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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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文U, 男,19年 月 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安丘市部山镇 村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玲,女,19 年 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 黑龙江省鸡西市 人,系刘 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胸县 医院。地址:O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临胸县人民法院(20)临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 30%-40%的

2、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 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 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 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 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 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 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二

3、、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之子出现呻吟样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 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 O被上诉人处医师 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 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就可以 证明该事实,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 医嘱。三、被上诉人临胸县 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 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

4、规的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 人有过错。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再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 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十条 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 类别执业。上诉人之子在被上诉人处诊疗期间,接诊、治疗的医师 ,经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证明, 为内科助理执业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

5、在内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该医师不能在新生儿科执业,更不能单独执业。被 上诉人安排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内科助理执业医师在新生儿科单独执业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全部过错。(二)被上诉人处 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即使医师参与了对患儿的抢救,也属于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 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证明为内科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注册 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被上诉人安排内科医师在新生儿科执业,不符合其注册的执业

6、类别和执业范围,存在过错。(三)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诊疗实施的具体经 过进行鉴定,认为诊疗技术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对上诉人之子病情观察不细致,未执行院内会诊制度,让家属抱患儿到 儿科就诊,存在过错。2、对患儿第一次到儿科就诊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诊 疗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收入儿科诊治,无相关病历记录,存在过错;患儿转入儿 科未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未对患儿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抢救措施不力,存在过错。综上,根据被上诉人对患儿的治疗过程,以及被上诉人单位医师无相应职业 资格违法执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对患儿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 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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