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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信托法?213192427282931343537394150525455572021.12?加强银行监有关问题的?国办发202110761672021.9?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理有关事项的?银监办发202123670?信托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安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展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境内进展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受托人
2、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理由制定详细。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展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原那么不得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或者名称、住所
3、;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形式、。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限、信托财产的理、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信托登记。未按照前款规定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
4、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人民按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好心受益人已经获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回绝或者无才能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获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获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5、。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受托人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
6、条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迫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犯前款规定而强迫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提出异议。第十八条受托人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销。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一节 委托人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理解其信托财产的理运用、处分
7、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理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理。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犯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犯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犯信托目的而承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
8、犯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解任受托人。第二节 受托人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好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誉、慎重、有效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按照本法规定获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犯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
9、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展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展互相交易但信托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价格进展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犯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理、分别记账。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别人代理的应当对别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
10、托规定对某些详细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不一致时按信托规定处理;信托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犯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犯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好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将信托财产的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
11、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的约定获得报酬。信托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犯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犯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恳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犯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
12、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理信托事务的职责。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亡或者被依法宣告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收信托事务。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按照信托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才能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
13、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并向新受托人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前款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理和处分。第三节 受益人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
14、益人。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
15、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作出裁定。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
16、人的亡、丧失民事行为才能、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犯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规定的人;信托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五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展强迫执行
17、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恳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恳求。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六十条为了以下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开展医疗卫惹事业;六开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开
18、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第六十一条鼓励开展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展活动。公益事业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人。信托人由信托规定。信托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理机构指定。第六十五条信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施行其他法律行为。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
19、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经信托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犯信托义务或者无才能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理机构变更受托人。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中的有关条款。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公益事业理机构。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应当经信托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
20、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理机构违犯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起诉。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安康有序开展根据?银行业监视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第二条本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参谋、资产理等专业化效劳活动。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犯利率理政策进展变相高息揽储。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才能的原那么审慎
21、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理体系和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理制度。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按照本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施行监视理。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参谋效劳和综合理财效劳。第八条理财参谋效劳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建议、个人推介等专业化效劳。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等进展的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参谋效劳。在理财参谋效劳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参谋效劳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第九条综合理财效劳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
22、供理财参谋效劳的根底上承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案和方式进展和资产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效劳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向和方式进展和资产理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效劳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的客户群销售理财方案。理财方案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的客户群分析研究的根底上针对特定目的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和理方案。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方案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方案和非保证收益理财方案。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方案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
23、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的理财方案。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方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方案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方案。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方案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方案。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方案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平安的理财方案。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理部门针对理财参谋效劳和综合理财效劳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参谋效劳和综合理财效劳的理规章制度
24、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参谋效劳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那么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那么与工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方案或性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理活动严相关的专业人员。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效劳的控制和定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效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方案的研发、定价、风险理、销售、资金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展全面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核程序严格审查和稽核监视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装备与开展的个人理
25、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到达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所必须的法律。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方案中包括构造性存款的其构造性存款应将根底资产与衍生交易部相别离根底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理衍生交易部应按照金融衍消费品业务理。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单独当作理财方案销售或者将理财方案与本行储蓄存款进展强迫性
26、搭配销售。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方案或相关中高于同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乱承诺。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方案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方案附加条件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方案或相关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限和销售起点金额。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方案聚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理和使用。商业银行除对理财方案所聚集的
27、资金进展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方案制作记录。第二十八条在理财方案的存续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方案各工具的财务报表、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方案终止时或理财方案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方案、收益的详细情况。向客户提供的信息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28、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展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制定专门的说明性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商业银行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开展和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和收费方式进展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消费品交易和外汇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效劳发现客户有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理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29、向相关部门。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理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措施。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展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实在防范法律风险。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参谋效劳向客户推介时应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才能和承受才能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适宜的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工具的运作及方式提醒相关风险。解释运作形式、提醒风
30、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参谋效劳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资料。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方案或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部门报送。向监部门披露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方案的资金本钱与收益进展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理财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方案。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方案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风险的提醒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方案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方案预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根据。向客户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方案设
31、置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将有关监测指标作为理财方案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方案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展相关风险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展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戒备的理财方案。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效劳的连续性、有效性。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消费品交易或者外汇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
32、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视理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制。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申请 一保证收益理财方案;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性;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构进展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装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构的对有关业务方案进展修改。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33、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理体系和控制制度;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和知识的高级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具备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五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三业务施行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理措施等;四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的审核;五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要求的其他和资料。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创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
34、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审批。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创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审批。城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创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构审批。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构。向监机构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方案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方案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或其派出机
35、构:一理财方案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二理财方案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三拟销售理财方案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四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要求的其他材料。的内容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派出机构。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要求等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部门和商业银行
36、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或守那么;三掌握所推介或向客户提供咨询参谋所涉及的特性并对有关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程度和工作经历;五具备相关监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与监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有关要求和考核由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开展与监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展调查:一商业银行从事咨询、财务规划或参谋效劳业务人员的专
37、业胜任才能、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效劳对者的保护情况;二商业银行承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案和方式进展资产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性以及客户资产保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别离情况等;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理理财方案过程中对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情况。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展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当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二当推出的理财方案简介理财方案的相关合同、法律审查、理形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38、方式等、销售及当销售和情况;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四当理财方案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年度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理财方案的销售情况、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年度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视理睬另行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视理机构可根据?银
39、行业监视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行为处分?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理制度和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三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的;五挪用单独理的客户资产的。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视理机构根据?银行业监视理法?的规定施行处分:一违犯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方案或的;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作为理财方案销售并违
40、犯利率理政策进展变相高息揽储的;三提供虚假的本钱收益分析或风险收益数据的;四未按规定进展风险提醒和的;五未按规定进展客户评估的。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视理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分。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犯审慎经营规那么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展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视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其限改正;逾未改正的银行业监视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方案或;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理部门负责人;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理部门、门负责人。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
41、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方案或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那么的;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进展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的;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参谋效劳、销售理财方案或的。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进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理程度,根据?银行业监视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开展战略、风险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理制度和风险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
42、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理体系之中。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参谋效劳和综合理财效劳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方案或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展有关操作和资产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相关风险理的根本要求。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才能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监视和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
43、业务实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理方式、风险测算与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部门沟通。第八条 商业银行承受客户委托进展操作和资产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效劳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
44、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效劳与交易记录。第二章 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风险理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和高级理层应当充分理解个人理财参谋效劳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亲关注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各项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表达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那么。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高级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监视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参谋效劳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理部门调查和门审计两个层面的监视机制并要求门提供的风险评估定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风险状况进展分析评估。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部门应当装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才能、个人理财参谋效劳操作的合规性与性、个人理财参谋效劳品质等进展调查和监视。第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理部门的调查监视应在审查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根底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个人理财业务理部门的调查监视人员应采用多样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