使用,并 做好平安防范措施。严禁敲击、碰撞、加热气瓶。(九)气瓶的减压阀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要旋紧螺扣, 防止泄漏。(十)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 适,无破损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 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十一)有可能造成回流的实验场景,必须配置防倒灌 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十二)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 性介质、灰尘、油脂、化学试剂等。(十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
8、瓶有腐蚀、变形、磨损、 裂纹或对其可靠性有所怀疑时,立即停用。(十四)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 压缩气体、溶解乙焕气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 05MPa (表 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低温液体气瓶应留有不 少于0. 5%1. 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第十三条因使用年限到期、检验判废或其他原因无法 正常使用的气瓶,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地方有关气 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备案。第四章 气瓶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 应根据不同气瓶的特性,针对可能发生的着 火、气体泄漏等意外事故,分别制订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 不同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的方法。第十五条气瓶意外事故应急预案须悬挂于实验室明显 位置,进入使用气瓶实验室的师生,必须熟知。第十六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应按照XXXX大学实验室 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上报。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对于本细那么实施的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按 照XXXX大学实验室平安管理责任体系与责任追究方法(试 行)(校办发(20XX) 120号)执行。第十八条本细那么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