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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其中红色标注的条款是与我们相关的条款。一、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直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 府令第127号,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三)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
2、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 烟花爆竹的;(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 作业的;(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 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2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 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 准要求。13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 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14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 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3、。15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 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16 .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o(八)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 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十)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 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十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 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
4、他公众聚集 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十二)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十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十四)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十五)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十六)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 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 装电缆的;(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
5、标 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 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十八)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 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 紧急停车等系统的;(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 人的;(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 人同时下井、升井的;(二十一)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 执行
6、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二十二)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 的;(二十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患判定标准(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 121 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烧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8、。(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 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 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应急管理部2021年征求意见稿)(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共10条)。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 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 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 系统互连互通。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 爆等控爆措施。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 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 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 为除尘风道。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
11、积灰。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8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 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9 .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 相关设备设施积尘。10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 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L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 限空间管理台账。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4 .未根据有限空间存
12、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 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 劳动防护用品。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共16条)。1 .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 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 吊运影响范围内。2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 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 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 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
13、等容器耳轴未按 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 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连铸、模 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 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 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 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 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6 .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 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
14、负荷检测系 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 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7 .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8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 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 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9 .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 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o10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 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的吹扫介 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11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