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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浙* 民初 * 号,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费和违约金1、答辩人至今从未与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与答辩人签订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而该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诸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原告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人认为,原告不具有与本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关系。2、原
2、告主张的滞纳金没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不但无权收取物业费,更无权收取所谓的违约金。即使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约定违约金也远远超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二、原告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既然提交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未能证明已按该协议的全部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因此,原告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虽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没有提交原告已完全履行该协议义务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3、规定也有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该是首先要履行好服务而收费,而不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收费。根据合同对等原则,原告只有履行了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才能要求原告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即使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告枉顾事实和诚信原则,非但违约在先,而且长期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答辩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1、环境脏乱差,且修缮不力,邻里矛盾多发。一是小区多处乱停车,不管不问,不仅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而且还影响了消防安全。20 年
4、6月24日中午时分7号车库269号门口停了一辆轿车,导致答辩人车辆无法出门,前后拖延了答辩人2个多小时,尽管经过答辩人努力,最终还是导致答辩人去西安航班延误,直接经济损失8800元,其它间接损失无法计算(附证据U盘图片和录像A)。二是环境卫生脏乱差。一楼店面后窗油烟呛人,后正对面同层B11-605毛家屋顶以及小区内多处种菜,用粪便施肥,臭味家里都能闻到,周边一楼花园存在绿化任意砍伐,私设围栏,种菜,故意放纵,严重影响小区的居住 (附证据U盘图片B)。三是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小区内多处设施特别是护栏严重损坏,至今未予修复。2、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
5、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畅居B18幢位置,根据规划审批,属业主球场(当时买房就考虑到这点),但在答辩人入住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却建造了别墅,属违章建筑。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应当制止这种的违法行为。但是,原告不但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而且还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居住条件。(证据附U盘图片D)。3、消费不明,管理混乱,公共收益没有公开透明,损害业主的权益。自答辩人入住以来,原告从未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每年向全体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过管理费用收支账目。特别是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经营性收入,如停车位收益、广告收入、租金收入等,并且没有向业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应扣除必要成本后冲抵物业费或转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另外,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具正式发票,已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从20 年10月1日到20 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答辩人曾多次要求其开具正式发票,但至今尚未开具,导致答辩人无法向单位办理报销手续,造成答辩人直接经济损失5125元(证据附U盘图片C)。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已
7、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第67条 对“先履行抗辩权”也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
8、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现民法典)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答辩人停交物业费,就是因为原告违约在前,长期敷衍、不作为所致。四、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 年1月1日拒绝缴纳物业费,至今已有10年之久,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权利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10年期间连续中断过。而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据此,原告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20 年1月1日起至 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诸暨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