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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课件医学课件1第1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于2002年年2月月20日国日国务院第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年9月月1日起日起公布施行。共计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七章六十三条。条。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罚则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
2、附则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3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4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5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开、公平、
3、公正、及时、便民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5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6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死亡、重度残疾重度残疾的;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严重功能障碍的;的;三级医疗事
4、故:造成患者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轻度残疾、器官组织、器官组织损伤导致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一般功能障碍的;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的其他后果的。后果的。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6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7 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中,必须严格遵守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第
5、六条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范、常规的培训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7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8 第七条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
6、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8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9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因因抢救急危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小时内据实补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第九条 严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抢夺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9页,
7、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0 第十条第十条 患者有权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0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1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
8、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事故的预案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故的损害。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1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2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
9、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机构的负责人报告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2页,本讲稿
10、共29页医学课件13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二)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政府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3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4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
12、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复印件,由,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保管。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5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6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医疗机构保管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
13、方无法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6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7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亡后小时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件的,可以延长至日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
14、延的一方承担责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任。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7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8 第三章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的医学会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5、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8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19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会负责组织首次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工工作。作。必要时
16、,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工作。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19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0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次鉴定的申请。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0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1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
17、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不属于医疗事故: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1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2(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18、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2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3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3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4 第五章第五章 医疗
19、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愿意;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4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5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等级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
20、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责任程度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间的关系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5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6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一)医疗费(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六)残疾用具费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6页
21、,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7 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七)丧葬费(七)丧葬费(八)被抚养人生活费(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第27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8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实行一次性结算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8页,本讲稿共29页医学课件29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的机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河津市人民医院河津市人民医院第29页,本讲稿共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