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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岗位问责制3篇(岗位问责制度)下面是我整理的工作岗位问责制3篇(岗位问责制度),供大家赏析。工作岗位问责制1政府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这也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的关键词。虽然老百姓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状况。这些状况都严峻影响了政府问责制度的公正性和肃穆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质疑。政府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性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缘由就是目前我国对与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
2、完全参加不了,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牢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必需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需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担当相应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干脆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需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负责。领
3、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化、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务负责。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由公民到政府的真正有效的问责制度,并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去。要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并成为悬在每个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官员提高责随意识、风险意识、民本意识,切实依法行政,心有忌惮,削减乱作为、不作为。同时也要防止大量被问责官员风头过后移地为官的制度化支配,让问责制在构建官员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有效机制中发挥作用。最终,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
4、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行缺位。真正的问责制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假如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亮、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负责任的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便利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才能使问责不成为“内部解决问题”的姑息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问责制,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通过责任机制的约束和详细责任的追究,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相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
5、责的自觉行动。通过完善问责制度,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岗位问责制2问 责 风 暴06行管(1)班0顾娟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验了长期了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肯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的主体既包括行政领导又包括选民,并以选民的评判为主导,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民主性;问责制的前提是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亮,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性和行为的透亮性;问责制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问责制对失职的官员来说不仅要
6、担当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对通过政治任命的官员来说,而且要担当政治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追究责任的普遍性和法定性。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23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2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心到地方起先加快推动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23年,各级党政部门接着主动推动问责制。2023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确定中,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缘由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的确这次中心问责的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可以说中心在这次问
7、责风暴当中显示了他们治党理政的一个决心,也是对民意的一个敬重和交代。今年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务,后是山西溃坝事务,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生气。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快速掀起的问责风暴: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撤职了,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快速撤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其次天就被建议撤职。这些因或重或轻、或大或小事由而丢官的现象正形成一股剧烈的惯性思维冲击:对过错责任人就地撤职已成为行政问
8、责的必定。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静公众生气,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担当代价,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开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儆猴,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强化官员的责随意识,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剧烈,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看起来问责威慑的强度已经很大了。不过细想起来,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靠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的确,很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
9、这些问责许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这种舆论依靠的表现是:只有某个事务引起剧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假如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务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靠的是“失职就必需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这种“舆论依靠”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假如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或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静静地“带病复出”。问责
10、并没有常态化,并没有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哪个项目,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奢侈,乱设许可侵扰民权这些细琐、庸常、一般的“政误”,则很少被追究责任。重大平安事故终归不会常常发生,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事实上,很多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了之,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可能只有短暂的震慑,好了伤痛忘了 1疤,当风暴渐渐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复萌。提到问责,大家都会想到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山西
11、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这是他在他的从政史上的其次次引咎辞职,第一次是大家都知道的2023年的非典期间从北京市长位置上辞职。上次丢官,不到五个月之后,他就担当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您会发觉,引咎辞职的他在短期内奇迹复出,而职位级别仍旧是正部级,好像问责并没有给他的仕途带来什么重大。而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被革职后,近期以中海油高级探讨员的身份露面,舆论因此对不透亮的高官复出制度提出广泛质疑。一些官员因问责被撤职后不久换个岗位接着干的例子,已经让不少人对“撤职”这一“惩罚”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当事官员和警戒后来者产生了怀疑,这些一免一任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
12、深思。作为一个公共权利的驾驭者,假如出现了一个损害公共权利,损害公共利益的巨大事务,没有一个详细的人去担当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赐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不敬重。透过这些人一波三折的官运,高官问责制呈现得很困难,从向上级领导负责转为向社会民众负责犹有难度,特殊是对改革深层次的行政目标好像力有不逮。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缘由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可以预见,假如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但是,在中国,要求发展出一套真正的问责制度,首先必需对问责制度有深
13、化的了解。在目前的探讨中,对问责制度还有不少的误会:第一个误会是把问责制度简洁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洁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其次个误会是把问责制度简洁理解为上问下责。假如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假如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假如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第三个误会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详细过失的惩处。这种误会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详细的事务,包括施
14、政的重大失误,特殊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似乎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详细问题的详细过错,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常仔细负责,才能削减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常就充分担当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切事故的责任。对于重大公共危机,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养成了一种遮掩和压制的“本能”。假如让相关官员能够以撤职顶罪,这种“本能”就不会得到真正变更。其实,中国的很多政府部门何尝不是以“隐瞒本能”应对重大危机?公开危机将被追究责任,很可能要被撤职。
15、而隐瞒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则可能蒙混过关,即便最终败露,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撤职。推动依法行政的同时,依法严究刑事责任可能是扭转官员这种“隐瞒本能”的唯一方法。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问题严峻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担当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好像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定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溢“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怜悯,而不会兔死狐悲地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的委屈和悲愤,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静民怨的替罪羊。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动,
16、尤其是近年来,人们对政务公开、透亮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对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不断提升,问责制成为反腐倡廉中的一个人们普遍关切的热点。问责制是现代国家,由选民和行政上级依法追究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特殊是失职的政府高官责任,以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权力可能带来腐败的一种政治制度。问责制要求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注意加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建设责任政府,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现代政府发展的取向,一要各级政府官员坚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二要各级政府官员始终具有宪法法律的现代意识,并通过自己执掌肯定公共权力的有利条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
17、职责,依法理政;三要各级政府官员勇于担当风险,勇于担当责任,始终保持一种想做事、敢做事、能做事、做成事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忱,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要各级政府官员努力学习,不断进取,通过自身思想理论素养和专业学问素养的不断提高,以应对现代困难局面下的公共管理;五要各级政府官员当好人民“公仆”,公正廉洁,艰苦奋斗,诚恳面对公众,接受人民对其行为的监督。详细来说,有以下几点方法。首先,要注意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因为问责制是建立在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亮基础之上的。我们要使每一位国家官员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和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克服传统政府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职责不明、集体负责等
18、于无人负责、工作失职,不予追究、也无法追究的现象。从而建立精干、到位、负责的政府工作机制。其次,必需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亮机制。政府行为的透亮机制是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假如选民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必需就其每次会议的内容、辩论、表决、国会的开支等方面的状况向公众定期发布。美国总统也必需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报告自己的工作状况。政府官员假如犯法,司法过程要公开,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我们也要健全政府政务的公开制度,规定:按时、按地、按方式公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状况、各级政府政务的事项和内容、行政或司法追究失职官员的过程和结果。同时我们还必需从制度
19、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渠道获得政务知情权的救济,我们也有必要加大新闻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再次,必需建立和完善问责的程序制度,这是保证问责制实现的重要途径。问责必需是合法的主体,如人大、选民、上级行政机关等;问责的事项必需是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等;问责必需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确定、复议、申诉等,这些程序都必需以法律详细规定。问责必需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运作,违反程序规定的问责是无效的。而要保障问责制的实现,加强各级人大的问责权是关键。人大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制的最具权
20、威的国家机构。各级人大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问责权,以保证民众问责权的实现,人大可以将质询权、特殊问题调查权等固有的人大监督制度融于问责制之中,以健全和完善人大自身的问责制。加强有关问责制的立法工作是健全和完善问责制度的重要方面。问责制必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们各级立法机关应将有关健全和完善问责制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从立法方面主动探究、支持问责制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始于2023年“非典”时期,经验了一个从行政问责个案到行政问责一般制度再到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过程,这说明白我过行政问责制已经从权力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变。可以说,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问责制已逐步
21、成为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但我信任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会渐渐趋向完善。工作岗位问责制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公安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保山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县局和市局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失误的,依照本方法问责。第三条 问责坚持责权统一、实事求是、公允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
22、作相结合、教化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其次章 问责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三)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四)办事拖拉、推委扯皮的;(五)不求进取、平凡无为的;(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七)看法冷漠、作风粗暴的;(八)铺张奢侈、攀比享受的;(九)暗箱操作、躲避监督的;(十)监管不力、处臵不当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致歉;(五)通报指责;(六)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七)调整工作岗位;(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
23、(十)建议撤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或并用。实行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依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事实、性质和损害影响程度,确定问责方式。(一)情节稍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纳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峻,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纳责令公开致歉、通报指责、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殊严峻,损害和影响重大的,
24、对行政负责人采纳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撤职的方式问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协作调查的;(三)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实行不正值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 发觉并刚好主动订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推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详细、具体、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
25、以事实认定责任的;(三)因不行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其次章规定情形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一)被上级机关、领导指示、批示和通报的;(二)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党委成员提出的看法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看法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特邀监督员等提出的看法建议;(五)公民、法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六)巡察巡查、工作检查、审计看法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看法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有事实状况存在,由核查人员向市局纪委监察室提
26、出书面建议。第十二条 由市局纪委确定启动问责程序。市局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协调政治部、警令部、法制、督察、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协作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根据干部任免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停止执行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如其申辩事实存在,应当予以接受。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局纪委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状况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市局局长办公会作出行政问责确定。第十五条 问责确定
27、书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状况应刚好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到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确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 市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日内作出确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确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晰,但定性不精确、问责方式不当的,应变更原确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确凿、定性不精确的,应撤消原确定,并在肯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复原名誉。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局作出错误的问责确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市局纪委负责实施对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的组织协调;市局监察室详细承办,市局警令部、政治部、法制、督察、审计及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帮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分县局可参照执行本方法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