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逐条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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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逐条对照情况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第一编总则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 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3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 生产活动。4从事煤炭生产与原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 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

2、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 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 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 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5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 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6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7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 病

3、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 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8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 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 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 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9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1。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 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

4、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10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睑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 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技术、艺、材料和设备。11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 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 危

5、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原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1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1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 (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 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 禁穿化纤衣服。14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

6、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釆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釆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15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釆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7、。(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16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 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 检查。17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 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18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 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19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 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

8、时上报。20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 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21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 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22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 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 规章制度。23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 矿井地质、水

9、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 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24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 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25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简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 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 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

10、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 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 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26新建矿井开前必须复查井简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釆 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 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 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27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并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 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釆取探测和预防措施。28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

11、陷落柱、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 预测、预报。29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 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30基建矿井、露天原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31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 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 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32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

12、程师组织审定。井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 当制定安全措施。33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 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34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 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 承揽项目。35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前,应当对首采区突 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36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 理职责。37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

13、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 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38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 人员学习。39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 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40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 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碉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41开凿平碉

14、、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殖或者用混凝土 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砌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42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釆用冻结法施工井简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碣口、安全出口与井简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进行永久锁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 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43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 水文地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44立井井简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

15、者 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45釆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 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

16、井简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釆用无缝钢管,并釆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 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 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 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 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 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爆破

17、 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 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 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井简冻结段施工结束 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 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碉室的岩层时,应

18、当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 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 实。46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 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简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 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 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简冻

19、结。47冻结站必须釆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 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 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 器材。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 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48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简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49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 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 釆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不得超过12m。50釆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20、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 5m以上。(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 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釆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 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 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 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简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 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

21、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51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7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 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 施工组织设计。52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ln。井筒采用双 层井壁支护时,

22、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釆用破 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 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 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后可使用。53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砰 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研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 修的安全技术措施。54延深立井井简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简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 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

23、掘凿保护岩柱。55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 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釆用溜灰管输送。56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铜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 施。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 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砰(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 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57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24、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 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砰孔内的阡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 禁站在溜秆孔的汗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58施工岩(煤)平巷(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 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 帮的安全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 的支

25、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 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釆取超前 支护或者其他措施。59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 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60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

26、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三)抓阡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61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 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 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 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 有人。上山施工倾角

27、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 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62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 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序号

28、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63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64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 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釆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 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65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 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二)较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 检测。(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

29、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66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 后方可使用。(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 于 0.2m/so67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

30、确安全防护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 算。(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人员行走通道。68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 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69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

31、近顶板 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70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 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71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 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 容量应当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碉室施 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72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

32、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 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73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 H/3000 (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 于 300mm74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釆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五)吊桶翻阡时严禁打开井盖门。(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

33、 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lm/s。v=0. 25,/式中v取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釆用下式求得 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v=0. 4 V/7(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当接入报警回路。75立井凿井期间釆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二)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

34、吊桶升降人员。(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 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76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 、翻幵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 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 不得运行。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77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

35、须釆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 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78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 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 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79立井井筒临时改线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 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同一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简时,未与另一井简贯通的井简不得进行临 时改绞。单井筒确

36、需临时改线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80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 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嗣。设有躲避碉的 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 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81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 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 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37、。82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 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 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 水仓应当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 足设备布置需要。83立

38、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 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84巷道及碉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 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 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釆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 机。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

39、能与风井 贯通的,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矿井釆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lOmin内启动。85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釆系统:(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第二章开采86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 井开釆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釆深度不应超过600m。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

40、整改措施对照人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87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 小于30m 釆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 口。88井下每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 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 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

41、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 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 ,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 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89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90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 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釆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 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 4m;其他地点,行人的 不小于2. 2m,不行人的不小于2. 1m。

42、(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 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 符合表3的要求。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9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侧,从巷道道喳面起1.6m的高度内,必 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 道,管道吊挂髙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侧设置躲 避碉,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 小于0.

43、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碉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確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92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釆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Im,(二)釆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 .单车道应当根

44、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 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碉室,并设置方向标识。93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 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 釆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 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94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 防火管理。95釆(盘)区开釆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釆(盘)区设计,序号对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对照人并严格按照釆(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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