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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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 本文的宗旨从马氏文通起先经过90多年的探讨,汉语语法中仍旧有很多基本问题未能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也为了给汉语语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见,从零起先进行细致的元理论分析,弄清语法的本质是什么,语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种概念之间有什么依存关系,可能实行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元理论分析必需从肯定的假设入手。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提出语法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规定了语法的样式,或者说规定了语法模型的一种类型。然后分析在这种定义中假定了哪些东西,那些东西之间可能有什么关系。结合详细的语言材料和语法学者的一些观点,探讨可能进一步引入怎样的一些假设,推演从每一

2、种假设可能得出的结论和可能实行的工作方式。须要说明的是:1.在元理论分析中,逻辑关系特殊是公理系统的一样性是仲裁。任何观点都只是假设,没有先天的权威性。即使是公认的观点,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论证所确定的观点冲突,就必需修正。2.元理论分析要求有系统性,不能断章取义。一种观点可能在某些假设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设之中不成立,这跟它本身对不对无关。要确定或否定一个观点,就要拿出一个论证系统来,不能贯串成系统的东西无所谓对不对。所以不能孤立地讲哪种观点可行,哪种观点不行行。3.元理论分析确定公理系统有多样性。本文只是试图探讨为汉语建立语法模型可能实行的一种方式而已,不排斥其他的方

3、式-事实上目前汉语语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语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时,都不能不考虑要不要具有系统性。不要系统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写也未尝不行,但是不能否认当前缺少的是具有系统性的汉语语法模型。4.本文是关于汉语语法元理论探讨报告的选段和缩写。限于篇幅,既不能铺陈语料,也不能全面论述。为了保证有肯定的可读性,尽可能不运用技术性的语言,也尽可能简化论证过程。文中语句不详之处,可参看笔者的其他文章。5.本文从语法的定义起先推理,文中出现的某些命题虽然以往有人提过,但不是以这种论证方式提出来的。所以在本文的论证中确定或否定的论点在别的场合不肯定成立,也不肯定不成立,对此本文不打保票。为防引起

4、误会,一般不注出处。1语法的定义1.1从传统的定义起先在语言学中,语法可以有多种定义,包含的内容也可以有很大差异。不同语法理论或语法模式的共识是语法描述运用语言中的小单位构成大单位的方式,差异则主要体现在()语法中的小单位和大单位是什么东西,()怎样描述用小单位组成大单位的组合过程。假如求同存异,那么下列传统语法定义所探讨的内容仍旧是目前各种语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础。定义G:语法探讨词形改变的规则和用词造句的规则1.2语法规则我们把由定义G确定的语法模型叫作语法模型G。依据定义G,模型G中包含的语法规则(R)有两种类型:R,1:W→W?R,2:W,1,W,2,&hell

5、ip;,W,n→PR,1是词形改变规则,说明怎样由词W求出它的改变形式W?;R,2是用词造句规则,说明怎样由若干个词W,1,W,2,…,W,n组成一个单位P,P可以是一个句子,也可以是由词造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单位,但不是词。(1)例如,对于汉语动词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现吃了、吃着、吃过等形式。假如我们把了、着、过看成汉语动词的词形改变成分,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运用规则R,1:吃→吃了假如我们把了、着、过看作独立的词,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运用规则R,2:吃,了→吃了1.3弗雷格原理上述语法规则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合成法则:由左边

6、的各个单位的形式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形式;二是意义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意义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意义。尽管未曾明言,但传统语法实践证明它默认语法模型G须要满意这两个条件。在现代逻辑中,则以弗雷格(Frege)原理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一切探讨以此为前提,下文所说每一条规则都同时具备形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凡是只讲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讲怎样由a和b的意义生成ab的意义的规则不予考虑。须要留意,在说W?是W的一个改变形式时,只是说由W的意义可以按肯定法则求出W?的意义,并没有说W和W?的意义完全相等。正如我们不能说英语动词的现在时形式与过去时形式意义完全

7、相同一样,即使把吃了看成吃的变形,也不能说吃和吃了意义完全相同。(2)下文把R,1和R,2合称为造句规则,用R表示。2.语法中的词2.1词和句子的三种关系定义G断言语法模型G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词、句子、词形改变规则R,1和用词造句规则R,2。这就是说它断言()语言L中有词(W)和句子(S)两种单位,()若干词可以遵循肯定的规则(R)合成句子。合成和分解互为逆过程,说a和b可以用规则合成P,其前提是P可以用规则?分解为a和b。R和?互为逆规则。这明显表明,定义G断言有造句规则R把词组合成句子,也就是断言有析句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有R则有?,有?则有R。由此可以得出下列推论:1)由词通过造句规

8、则R可以得出句子;同样,由句子通过反向规则?可以得出词。由1)可知,在词和句子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讲,只可能有下列三种关系。三种关系确定了三种模型:模型i:词是在前的单位,句子是用词来定义的单位模型ii:词和句子是相互独立的单位,词不用句子定义,句子也不用词定义模型iii:句子是在前的单位,词是用句子定义的单位2.2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词和包含几个词确定。即使知道何种单位是词,仍旧不肯定知道何种语言单位是句子。例如,假设我们知道汉语中有两个词鸟和飞,也知道它们可以组成鸟飞这个单位,只要我们没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断言它是个句子。这就足以证明句子不是由词导

9、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是不存在的。虽然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但词也不肯定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例如当我们把汉语的词定义为字时,它就不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i是能存在的。由1)可知,既然规则R描述从词到句子的过程,那么在词和句子各自独立地定义后,它们也就确定了造句规则系统应当包含哪些规则。假如把词定义为字,那就要有造句规则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时说明怎样由蜘和蛛的意义求出蜘蛛的意义。所以在模型ii中可能出现哪些造句规则,事先无法预知。假如事先规定要哪些规则,不要哪些规则,那就不能用模型ii。2.3从句子导出词的概念模型iii要求我们首先确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规则集合,通过造句规则集合中的规则分解

10、句子,最终得出无法再用规则予以分解的单位,就是模型iii中的词。-必需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规则都包括形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定义G表明,无论能不能给句子下完善的定义,我们都应当能推断哪些语言单位是典型的句子S。由1)可知,定义G断言存在着造句视则R把词合成句子,也就断言了存在着反向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所以模型iii是存在的。在模型iii中,词是由造句规则系统定义的。假如规则系统中有把鸡和蛋合成鸡蛋的规则,鸡蛋就不是词。没有这样的规则,鸡蛋就是词,它就必需放到词典中作为词条,或者用构词法则生成。至于究竟语法中该不该有这样的造句规则,那就要由语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确定。颠扑不破的真理是,语法规则系

11、统简明,词典和构词法部分就困难;词典和构词法部分简明,语法规则系统就困难。一句话,语法大词典小,词典大语法小。何去何从要由实际须要确定,没有肯定的结论。不过就汉语而言,过去朝大语法方向发展,今后可以试验一下走小语法的路子。原则如此,详细方案此处不探讨。3在语法中谈词类3.1词类和语法规则的关系假如一条语法规则只管生成一个详细的句子,例如规则A只管把鸟和飞合成鸟飞,规则B只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语法中就不会出现词类的概念。事实上造句规则的一般形式是2)R:a,b→ab这里规则的输入a和b都代表着一批词,这样a和b就分别定义了一个词的集合。要运用这条规则,就必需知道a包括哪些词,b包括

12、哪些词。除了极个别的状况,造句规则中不会出现详细的词。这表明语法中的词类是由造句规则定义的。语法中可以包括很多造句规则,它们也就可以定义很多类词。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语法,其造句规则不会无限多。由2)可知,在ab中两个成分a和b具有一种组合关系,这可说是由规则R定义了组合关系。组合关系既跟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有关,又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有关。若干造句规则R,1,R,2,…,R,n等可以分别定义组合关系r,1,r,2,…r,n。明显,假如一部语法可以操作,它的规则系统所定义的组合关系总数n就不会是无限大。但是n的数目可多可少,也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例如我的书、老张的书、美丽

13、的书、买的书、老张买的书、这本书的出版等,既可以说是代表六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定中关系,即:3)定语+中心语→定中关系短语这表明造句规则所确定的组合关系有层次性,若干较小的组合关系有可能归并为一种较大的组合关系。其次,造句规则所反映的组合关系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亲密相关。例如当a=木头、b=桌子时,由2)生成4)木头,桌子→木头桌子形式合成法则看起来是一条,但意义合成法则却有两条。因为木头桌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是木头和桌子,另一种意义是木头制成的桌子。由于我们要求语法规则包含形式合成和意义合成两个部分,所以上述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是名词,名词→

14、名•名组合意义合成法则却可能是i词语,1+词语,2→并列组合ii定语+中心语→定中短语所以这条规则实质是两条规则,第一条规则定义了并列关系,其次条规则定义了定中关系。现在问题是在用词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为词的过程中,运用的那些规则()究竟定义了哪些组合关系;()根据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组合关系可以排列成怎样的一个层次系统;()最重要的必不行少的组合关系是哪些。3.2句子成分确定词类尽管目前有多种语法模型,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仍旧以传统的几种主要语法关系为基础,所谓语法关系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在传统语法中,语法关系对应着句子成分。由主要语法关系所定义的句子

15、成分是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和补语等,所以在传统语法中句子就是由这些句子成分组成的。运用结构主义的干脆成分分析法分析句子,得出的各个片断一般也不外乎这些成分。我们分析句子的组成方式时,只要是把句子分解为若干片断,然后依据它们的组合关系把它们归纳为有限的几种类型,说句子就是由那些类型的成分组成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归纳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归纳为几种类型,我们都是确定下列命题:5)句子是由若干种句子成分组成的(3)只要我们确定5),那么就有6):6)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

16、,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附图图)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需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需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W进入哪一类词确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准备运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8)i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ii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假如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依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依据词的结合实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实力就只能是8)i和ii,别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假如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就连造

17、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是它们确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9)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3.3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依据8)确定的两类词W,1和W,2,假如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当分为两类。假如它们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词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们满意下列条件之一:10)i作A成分和B成分意义相同ii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W,1和W,2仍旧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W,1+W,2)

18、,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A成分,有的词能作B成分,有的词能作A、B两种成分。只有在W占的比例很大,特殊是接近W,1和W,2的100%时,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能比较便利。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11)一个词假如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8)i和ii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确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假如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假如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改变。(4)事实上,只把它

19、们看作形容词,不愿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需兼具下述两个条件:12)i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ii把它们归为一个词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它们的词形和词义;()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这个

20、结论解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依据词形和词义说W,1和W,2是同一个词,只要它们在8)i和ii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5)4句子的主语和宾语4.1主宾语的探讨基础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探讨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Comrie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6)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殊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英语句子Itisraining中的主

21、语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假如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详细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干脆运用这些探讨结果进行推理。定义G本身也不包含关于主语和宾语的论断,所以为了推导主语和宾语的概念必需引入新的假设。4.2事务和事务角色类型假如确定主语和宾语是句子的成分类型的名称,那么在探讨句子成分的种类之前,首先须要从句子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方面探讨句子的构成方式。假定我们认为一个句子一般都对应着一个事务,那么分析句子就要分析事务的

22、结构。事务都有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假如不考虑这两个因素,那就可以说事务都是由一个或几个必要的参加者组成的。每一个参加者都在事务中担当一个角色,这个角色可称为事务角色。例如吃这个事务有吃者和被吃者两个事务角色,打这个事务有打者和被打者两个事务角色,跑这个事务有跑者一个事务角色。在用句子表述每个事务时,就要用动词表示事务的名称,用其他句子成分表示事务的各个角色;相反,在理解一个句子时,动词告知我们事务的名称,一些句子成分告知我们事务的各个角色。这表明,假如句子要表示一个事务,那么它的一些句子成分必需表示事务的各个角色,造句规则也就必需说明事务的各个角色跟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假如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

23、用汉语表达这个事务就可以说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说乙吃甲。有时候还可以说乙甲吃,或者简洁地说甲吃。在特别状况下也可能说甲乙吃或乙吃。这些组合方式都须要由造句规则给出。明显怎样鉴定事务角色与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是造句规则的必要任务。着眼于此,最简洁的方法是一一排列标示。例如可以排列几个描述甲吃乙事务的句子,逐一标明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对打、跪等动词构成的句子也可以这样逐一列举和标示。然而这样做等于一个词一个词地、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给出句子的构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规则给出。既然事务角色跟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必需由造句规则给出,那么,假如确有造句规则其物,就必定有以下两个命题:13)

24、在上述表示甲吃乙这个事务的一些句子中,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有变形规则F。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就可以利用变形规则F生成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它们都能表示这个事务。14)至少对绝大多数事务而言,假如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个事务,那么那些句子之间必定有同样的变形规则F。这就是说,用事务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必定有相当的普遍性,可以总结成适用于全部事务或绝多数事务的造句法则。举例来说,假如对吃事务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这个事务,那么对于打事务而言,也应当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这个事务。这等于说,虽然每一个事务

25、都有自己的事务角色,不同的事务其事务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在造句时必定有若干基本的组合方式。在这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务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区分为几个类型。(7)在那些基本组合方式中,事务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这些详细名称,必需运用能代表一类一类角色的通用名称。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们可以说汉语中A+动词+B和B+A+动词这两个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个事务,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规则说明吃者+吃+被吃者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个吃事务。而命A=打者,B=被打者,规则说明打者+打+被打者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个打事务。事实上这一番论证跟

26、上文关于词类的论证本质相同。把由词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确定了词的分类。把由事务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归纳为若干类型,那些组合类型就确定了事务角色的分类。4.3主宾语和事务角色类型除去时间、处所等因素不考虑以外,组成一个事务的参加者最少是一个,也可以有两个或三个。这就是说,即使不考虑更困难的状况,事务角色类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种。这也表明,若用主语、干脆宾语、间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务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务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事务角色对应着事务的参加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务角色类型是依据表示事务参加者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

27、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不看句子仅仅看事务就能推断哪个事务角色是施事,哪个事务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务角色进入A、B、C等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确定。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需包括的反映事务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务角色的。(8)Itis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而且原委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须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务角色的结论。假如我们想让主宾语概念跟事务角色无关,那就必需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务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

28、说明在甲吃乙这个事务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务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务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务角色的主宾语概念。4.4用事务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假如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务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务角色的动词(即二元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旧用吃事务为例,甲吃乙在汉语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须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由于A、B、C等角色对应事务角色,所以对于同一个事务而言,一个角色只能进入其中的某

29、一类,而不能进入两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假如把吃事务中的吃者归入A类,被吃者归入B类,那么在由吃组成的句子中有A类表现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假如我们发觉在某些句子中有B类表现的成分是吃者,我们就必需把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开。这时可以说有两个吃事务,在吃,1事务中,吃者是A角色;在吃,2事务中,吃者是B角色。例如,若规定动词前面的名词短语是A角色,后面的名词短语是B角色,那么15)a十个人吃一锅饭b一锅饭吃十个人在15)a中十个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个人是B角色。然而十个人始终是吃者。要想避开把其次句中的十个人当成被吃者,就必需把两个吃分开。否则我们就必需修改A、B角色的定义,允这

30、个道理很简洁。一个参加者在一个事务中只能有一种事务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事实上是同一个事务,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两个事务。这时原来的一个角色就分成两个角色,它们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贸易事务,原来是同一椿买卖,从买方看是一种状况,从卖方看又是另一种状况。(9)由于事务角色跟事务对应,事务角色又只能进入一种角色类型,所以两个角色类型必需对应两个事务角色,要想使同一个参加者具有两个事务角色,也就必需把一个事务分化为两个事务。假如把吃分化为吃,1和吃,2两个事务,A、B角色的性质就可以单纯些;把吃看成一个事务,A、B角色的性质就困难些。

31、若把这里的A、B角色分别命名为主语和宾语,那么结论就是:把主语和宾语定义为事务角色类型时,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的性质就会单纯;不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的性质就会困难。4.5几个详细问题这些结论已经阐明怎样用事务角色类型来定义主宾语概念。例如对于台上坐着主席团而言,假如考虑到主席团的某些性质,情愿把它归入宾语,由于有台上坐着椅子这种句子,就只能说这是两种意义的坐。两种意义之间有什么转换关系,那是另一问题。假如说这个坐跟张三坐着椅子中的坐是同一种意义,由于主席团跟张三是同一种事务角色,就只能把主席团跟张三归为一类。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详细的处理方法,只是顺便说明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在所谓主格&bu

32、ll;宾格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是主语;乃物动词带的那两个论元是主语和宾语。在所谓作格(erga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跟及物动词的宾语的标记相同。在所谓active类型的语言中,不及物动词所带的那个论元的句法标记一部分跟及物动词的宾语相同,一部分跟及物动词的主语相同,于是在汉语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能不能把某些不及物动词句中的论元,例如台上坐着主席团中的主席团,归入宾语,让句子无主呢?看惯了主格•宾格类型的语言,这样做可能不大顺眼。考虑到世界上的语言并不都是同一类型,假如从语法规则系统上看确有必要,好像也不必排斥。其次,采纳跟事务角色

33、挂钩的主宾语概念时,假如主语概念只有一个,那么一个句子中的两个成分若所指不同,就不行能都是主语。像这棵树叶子大这种由一元谓词构成的句子,不行能有两个事务角色,这棵树和叶子所指不同,不行能都是主语。其实把这种句子中的叶子看成主语很有问题。因为叶子在这里所指不明,不能成为表述的对象,也不能成为事务角色。单说叶子大,不知它是指全部叶子,还是指某些叶子,不能构成一个详细的命题,它也就不是完整的句子,不能跟有主有谓的完整句混为一类。事实上像叶子大这种组合的功能相当于无主动词组合,不同于典型的句子。(10)第三,汉语中有些动词介于不及物动词与及物动词之间,例如张三折了一条胳膊中的折。从形式上看,折在这里带

34、有两个论元,但事实上折本是不及物动词,跟吃等典型的及物动词不同。所以不能省略一条胳膊,单说张三折了不能成立。张三折了一条胳膊跟上文的这棵树叶子大有相同之处,这棵树跟叶子,张三跟一条胳膊都必需有领属关系。而且单说一条胳膊折了跟叶子大差不多,都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这可以看作是一元谓词向二元谓词过渡的一种方式,即一元谓词跟它的干脆论元结合后,整个组合作为一个新的谓词跟原谓词的间接论元结合。(11)它们跟典型的二元事务不同,在典型的二元事务吃中,必有吃者与被吃者双方;而在大或折这种事务中,本质上只是某个东西大,某个东西折了。这棵树和张三是这整个事务的涉及方面,而不是独立的事务角色,也就不是谓词的干脆论

35、元。所以这种事务不能说成这棵树大和张三折了,也不能说成*这棵树我的一棵树叶子大和*张三折了李四的一条胳膊。若把它们归入二元谓词,就须要说明它们跟典型的二元动词有哪些不同;若把它们归入一元谓词,则要说明这是某些一元谓词的特别格式。当然还可以作为一元谓词向二元谓词过渡的一种变形方式,即作为向一元谓词引入间接论元的一种方式。究竟采纳哪一种处理方法,要看系统的详细须要,不能泛泛而论。只要运用得当,这些方式都行得通。5关于句子5.1句子的探讨基础假如说探讨主宾语时,语法的定义不能供应足够的逻辑论据,本文已不得不从句子跟它所描述的事务、句子成分跟事务参加者的关系入手,那么探讨句子是什么时,就更不能依靠语法

36、的定义G;因为在定义G中,句子是未予定义的基本词项。本文不得不尝试从语言的功能方面引入假设,探究句子的概念。假如我们认为相互讲话时,每个人每次所说的一段完整的话至少也要包含一个句子,那么一个句子明显可以是一个音素、一个词或一些词的组合-因为它们在肯定场合下都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答话。既然如此,句子就只能由它在实际场合的功能来确定,而不能由它包含多少个词来确定。这表明句子不是可由其实际出现的词语的组合方式来定义的单位,即不是一个表层结构单位。假如说短语是表层结构单位,那就可以得出结论:句子和短语的区分在于句子不是表层结构单位,而短语是表层结构单位。所以比较句子和短语的表层结构没有意义。这样讲是说句子

37、的表层结构是个变量,它的最小值可能是一个音素,它的最大值在理论上讲没有上界。但是如上文所说,由于分解句子时无论把它分解为多少个片断,最终我们都把它们之间的关系概括为有限的几种组合关系,所以句子的表层结构中所能包含的语法关系(即组合关系)却有最大值,那就是通过造句规则所确定下来的成分与成分之间可能产生的组合关系的总数。5.2句子和它的信息量除了一些特别状况以外,句子的交际功能首先确定于它所传达的信息量。这个信息量跟它包含的全部的词的信息量的总和没有必定的关系。独词句火!、飞机!等作为句子,其信息量不等于单词火、飞机的固有信息量。而单词火、飞机的固有信息量也不能构成句子。听话人把飞机!作为句子时,

38、飞机传达的信息是看飞机!、飞机来了!等等,绝不是仅仅指飞机这种东西而已。假如我们认为独词句中的飞机跟单词一样,仍旧指一种事物,那么明显是听话人给它增补了另外一些信息后才当作句子接受下来。若不给它增补必要的信息,他就不会把它当作句子。在一个跟飞机没有任何联系的场合说飞机,听话人绝不会认为它是句子,肯定要问飞机怎么了?或你说飞机干什么?。假如我们把词语在全部的场合下都能传达的那一部分信息叫作词语的固有信息量(I),把词语在某些场合下可能传达的信息量叫作词语的场合信息量(I,1),把听话人依据语境给词语增补的那一部分信息量叫作场合信息增量(I,2),那么明显有等式:(12)16)I=I,1-I,2上

39、文的论证表明句子所传达的信息量是它所包含的词语的固有信息量的总和与场合增量的和。一般讲来,不是一个单词的固有信息量就能形成句子,而是它的场合信息增量使它实际传达的信息达到了句子的信息量水平,它才成为句子。所以,要探讨句子的概念,就必需探讨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既然一个句子在理论上可以无限长,那么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就可以无限大。但是,因为句子必需包含一些词语,所以句子传达的信息量不会无限小。若用Si表示用在详细场合的句子,用I(Si)表示Si所传达的信息,那么在各种场合下运用的各种各样的句子就组成语言的句子集合S,1,S,2,…,而它们所传达的信息也就构成信息集合I(S,1),I(

40、S,2),…。现在须要探讨I(S,1),I(S,2),……等信息集合有没有公共的交集I(S)。5.3句子的三个必要信息范畴由于一个句子的各个成分可以自由地运用不同词语,所以从每个句子的信息集合中包含的详细信息角度看,两个句子可能没有任何公共信息。例如在张三走路和李四睡觉中,张三和李四是不同的人,走路和睡觉是不同的行为,都不相同。但从句子中包含的信息属于哪些范畴方面看,这两个句子都包含人物信息和行为信息,而且人物都是谓词的论元,所以这两个句子包含的信息范畴相同。要探讨I(S,1),I(S,2)等信息集合有没有公共交集I(S),就要从它们所包含的信息范畴方

41、面考察,而不是从详细信息方面考察。我们可以看到I(S)至少包括三种信息范畴。第一种是谓词及论元范畴。上文已经假定句子跟事务对应,事务由谓词表示,事务参加者由论元表示,那么句子在表达一个事务时,必需有谓词和它的全部必要论元。假如一个谓词P是二元谓词,那么在由P组成的句子中仅给出一个论元就不够,听话人听到这样的句子就要从上下文中找出所欠缺的论元作为信息增量增补进去。例如吃一般是二元动词,听话人所期盼的论元数值是2,所以只说吃、我吃、吃苹果都不是完整的句子。然而在回答你吃苹果吗这个问句时,它们都能成为句子。因为听话人会从上文中找出所缺的论元,使它们的信息量等于我吃苹果。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听话人对谓词

42、论元的期盼数值。只要他的期盼值未被满意,他就不会认为他所听到的是完整的句子,他就必定要感到困惑而不满意。其次种是相对时间范畴。言语是谈话行为的组成部分,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要由谈话行为来确定。谈话中运用的句子描述一个事务,它由事务的参加者、时间和处所等成分构成;谈话行为也由谈话者、谈话时间和谈话处所等成分构成。在同样条件下,不管谈话者是谁,都不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务的性质;不管谈话处所在哪里也都不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务的性质;只有谈话时间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务的性质。在句子所描述的事务之前谈话,那个事务还不存在,不是事实;在那个事务发生的时间谈话,事务已经出现,并且正在进行之中,结局如何还不

43、知道;在那个事务过去之后谈话,事务已经是历史事实和客观存在。正因为谈话时间会影响句子所描述的事务的有无和真假,所以一个句子必定要表述它所描述的事务跟谈话行为的时间关系。假如句子中缺少这种表示相对时间的信息,听话人就必需从语境中找出来作为增量补充进去。做不到这一点,他就不会认为自己听到了一个完整的句子。第三种暂且称为语气范畴。既然一个句子能独立地完成一项交际任务,它就必定要具有交际功能。它须要让听话人明白这是陈述一个事务,还是提出一个问题,还是发出一个吩咐,如此等等。这可能表现为肯定的句式,可能表现为肯定的词语,或者表现为肯定的语调。在陈述一个事务时,句子中可能出现情态词语或推断词语表示讲话人对

44、事务的看法,加上也许,或许,确定,可能,应当等词语。在提问题时可能运用语气助词、表示疑问的语调或者表示疑问的词语,等等。在祈使句中可能运用表示吩咐或祈求的词语,特定的句式,等等。这三种信息范畴不肯定在每一个句子中都须要体现为句子自身的表层表现形式,可以隐含在语境之中,但缺少任何一种都不成其为句子。为了推导句子的概念,上文引入了一些假设,确定这些假设就可以证明I(S)包含上述三种信息,但还不足以证明I(S)只包含这三种信息。须要重申,具备这三种信息的语言单位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满意最低的交际要求。例如当甲问你明天什么时候走?时,乙只说我明天走而不给出精确的时间就不能成为合格的答句。6结束语20世

45、纪时代精神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从基本概念起先建立严格的理论和论证基础,要想使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汉语语法成为科学的学问系统,这也是必由之路。本文对汉语语法进行元理论分析,试图阐明怎样运用一些基本假设建立汉语语法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工作应当向何处发展,特殊是怎样打开目前在很多根本问题上陷入的僵局-事实上本文得出的一些结论已经为解决那些问题提出了一种详细的工作方案。元理论分析不解除存在不同学问系统的可能性,它所否定的是不从整个系统动身孤立地提观点的做法。当我们讲汉语语法如何如何时,必需弄清晰这是在什么理论前提之下讲话。因为离开那些信条,汉语语法很可能并不如何如何。任何理论前提都没有肯定的权威性,然而本文运用的方法却具有普遍的意义。它能打开眼界、开扩思路,剥去每一种理论神奇的外衣,使我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90年头汉语语法探讨能否全面开花,关键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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