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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败的法律相对论演讲范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处在不断运动改变中的物质世界,世界上全部物质的位置、速度、甚至时间都是相对的,会有规律的发生改变。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物质世界是这样,精神世界更是这样。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为我们揭示了精神世界的发展改变,世界存在于普遍存在的冲突之中,任何事物的外部和内部都在不断的发展改变。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相识在不断深化,人们的观念和曾经认为的真理也在不断地演化。先进与落后,正义与非正义,罪与非罪都是相对而言的,此一时也,彼一时也,都处在发展改变之中。法律上的正义也是相对的,什么是正义,什么不是正义,没有肯定的标准。在这个时代认为是正义,在另一个时代可能
2、就不是,在这个角度看是正义,在另一个角度可能就不是,在这个人看来是正义,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就不是。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适用了不恰当的标准,不仅起不到维护正义的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成为制造罪恶的工具。但是在一时一地,会有一个符合客观状况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程度的标准。法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能否维护正义,要看它能否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能否加速社会的稳定发展,能否促进社会正义的长久发展。不能用现代的标准去看待以前的人和事,也不能用志向的标准去看待处在不同时代存在不同特点的人和事。在封建社会,评价人的道德标准是封建时代的忠孝节义,官吏能做到体恤百姓就是好官。假如我们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衡量那时的官员,要求
3、他们做到无私无畏,一切从人民利益动身,做人民的公仆,而不以皇帝为重,那唯恐没有一个是合格的。用这一标准衡量,只好把全部官员都撤掉,甚至还要投进大牢一批,杀掉一批,那会搞得天下大乱。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们要适应不同的现实。必需从详细状况动身来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才能正确的评价人和事。在封建社会只能用封建时代的标准来评价人,用现在的标准去评价和要求那时的官员是不切实际的。而用封建时代忠孝节义伦理纲常的标准来看,今日人们所赞扬的不畏权势、为工作顾不上照看父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则是不忠不孝大逆不道的罪人。在封建时代,人们只能根据封建时代的标准去做。像屈原那样的人,已经不见容于当时的
4、社会,最终只有投河而死了,焦裕禄、孔繁森到了那里,根本连提干都是不行能的。怎样确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这就要我们确定标准的时候不能只从志向动身,只在简洁的理论中武断的划分对错,而要考虑现实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因素。不能从静态的理论中分析得出简洁的结论,而要把事物放到动态的所处的环境中去,全面分析与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各种因素,这样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在法律领域,分析一项制度、一个人不能只从简洁的表面的对错与合法违法来看,而要将其放在详细的环境、时代里,来客观的分析它(他)的作用、善恶、倾向性,看它(他)在纵向是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看它(他)在横向与同类主体相比处在什么位置。从中国的现实来说,就要
5、从中国的实际状况动身,来评价某个人的好坏,评价某一制度的利弊。在经济落后的状况下,要根据共产主义的标准制定各项制度是不行能的,根据共产主义的要求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实行安排经济不仅没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获得物质上的极大丰富,反而使中国的经济严峻倒退。这当然不是共产主义不好,而是中国的实际状况还不适合那样搞。合法与非法,不能仅仅从法律规定上看,还要看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的法,要能够在法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能够促进社会的健康许久发展。并不是全部能够使社会向前发展的法都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因为社会本身就会向前发展,这是一种自然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任何人无法阻挡的。即使像世界上出现纳粹
6、政权、发生世界大战这样违反历史潮流的时代,也终归只是人类历史进程中一点小小的波折,社会仍旧会接着向前发展。有时候违反历史潮流的制度在促进冲突激化后反而使社会有了飞跃性的进步,当然不能说这样的制度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法要与社会发生良性互动使社会能够稳定而长久地向前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设置不尽合理,有些规定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程度不相符合。某些制度的制定虽然考虑了一些现实因素,但有失偏颇。比如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很多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死刑制度,中国早晚也要废除这一象征残酷和野蛮的制度。但在中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还不发达的状况下,对于一些穷凶极恶之徒,死刑还是能够起到比其他
7、刑罚有效得多的威慑作用,仍旧有助于削减恶性犯罪,所以中国现在还不到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时候。但是削减死刑的适用范围,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在抢劫、行凶、爆炸等恶性犯罪之外废除死刑的适用却是应当的。对于盗窃罪等侵扰财产类犯罪,还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接着适用死刑就是严刑峻法的表现了。要预防犯罪,必需从更人性化,更注意爱护人权的角度制定措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的威慑是不够的,比如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预防措施。在制度上给了人犯罪的机会,然后在他犯罪以后惩罚他,这样的法律明显不会有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再如缄默权,理论界虽然已经探讨过很久了,但到现在仍旧没有给予公
8、民这项权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确立这项权利很久之后的现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仍旧没有确立这项权利是很不应当的。在权力至上,人民的权利没有保障的封建时代,从便利司法权的行使的角度动身,不赐予民众缄默权是自然而然的。但到了人民权利至上的社会主义阶段,仍旧从便利司法权行使的角度动身拒绝赐予人民缄默权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中国的政治发展程度的。当然有人会说,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权利。这种说法是不值一驳的,封建社会的酷吏们都会这样说。中国在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严峻缺乏,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而对惩处职务犯罪方面的
9、规定则过于严格,现在的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希望放在了严厉的惩处措施的威慑性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日渐严峻,已经从经济领域发展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人事、司法、教化、医疗、部队、媒体,凡是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人们已经无法找到哪一个领域还是纯净的。在许多时候,人们已经把办事就要送礼看作是很正常的状况。要从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中间找到一个从没有喝过别人一口水,没有吸过别人一支烟的人来几乎是不行能的。假如真的有,他四周的人肯定会觉得这个人有点不正常。这不能说全部手里有权的人都是坏人,事实上这其中有许多人也很和善,也很有正义感,也有许多人是乐于助人的,并且他们中的绝
10、大多数也像其他人一样痛恨腐败现象。假如要用肯定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没有人是称职的,但是假如用一个符合实际的标准,我们会看到,干部中间的主流也和全部其他人一样是好的。这个符合实际的标准就是,分析某个干部善恶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他做了什么,还要考虑到现实的制度的因素,还有人的本性的因素。人是有本性的,每个人都会有追求物质的或非物质方面满意的欲望,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推动力,也是生物之与死物的自然存在的区分。但是,我们现在的制度却没有考虑人的本性中自然存在的欲望。不用制度正确约束人的欲望,而在道德上要求人们都能够解除欲望的引诱,在法律上对人自然存在的欲望赐予打击,这样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就像要水
11、朝哪个方向流一样,只有用凹凸的落差辅以堤堰的引导才能做到,不遵从客观规律是达不到目的的。只有承认人的本性中自然存在的欲望,给以适当的约束和引导,才能使人的欲望发挥主动的有益的作用。就像鲧和大禹治水的故事告知我们的,靠围堵治服不了洪水,用疏导才能让洪水听命于人。鲧的失败不在于他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也不在于他没有足够的决心,而是他没有根据客观规律运用正确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告知我们,只有抓住冲突的主要方面,根据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根据我们的意愿改造客观世界。这一不完善的制度的结果就是,虽然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枪毙的腐败干部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但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我们的干部真得就有这么坏
12、吗?坏到唯利是图,连死都不怕?当然不是,他们和全部其他人有一样的喜怒哀乐,也有一样的本性,也和全部人一样,绝大多数人的本性中和善是多于邪恶的。假如某个干部在腐败的过程中是相对被动的,他和与他处在同样的环境同样的地位的人相比没有多大的差别,我们就不能说这个干部就有多么坏。假如在我们的社会中处于某种地位的人在我们的眼里大都是罪恶的,那么我们不能说这些人的本性都是罪恶的,只能说他们的罪恶是我们的制度造成的必定结果。“罪恶”在一个社会中只应当适用于极个别成员,假如这个比例超出了“极少数”的范围,那就不是个人的罪恶了。在一个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下,在人们的本性还有欲望、思想境界还不能达到无私的程度时,某
13、些犯罪几乎可以说是必定的。这只能被称为制度之罪,而不能简洁的归为人之罪。加上中国的制度缺乏透亮性,没有对全部的实施公务行为的程序都公开,没有对全部驾驭重权的人的财产状况公开,没有普遍而有效的审计制度,这使得现在对职务犯罪的查处,简直就是顺手一抓,逮谁是谁,结果有些犯小错的被惩处了,犯大错的倒没事,这也使刑罚对预防犯罪的作用被严峻地减弱了。再考虑到纪检部门也会存在的腐败问题,可能会不以罪行轻重作为查处的依据,那么现有的对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的制度所能起到的主动作用就相当有限了。对现实有一个醒悟理智的相识继而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干部的标准,这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思想基础。要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必需要
14、对中国的现实有一个客观醒悟的相识,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腐败并不行怕,可怕的是没有从实际动身提出解决方法。我们必需相识到,今日的干部队伍,和革命斗争时期、建国初期的干部队伍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在廉政和干群关系方面都大不如前。但是,这不能说共产党的干部队伍已经彻底腐败变质了,终归今日的干部所处的环境和那时已经完全不一样了,今日的群众不也已经不像当年的群众一样朴实和善了吗?解放初期广阔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盲目的崇拜和狂热不再有了,群众已经在政治上变得成熟而理智。不醒悟的相识现实,接着固守完备主义标准,会把绝大多数干部归于对立面,这样不利于解决腐败问题,不利于干部队伍朝好的方向发展。靠宣扬没有一点瑕疵的
15、正面典型,已经不能起到引导广阔干部群众的作用了。和现实相距太远的典型,让人觉得没有一丝人间烟火气。人们觉得自己难以做到的也就不去费劲学了。不符合实际的宣扬还会产生负面作用,人们变得表里不一、表里不一。我们从报上可以看到,有不少干部一边义正词严的在开会时训诫下属讲正气、拒腐蚀,一边在背地里贪污腐化。不切实际的宣扬不仅不能起到正面作用,甚至使一些干部连对反腐败的信念都没有了。解决腐败问题的人的基础在于我们的干部主流还是好的,而且我们的干部群众都有解决腐败问题的愿望,即使是在群众眼里小节有亏的许多干部,也是痛恨腐败的。腐败在中国只是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后果,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腐败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要解
16、决腐败问题,我们要相识到,干部队伍中真正彻底堕落不行救药的是极少数,但是存在这样那样一些小问题的是多数。和全部人一样,彻底的完人和彻底的恶人都是极少数,占绝大多数的是并不完备的一般人。在制度存在缺陷的状况下,诱惑对于绝大多数人都是难以拒绝的。在有了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环境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仍旧会成为可以信任的干部。对腐败官员区分主从轻重,对于那些由于制度不完善而犯罪,主观上并不具有严峻罪恶的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这并不是说他们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用担当相应责任,而是把这种行为原来规定的刑事责任转变为民事或行政责任,由他们担当对他们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或者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赐予行
17、政处分。中国的政权是无产阶级或者说是人民民主专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这是社会主义中国解决腐败问题的制度基础。解决问题,维护人民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所以党和政府解决腐败问题的努力会得到人民强有力的支持。这是社会主义中国和剥削制度国家相比强大的制度优势,任何顺应历史潮流的措施、任何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改革都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目标是一样的,中国不会陷入改与不改两处绝境的两难境况之中。有一种说法“反腐败要亡党,不反腐败要亡国”,这是盲目悲观的短视论调。反腐败符合人民的利益,也符合党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样的,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不存在自己的利益,反腐败毫
18、无疑问是利于人民的,所以也是利于党的,反腐败怎么会亡党?不反腐败既会亡党也会亡国,反腐败则既利于党也利于国!但是,反腐败的方法却是关系重大的,错误的方法的确会招致背离主观愿望的结果。同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和东欧的剧变应当给我们深刻的教训,社会主义政权一样会垮台,并不是有着广泛阶级基础的社会主义就会无往而不胜。鲧治水的故事也会给我们教训,只有和善的愿望是不够的,方法同样至关重要。反腐败必需要有正确的方法。反腐败的关键是完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使权力的运行被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而不是用残酷的刑罚威慑腐败分子。中国的封建时代,对腐败官员的刑罚不行谓不残酷,剥皮实草、满门抄斩,即
19、使这样也根除不了腐败,严刑峻法的作用我们就不必再去试验一次了。在制度不完善的状况下实行严刑峻法,甚至会使刑罚成为驾驭权力的腐败分子手中打击报复反对者的工具。正确的措施并且也是真正能够发挥法律作用的措施,是要区分全部存在问题的干部中有一般问题的干部和有严峻问题的干部,分清干部中的处于主流的只是存在较轻问题的干部和严峻背离人们利益成为人民对立面的干部。把法律打击的对象限制在微小的范围之内,使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小部分人真正是罪行最严峻的那一部分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制要求,法律要能够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打击极少数严峻偏离社会主流的危急分子。假如法律打击面过大,法律本身会使社会成员有担心全感,也
20、就无助于维护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同时,用制度把公务行为公开,使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腐败无处遁形,也使握有权力的干部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必定会有相应的后果,不会因为他的行为处在暗处而有侥幸心理。反腐败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应当用法律之外的方法或手段来处理。用行政吩咐来个别处理腐败问题,或者用所谓的“廉政账户”解决腐败问题,虽然考虑到了现实的状况,具有肯定的敏捷性,但不是规范的方法,这些手段对法律和整个社会的破坏是特别严峻的。缺乏规范性的权力本身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的问题,会使社会稳定在法律的秩序之中。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会使法律丢失威历,社会因
21、此失去稳定的秩序。即使通过这种手段短暂达到了目的,但它带来的副作用会让我们失去更多。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依据客观实际运用符合现实的方法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党在发展历史上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用敏捷的看法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解决不同历史时期的问题。比如我们党在革命斗争时期和建国初期,联合民族资产阶级、小生产者共同斗争、发展生产。在我们党的发展历史上,遇到挫折往往是在脱离实际的时候,取得成功和成果总是在实事求是的时候。即使今日的腐败现象真的已经很严峻了,只要我们有正确的看法,用正确的方法,一样可以解决。就像洪水来临,只要用正确的方法去疏导,洪水终究会退的。只要我们能够认清腐败问题的根源和现状,完善国家的各项制度,团结广阔干部群众,打击严峻损害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腐败问题肯定能够解决。长治久安的社会符合干部群众共同的利益,稳定和发展是全部中国人共同的愿望。王春峰:反腐败的法律相对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