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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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下面是我整理的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以供参考。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1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全部权而达成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随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状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

2、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全部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随意撤销权。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状况下可以撤销赠与: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根据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假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

3、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见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需得达到严峻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随意撤销权;依据我国第18

4、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看法”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随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看法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随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随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

5、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意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行以行使随意撤销权;依据民法通则看法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全部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全部权转移的时间

6、界点。但是,依据上述民法通则看法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爱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行以以行使随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假如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全部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精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随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

7、时间赠与是转移全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全部权转移时间有亲密联系,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状况之一。依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

8、房屋全部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明显,房屋赠与,一般状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全部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别状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依

9、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时间也算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即房产赠与行为生效时间。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以促使人民群众在进行房产赠与行为时,不仅注意实际占有、运用房屋,而且要重视并刚好地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同时,也更有利于房管机关对私房的管理,爱护房屋全部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不少群众对房屋全部权的转让,只注意实际占有、运用房屋,而不进行房产登记,如不考虑历史状况,一律以办理房产登记时间为房屋全部权的转移时间,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很多房产赠与行为也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也会发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产转移登记之前这段时

10、间的全部权仍属房产赠与人,房产受赠人在此期间对该房屋所为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这将不利于房产权的相对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当然,对实际生活中,那种为分散财产,或出于躲避或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或纯属封建的子袭父业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义办理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应认定赠与成立,更不能认定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间就是房产行为生效时间。如我市张某于1999年办厂期间为躲避债务,将己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弟,并单方写了赠与书后申办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交付房屋,20xx年7月,张某与其弟为其他事发生冲突,张某要收回赠与的房屋,其弟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此赠与未成立。房屋赠与的撤

11、销合同2房屋赠与合同怎么才能撤销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看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详细付款时间,且20xx年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刘老汉主见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恳

12、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看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供应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看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

13、琐事发生冲突,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持。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个子女。被告张丁系原告的四子,两原告年事已高,须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20xx年10月被告张丁夫妻二人向两原告承诺对两原告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担当一切责任。两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劝告之下,于20xx年5月将自己座落于县城的房屋赠与被告并进行了公证。20xx年9月15日原告张某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张丁在接到通知后去医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医疗费问题与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间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还未出院的状况下,被告不辞

14、而别。为此,两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两原告认为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重大失误。为此,原告向公证处,恳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被告马上返还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公证可否撤销?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特地赶回探望原告;应当说被告在原告的几个子女中是最尽义务的,并非如原告所陈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两原告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在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仔细肃穆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

15、的时间和条件,来确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考虑不周,或心情冲动等缘由。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这种赠与合同公证不得撤销。这对于肃穆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肃穆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其次种观点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随意撤销,赠与人要行使撤销权,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由于本案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且被告没有忠实地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92条

16、的规定,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请予以撤销,是合适的。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恳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

17、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确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全部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接着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乙方须无条件地供应身份证件协作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托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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