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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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精选19篇) 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居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

2、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担当责任。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3、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的,由股东确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确定时,应实行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4、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确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

5、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

6、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1 人。监事由股东确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7、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设监事会,应删除此内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次十条 聘用 为公司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次十一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8、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其次十二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担当。第八章 股东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

9、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须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 附则其次十六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次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其次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股东亲笔签字(

10、盖章)年 月 日 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篇2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居处和经营范围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条 公司居处: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11、担当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其次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

12、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和更

13、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确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确定;(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确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确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确定;(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股东担当以下义务:(一)遵守公

14、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债务;(四) 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五)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六) 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确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确定上签字;(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确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确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

15、,将由股东签字的确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确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

16、,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的确定。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

17、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确定时间、地点。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确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18、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3、签署必需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特长理的事务;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确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的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次十条 董

19、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二)检查股东确定的落实状况,并向股东报告;(三)在发生斗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其次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20、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次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其次

21、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其次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其次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依次安排:(一)弥补亏损;(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三)提取5%的随意公积金;(四)支付股利。(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其次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股东确定解散;

22、(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的;(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次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次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次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23、)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依次进行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职工工资;(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四)清偿公司债务;(五)安排剩余财产。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安排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

24、公司永久存续)。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须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

25、备案一份。股东盖章:年 月 日 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居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削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确定。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26、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姓名)认 缴 情 况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货币年 月 日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

27、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确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确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确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担当。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现任执行董事: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确定;3.审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

28、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确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29、.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现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五章 公司

30、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确定的落实状况,并向股东报告;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3.在发生斗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烊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六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31、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确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七章 附则其次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其次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检测站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篇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需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

32、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探讨,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居处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其次条 公司居处: 。其次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确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33、、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状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须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行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供应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状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

34、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注:可

35、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36、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根据50%:20%:20%:10%的比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7、,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样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推翻权等)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样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推翻权等)(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干脆确定公司的限制权,应特殊慎重。)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参与,由受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确定。(此处还可以补充

38、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详细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39、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须要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0、九) 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确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41、)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依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其次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42、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其次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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