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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篇1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状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供应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恳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
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需准时供应租用车,确保行车平安,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状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意的状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安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安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担当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3、。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平安。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需遵守协议,必需协作旅游公司的支配,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
4、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状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判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
5、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全部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恳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恳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6、解说: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途运输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需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样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爱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动身,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7、3、依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根据约定的运输路途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务,未能为旅客供应平安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担当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合同纠纷 篇2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
8、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状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足。评析: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聘请人员匮乏的状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干脆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依据自身须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 假如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供应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假
9、如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担当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干脆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状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供应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缘由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冲突。但是假如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供应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肯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见权利解决冲突。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肯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
10、详细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担当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淌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冲突。 合同纠纷 篇3 甲方(出借方):乙方(借款方):丙方(担保方):乙方因短暂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托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担当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同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_万元整,(小写金额)¥:
11、 _万元;二、借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三、借款利率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万元整。四、借款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需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五、保证和陈述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供应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六、借款担保丙方情愿为乙方向甲方担当连带担保责任,担保
12、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七、财务监督检查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平安,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觉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八、保密条款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状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九、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13、违约金。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十、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有效期限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十二、其它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合同签订地:(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签字):年 月 日 合
14、同纠纷 篇4 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托付代理人周永奇,系该社工作人员。特殊授权。被告吴秋勤,女。被告符剑,男。原告西峡联社因与被告吴秋勤、符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确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知称: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我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由被告符剑供应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
15、日,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方始终未付。故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此两笔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向法庭供应任何答辩性看法。 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1日,被告吴秋勤以流资为由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11.04‰,由被告符剑供应连带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催要,被告方仅将该款利息结至20xx年6月30日,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被告方一直未付。现原告知至本院,要求二被告马上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方供应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
16、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吴秋勤理应刚好还本付息,担保人符剑在借款人吴秋勤未能刚好还本付息的状况下理应担当担保责任,现二被告始终未能偿还,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的诉讼恳求正值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其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17、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秋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应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计付,利息自20xx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符剑负连带清偿责任。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00元,由被告吴秋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豪代理审判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18、 江明浩 二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豫东 合同纠纷 篇5 出租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租方: (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 租赁房屋的位置及面积数量甲方将所属位于-市-东路-商城地下一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做运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本合同标的物的管理权、运用权。二、 租赁期限1、起租日期应以乙方的正式开业日期为准。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个月时间用于乙方的各种装修、调试、大进货、 招商等等开业打算工作。3、详细计算交纳房租时间以乙方的正式开业日期为准。4、租赁期从
19、-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共十年。三、 租金数额1、租金第一、二年总计金额为 万元/年。2、第三年至第十年为 万元/年。3、本合同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四、 租金交纳方式刚好间1、租金为每季度交纳一次。2、原则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终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3、首期租金在开业后其次个月的前三天交纳。4、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五、 水、电费的计算1、 乙方租赁面积内水、电表独立安装,单独计费;乙方运用电 梯的电费、修理费由乙方负责,并接入乙方的电表。2、因乙方缘由造成的逾期不能结算,甲方有权停电、停水,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3、物业管理费先服务后交费,需另外再签订协议。六、 房屋的改造
20、及修理保养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经甲方同意乙方方可 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对承租区进行局部改造和装修,所装修费用由乙方担当。2、甲方定期对房屋进行修理保养,保证乙方营业、办公和生活环境不受影响。七、 物业管理由甲方所属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商城进行物业管理。1、甲方必需确保乙方水、电的正常供应,并负责主配电房正常运 转的管理、维护保养。2、乙方负责超市内部水、电及空调主机房的修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3、甲方不得无正值理由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停电、停水。由于甲方物业管理缘由停水、停电其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停电、停水时间补偿给乙方相应时间内的房租,停电、停水时间超过三个
21、小时,乙方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4、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及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停电、停水甲方不负责任,但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停电、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5、由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允许在-商城前门正常停放车辆,并负责车辆管理,广场停车场内不准作为货物出租车停车场及对外用于其他经营,并达到车辆摆放整齐及商场进出口畅通。6、甲方负责商城内其他业主营业时间及其他事项协商,行使统一 管理。乙方经营时间及管理由乙方自己支配,甲方不得干涉。7、甲方全面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验收、运用等工作。8、甲方正常修理应限制在2次/年内,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9、甲方的物业管理项目明细必需在乙方装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
22、内容需按乙方要求办理。10、甲方必需无偿为乙方供应足够、醒目的店名位置。11、甲方须无偿供应乙方相当的广告位置。12、筹备期间甲方给乙方无偿供应300平方米左右办公用房一处。13、甲方须一次性解决乙方的排水问题,不留后遗症。 合同纠纷 篇6 1 .合同无效应返还全部定金案情简介: 20xx 年 6 月 21 日,朱向阳的父亲由陈荆松做为中介方,以朱向阳的名义与王慧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位于沈阳市某区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阳的父亲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王慧海定金 20xx0 元。合同签订后,朱向阳发觉该合同上卖方(房主)写的是邱木真,而在卖方(房主)上面签名的却是王慧海,经到沈阳市房产局询问和
23、核实后,朱向阳找到王慧海,要求退还定金 20xx0 元。得知该房屋系刘菁珊购买的邱木真的,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朱向阳的父亲所交的 20xx0 元定金事实上在刘菁珊手中,朱向阳的父亲找到刘菁珊,经交涉,刘菁珊同意退回 17000 元。朱向阳的父亲于 20xx 年 6 月 29 日 在收到 17000 元后,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 " 另外补偿叁仟元整房主 " 。后朱向阳在向刘菁珊索要 3000 元未果的状况下,于 20xx 年 12 月 7 日 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菁珊返还 3000 元定金,王慧海对刘菁珊的返还义务负连带责任。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向阳与王慧海、
24、陈荆松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因王慧海并非房屋的全部权人,而刘菁珊亦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故该房地产经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系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因此刘菁珊应当返还全部定金 20xx0 元;被告王慧海与朱向阳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应担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刘菁珊应返还朱向阳 3000 元定金款;二、被告王慧海对上述款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法院
25、对卖方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而出售房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做法很不一样,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但是近年来,法院日渐趋向于认定有效。本律师认为,推断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而不应当是行政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与房主没有任何联系。王慧海明知刘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没有房主的托付手续,也没有刘菁珊的托付手续,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观存在过错。并且王慧海将定金转交给刘菁珊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的,该转交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王慧海对房地产经
26、纪合同无效和定金的转交均存在过错,其应担当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 .拒绝卖房双倍赔偿定金案案情简介: 20xx 年 6 月 30 日 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被告孙和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高素琴,双方协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先交纳定金人民币 5,000 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孙和平交纳定金 5,000 元,被告孙和平为此给高素琴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该房屋系私有产权,总价额 73,000 元;孙和平在 20xx 年 7 月 12 日 应搬出此房,屋内
27、设施不动;若孙和平不卖此房需赔偿高素琴 10,000 元,若高素琴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收条还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高素琴向孙和平押 3,000 元,办理产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时孙和平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亦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20xx 年 9 月高素琴以孙和平未能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孙和平返还定金未果,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孙和平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高素琴与被告孙和平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经房屋中介所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凭,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有效孙和平取得房
28、屋产权证后,未将该房出售给高素琴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对于原告高素琴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孙和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素琴双倍返还定金 10,000 元。律师点评: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本案中,依据定金收条中记载的内容,高素琴交付的属于履约定金。若房主孙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时,则高素琴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惩处性,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在当事人违反约定时给对方合理补偿,因此也具有补偿性。本案中,孙和平违反约定拒绝为高素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高素琴获得房屋全部权的合同目的无
29、法实现,高素琴可以要求孙和平双倍赔偿定金。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交付的 10000 元是购房定金,并约定了定金的
30、惩处性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没收定金。须要说明的是:若合同已经写明定金,即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写明的是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称,但同时规定了定金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20% ,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3 .协议收回定金则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案案情简介: 原告李耀鹏与被告严树英双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严树英将房屋一套以 49500 元的
31、价格卖给李耀鹏,李耀鹏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 4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耀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20xx 年 5 月 29 日 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严树英所带证件不齐备,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严树英通知李耀鹏再等几天,后又告知李耀鹏说,她的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严树英违约,严树英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将购房定金 4000 元还给李耀鹏,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于 20xx 年 6 月 6 日 将全部房款及定金 4000 元全部退还给李耀鹏。但是李耀鹏认为严树英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 4000 元违约金。双
32、方在协商无果的状况下,李耀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严树英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 20xx 年 5 月 18 日所签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的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说明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耀鹏
33、的诉讼恳求。律师点评: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严树英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耀鹏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李耀鹏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李耀鹏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4 .未取得产权证签
34、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案情简介: 甲在 20xx 年 3 月 13 日 购买一套商品房, 6 月 1 日 入住, 11 月 30 日 开发商做产权作登记,甲 12 月 20 日 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在同年 11 月 20 日 ,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 129.70 平方米 的房屋,以 158 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待卖方房屋全部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
35、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就始终没有再履行过合同。 20xx 年 3 月 9 日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15.8 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担当。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决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甲 10 %的违约金 15.8 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36、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白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7、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的状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留意诉讼当中的风险。5 .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情简介 :甲 20xx 年买的房子, 20xx 年 8 月 1 日取得房产证,但甲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屋,银行贷款还未还清,房屋做了抵押。 20xx 年 12 月 21 日 ,甲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将近 20% 。于是,甲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以
38、达到收回房子的目的。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恳求不符合公允原则,为维护交易平安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甲的诉讼恳求。律师点评: 因甲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所购房屋在全部权行使上是受到肯定限制的。但甲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甲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甲应刚好还清银行贷款。况且甲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允公正的原则以及甲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目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6 .最终 办不下
39、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情简介: 20xx 年 4 月 15 日 , 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约定贷款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子。何某 20xx 年 2 月 28 日 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未实际入住。 20xx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下 , 刘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交易居间合同 , 合同约定 , 刘某购买何某的房子,价款 40 万元。合同签订后 , 刘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 20 万元,其中含定金 2 万元 , 中介公司将其中 1 万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费,其余 19 万给付了何某。刘某在等待开发商给何某办理房产证,以便于尽快过户,但是该
40、项目的开发商已被撤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房地产公司已是人去楼空,该项目无法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所购项目的全部购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于是刘某状告中介公司 , 要求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无效 , 并要求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已不存在,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房款。律师点评 :目前法院对于没有产权证即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买卖案件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按此处理,但是对于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卖方最终也不行能取得房产证的状况下,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产证,买
41、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爱护 , 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买方或中介公司将已收的房款返还给买方。 合同纠纷 篇7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看法,供法庭定案时参考:一、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56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21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经营的位于襄城县东怡小区一楼门面进行装修。协议约定合同
42、总价款为1400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于开工三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其次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时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结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仍旧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都以没有钱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恳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双方于对延工全部费用11000元做出了处理。被告声称该工程的完工日期为20xx年的7月1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依据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写的保证书,及被告反
43、诉状陈述的内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时间双方重新约定为20xx年6月18日,事实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详细证据有证人李燕飞、葛新立、张小亮及闫坤政的证言可以认定。(证人一)李#飞,系涉案工程的木工负责人,对涉案工程的进度也了解的最清晰。据李燕飞所说,6月19日以后涉案工程的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完毕,况且在6月19日至7月1日根本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试问假如6月19日工程还没有完工,原告会在明知超期一天罚钱5000的状况下,有意停工不做,有意要赔被告每天5000元钱吗?(证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据葛新立所说,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间,他对涉案工程进行过修理,而不是
44、施工。(证人三)张#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据张小亮所说,该工程完工的时间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称证人一、证人二、对其证人证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饭前还是吃饭时写的说法不一样,证言自相冲突的观点更是无稽之谈,吃饭前和吃饭时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而且个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认为只要坐上了饭桌,这顿饭局就已经起先,就是吃饭时。而有的人认为大家起先吃之后才叫吃饭中。因此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证言并不冲突,完全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至于证人三说没有看到他们在吃饭时写证言,这更是在情理之中,证人三在吃饭时仍旧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随时离席,因此证人三没有看到他们写证言也并不能说明以上证人证言自相冲
45、突。(证人四)闫#正,现住址离涉案工程所在地仅500米,因此在被告发出试营业免费体验的宣扬后,闫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园足道体验。当时去的时候没有见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说原告家庭住址离涉案工程距离遥远根本不行能知道被告状况一说,更是混淆概念,因为证人四的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与现住址并不一样,被告依据证人四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来衡量其与被告的距离当然是无理的。以上一系列的证据已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本案工程完工时间是在20xx年6月19日。其次,从原告打给被告的收据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处理。至于被告所称收据上的备注是原告自己所写,他并不认
46、可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既然是收据,当然是收款方亲自写给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据就是认可收据上的所记载的内容。三、本案工程已经交付给被告运用,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认定,而被告并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须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供应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假如被告认为所属质量问题须要修理,被告应当在保修期内刚好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修理的通知。四、反诉人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应当驳回其反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