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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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文是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据托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丢

2、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复原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3、应税项目;(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4、、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消遣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5、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

6、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

7、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纳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

8、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值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依次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选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其次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

9、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其次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次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次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0、、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其次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次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供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态变更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次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11、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次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次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次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

12、的进项税额。其次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其次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十条

13、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纳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运用增值税专用发

14、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其次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详细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运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运用过的物品。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

15、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xx-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依据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详细为

16、:(一)实行干脆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实行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17、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供应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三十九条条例其次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率四并一是大趋势 将来基本税率低于17% 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率简化合并将踏出第一步。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这一年收入规模达5万亿元的增值

18、税税率变动,不仅干脆牵涉到千万家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更是影响着商品的服务价格,因此备受关注。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官员认为,将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将简并至两档甚至一档。在统筹考虑企业负担、财政可承受实力、税收国际竞争力等因素下,增值税基本税率最终应低于17%。税率四并一是大趋势去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规模跃升。财政部数据显示,20xx年全年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总额为52214亿元。今年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收入规模将超过5万亿元。现行增值税税率共有4档,分别是针对工商业的17%,适用于农产品、水电煤等货物的13%,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接受的11%,和生

19、活性服务业等采纳的6%。其他还有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三档增值税征收率,为5%、3%、1.5%。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服务的主管合伙人李军告知第一财经记者,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加大了税收管理的困难性,存在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的问题,不利于公允竞争,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不过从今年7月1日起,13%这一档税率将被取消,农产品、自然气等增值税税率将从13%降至11%。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这一确定,目的就是为了营造简洁透亮、公允的税收环境。这一举措的实施,只是增值税税率简并的起先。上海财经高校公共政策与治理探讨院院长胡怡建告知第一财经记者,在他最近刚参与的国际税收探讨会的营改增研讨会

20、上,大家都觉得单一税率制是改革方向。目前增值税三档税率将并向两档甚至一档税率。李军表示,参照国际上其他征收增值税国家的阅历及近几十年的趋势,大部分国家为单一税率或两档税率。我们有须要进一步简并,两档比较合适,一档正常税率、一档低税率,用于满意人们基本生活须要的货物及服务。安永间接税合伙人周澔宇告知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来看,增值税税率简并大方向是主税率一档,再加简易税率一档。一位省级税务局人士告知第一财经,将来一档增值税税率比较合适,但在短期内较难实现。李军认为,简并税率主要考虑税收的效率和公允。效率,就是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运用相同的税率,防止对经济行为扭曲;公允,就是扶持弱势群体。基本税率应低于

21、17%增值税税率接着简并成为共识,且一档税率呼声最高。虽然不同专家对最终基本税率定在多少有不同看法,但普遍认为应当低于17%。胡怡建告知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是6%和11%,工商业税率是17%,将基本税率定为一档,就看这三档税率谁向谁靠拢。将来基本税率不行能会向17%靠拢,因为这样做会大规模增加企业税负;向6%靠拢也不太可能,因为其他国家少有且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过大;17%向11%靠拢则相对简单,这样就符合了给企业减负的趋势,不过后果是会对财政收入有冲击;而6%靠向11%就比较难了,会给企业增加负担。胡怡建分析称,统筹考虑财政收入、企业负担等因素,最终增值税税率可能会定在11%,但

22、须要渐进式改革并协作增值税立法推动。上海财经高校教授朱为群探讨认为,从现实的税率水平和公众的税负水平看,我国17%的基本税率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而显得过高,因为税基的扩大为降低税率供应了有利条件。为减轻一般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应当在适当降低最高税率的同时逐步提凹凸档税率,最终将统一税率水平确定在12%左右。从财政收入的影响看,税率水平是下调还是上升,取决于减税效应是否在政府财力保障实力范围内。降低基本税率必需以保障政府须要实现的财政收入规模为前提,12%左右的统一税率可以基本保证税收收入不会出现大幅下降。从国际对比来看,12%的税率水平是近邻国家同类税制的平均水平,有利于稳定我国商品和服务贸易市场的稳定。朱为群称。上述税务局人士认为,增值税采纳一档税率比较合适,将来基本税率应当在17%基础上往下调,这样可以削减征纳成本和适用税目的争议。详细税率还须要测算。不过在目前减税降费背景下,针对服务业的6%税率往上提高并不合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探讨院探讨员杨志勇认为,考虑国情和中国处于亚太地区的实际状况,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应当是两档税率,即10%的基本税率和5%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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