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篇 标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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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篇 标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下面是我整理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12篇 标准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供大家赏析。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1出让方(甲方):_受让方(乙方):_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发生转让,须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房产(或部分房产),其运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同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其次条 _房产运用土地位于_,总用地面积为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运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具有合法

2、的土地运用权。第三条 乙方出售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平方米,为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即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运用权与_房产运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运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行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需相互合作,并依据须要为对方供应便利条件。第四条 土运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年,自_起算。第五条_房产运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运用土地。乙方如变更土地用途,必需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运用权

3、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总额为_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共计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违约赔偿。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运用证,取得土地运用权。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年起先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运用费,

4、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月_日。土地运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刚好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全部人在出售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运用土地中与出售房产占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运用权。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运用权转让章

5、节,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运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全部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运用者应交还土地运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假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详细说明违约状况的通知后,应在_日内订正该违约。如_日内没有订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干脆和可预见的损失。第十五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6、_%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几项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_市(县)签订。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 方:_ 乙 方: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2合同编号:_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7、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其次条 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范围。其次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_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

8、用途为_。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二)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9、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担当。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10、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运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运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运用条件:(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 _:(四)建筑密度:_;(五) 建筑限高:_;(六)绿地比例:_;(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

11、_;(二)_;(三)_。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须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

12、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遇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利用土地,须要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其次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运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

13、执行。其次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须要提前收回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运用权价格,赐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其次十二条 受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运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项规定之条件:(一)受让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

14、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二)受让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托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安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安排为准。其次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运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其次十四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运

15、用权转让后,其运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减去已经运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运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担当。其次十五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其次十六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运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须要接着运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

16、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须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运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运用费。其次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其次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运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运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其次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运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

17、去正常运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复原场地平整。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依据本合同其次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赐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行抗力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务的状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

18、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务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须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假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拖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供应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19、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恳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状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0、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但因不行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拖延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干脆损失。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拖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担当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

21、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样,不一样的,以大写

22、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_居处:_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_电话:_传真:_开户银行:_账号:_邮政编码:_受让人:(章)_居处:_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签字:_电话:_传真: _开户银行:_邮政编码: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3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

23、;职务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方法、_省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实施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其次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运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运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面积为_

24、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项目。(注:依据详细状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

25、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逾期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恳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土地运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年起先,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运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

26、日。土地运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依据详细状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户号_。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刚好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运用权,

27、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运用者应当交还土地运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接着运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行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需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造成的损失。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事务的状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须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

28、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第十九条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运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担当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其次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其次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_ 乙

29、方:_法定名称_;法定名称_;法定地址_;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电话号码_;电话号码_;电传_;电传_;传真_;传真_;电报挂号_;电报挂号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其次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其次十四条本合同采纳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其次十五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其次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乙:_(章)(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

30、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法定代表人_(签字)_年_月_日土地运用条件(宗地项目)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日内,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应刚好报告_市(县)土地管理局,恳求重新埋设。二、土地利用要求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2)附属建筑物_;(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

31、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层;(7)绿化比率_;(8)室外地面标高_;(9)全部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依据详细状况定)三、公益工程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立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供应运用。(1)_蹲位公厕(2)小区公用停车场(3)自行车棚(4)配电室(开关站)(注:依据详细状况定)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立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_(2)_四、设计、施工、竣工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

32、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年_月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平方米。43规模大的、特别的困难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持续期不得超过_日。44用地者应在_年_月_日以前竣工(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运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运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全部。五、建筑修理活动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

33、境及设施应担当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运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用地者必需确保土地运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牢靠的解除方法,不得损害四周的环境。(4)在土地运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全部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当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52用地者不得

34、开拓、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53在兴建建筑或修理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需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安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须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六、供水、供电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七、监督检查71在土地运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运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

35、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复原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其次条、出让

36、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范围。其次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七条、本合

37、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担当。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

38、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运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运用证。第十一条、受让人运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三)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须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遇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须要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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