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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 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县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O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监管企业的开展战略规划和实 施计划,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重组改制,国有资产交易和资 产处置,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对重组后的县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
2、公司进行监 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净资产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工程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2)资产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 单项投资工程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3)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项投资工程金额在 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2.非主营业务工程投资。单项投资额200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上市。(四)发行债券。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发行债券应报 送以下文件:1 .融资工程核准申请;.
3、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2 .融资工程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 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投资工程的可行性论证文件;3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五)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中,国有产权(含股权)变动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六)单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押、抵偿债务等。(七)单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核 销。(八)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经济行为评估工程。核准评 估工程应报送以下文件:1 .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2 .资产评估范围确实定
4、情况;3 .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 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 大事项。(十)核准或决定本条第(二)、(五)、(六)、(七)项事项需报送与八条相应条款相同的文件资料。第十条以上需县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 或审核的事项由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企业董事会(未设 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本规定需核准或决定的 事项,在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或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第三章备案事项第十二条企业以下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5、构备 案:(一)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二)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三)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所出资企业原那么上只能按 所出资比例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备案应报送以下 文件:1 .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2 .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 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 评价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3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四)重要子企业的开展战略规划。(五)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六)企业对外转让、出租实物资产,转让债权及其他收 益权处置等信息公告挂牌价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或者议定底价的 70%的事项。
6、(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经济 行为评估。(A)重要子企业发生保险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为其他企 业委托贷款等行为。(九)按照规定需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其他 事项。第四章报告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以下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 告:(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 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影响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 项;(四)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平安事故及造成人员 伤亡的情况;(五)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 (含1%)以上的经营性亏 损;(六)发
7、生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 项;(七)重要岗位人事任免;(八)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进入或招工计划及方案;(九)企业每月财务快报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十)国有独资公司领导人员和国有产权代表年度述职报 告;(十一)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十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报告;(十三)按照规定需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五章办理要求第十四条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报告的重 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第十五条企业呈报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根
8、据具体情况,组织、委托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六条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 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第六章办理流程第十七条核准或决定事项一般核准或决定事项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 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重大核准或决定事项由企 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后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第十八条备案事项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文同意备案的事项,按照核准 或决定事项的程序办理。不需行文同意备案的事项,由企业向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提出 异议及改进意见。第十九条报告事项。由企业向履行出
9、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可以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第七章办理时限第二十条 企业依照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重 大事项,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方能实施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明确回复。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 后,尽快办理。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进一步请示县 人民政府批准,承办时限较长的事项要告知企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企业对本规定的执 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二十三
10、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企 业的重大事项,由被委托单位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企工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 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 控制的企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公 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以 上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 团公司的比例到达60%以上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11、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 事项、报告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分为一般核准或决定事项、重大核准或决 定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登记、报 告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第二章核准或决定事项第八条一般核准或决定事项。国有独资企业以下事项,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 或决定:(一)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企业的开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四)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立和变更。(五)本年度投资计划。(六)与关联方的交易。(七)大额
12、投资。1.大额投资工程是指:(1)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 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2)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 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为其他企业 委托贷款;(4)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5)主业以外的其它投资。2 .大额投资标准是指:(1)主营业务的投资工程:净资产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项投资工程 到达企业净资产10% (含10%)以上或单项投资工程金额 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净资产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单项 投资工程金额在1000万元(含10
1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 的。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单项投资工程金额在2000 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之间的。(2)非主营业务的投资工程:单项投资金额50万元(含 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或单项投资金额到达企业净资 产5% (含5%)以上的。3 .核准大额投资工程应报送以下文件:(1)工程说明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和合 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3)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文件;(5)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6)投资工程的有关许可文件;
14、(7)企业内部决策文件;(8)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八)企业及子企业产权(含股权)转让(含产权协议转 让)。核准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以下文件:1.转让产权(股权)概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2.2.转让产权(股权)的评估确认文件;3.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4.4.转让产权(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5.转让产权(股权)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6 .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确认或者
15、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 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转让产权(股权)的最低价 格。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 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转和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 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九)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划转的国 有产权(资产)。核准无偿划转应报送以下文件:1 .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2 .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4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 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1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5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其他有关文件。(十)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托管、收购、置换、抵 押、抵偿债务等。企业一次性处置到达企业净资产10% (含 10%)以上或账面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一1000万元 (资产抵押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受此额度限 制)以内的资产处置。核准资产处置应报送以下文件:1 .处置资产概况、处置理由;.处置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2 .处置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企业资产处置,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确认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 为依据,合理确定
17、处置资产的价格。资产处置应当在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转和直接协议转让 的以外,资产处置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H )资产损失核销。loo万元(含loo万元)一1000 万元以内的资产损失核销,核准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证 据:1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2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3 .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十二)对外提供担保。企业原那么上只能按所出资比例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确 需为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核准并报送以下文 件:1 .担保工程核准申请;.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2 .担保说明书。包括担
18、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 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 评价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3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 亏损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十四)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年金管理。(十五)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负责人薪酬管理。(十六)大额捐赠、赞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赞助。亏损企业原那么上不得对外捐赠。(十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出资人核 准的事项。第九条重大核准或决定事项。国有独资企业以下事项,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后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决定:(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 解散、申请破产。核准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申请 破产应报送方案,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 .企业申请;2 .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 告;.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 .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意见;4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须提交监事会意见。(二)大额投资。1.主营业务大额投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