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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房地产税制概况及经验借鉴 日本房地产税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当时的年贡、地租作为国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农作物收成征收的一种收益税;继地租之后的固定资产税经过一段时期的演化,1950年依据“肖普建议”,计税依据改按房地产评估额,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目前,日本的房地产税制已形成针对房地产取得、保有、转让的均衡征税体系,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有肯定的借鉴意义。日本房地产取得课税(一)印花税印花税针对房地产流转环节课征,买卖双方必需在书立合同上贴足印花,并在其上加盖戳记。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在正式合同之前,还有临时性合同,都需贴印花。土地买卖的现金收据金额超过3万日元时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出售土地则不在此
2、例),通常由买卖双方折半负担。未贴印花或未贴足印花的,通常征收3倍的罚款;未加盖戳记的,征收与应贴印花同等金额的罚款。(二)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日本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上分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23年起,除纳税人外,同时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特地机构提出审查恳求或向法院起诉。在进行登记时,取得房地产的人
3、必需缴纳注册执照税。其税率依据登记的种类如全部权保存登记、全部权转移登记、地上权或租赁权的设定转租或转移登记、临时登记、抵押权设定登记、土地房屋分块分期登记以及登记注销等分别设定,如全部权保存登记税率为4,对符合肯定条件的新建住宅适用1.5%.的税率,为促进房地产的流转,对新建住宅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则适用实惠税率。注册执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评估额、债权金额和不动产个数。此外,房地产取得者还须缴纳不动产取得税,该税属于都道府县税。县税务所凭借房地产登记证明,到现场进行核实后,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并征税。征税日期为买卖合同上全部权发生转移的日期,即取得房地产的日期。不动产取得税的标准税率设定为4
4、%,其减轻税负的方法是变动计税依据,如2023年以房地产评估额的12作为计税依据,并减按3%征收。除因继承、遗赠、信托、转让担保、土地规划换地等取得的房地产不征此税外,因买卖、交换、赠与、新建、增改建等取得的房地产都需征此税。其免征对象为取得费低于10万日元的土地、低于23万日元和12万日元的房屋和构筑物,以及用于公共和公益目的的道路用地及墓地等。(三)消费税在日本,土地的出售不征消费税,而用于宅地的土地平整工程则需征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添加在每块土地出让金之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对房屋的新建工程款和购入款,由工程承包商、不动产商缴纳消费税,最终转嫁给建筑商和购房者。不动产商介绍房地产买卖收取
5、的中介费也须要缴纳消费税,税负最终转嫁给托付人。(四)继承税与赠予税日本继承税和赠予税目前均采纳10-50%的6档累进税率。征税对象包括土地、房屋、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其中继承税来自房地产的应税财产占6-7成,占干脆国税的3.4%.两者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评估额。评估标准依据市价(指在纳税期内由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进行正常自由交易时成立的价格)。为确保评估的公正合理性,国税厅规定了三项基本方针:评估的全国统一性;评估的简洁明白性;评估的平安性。评估额通常设定得低于市价。免征继承税的财产包括墓地和供宗教、慈善、学术等公益事业用的财产。日本房地产保有课税(一)固定资产税1.征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6、。日本在改革地租、房屋税时,明确了固定资产税的征税主体为市町村,其收入全部归市町村支配;计税依据由工商业收益和住宅租赁额改为评估额;并将房地产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折旧资产(房地产以外供经营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税实行台账征税原则。市町村政府对土地、房屋、折旧资产分别设有征税台账和补充征税台账,后者是为遗漏登记的房地产实际全部人或运用人打算的。凡是在台账上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全部人均为固定资产税纳税人。2.计税依据及税率。固定资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原则上三年固定不变,从形态上区分为基准年度评估额和比照基准年度评估额,以区分不怜悯况、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通过合理调整计税依据,公允税负。固定资产
7、税的标准税率为1.4%.日本对公益事业、住宅用地(灾区)等实行了一系列根据各种财产评估额赐予肯定比例减除的实惠措施,并通过设定期限加强某些领域实惠措施的执行效果。3.免征点及减免税制度。固定资产税采纳免征点制度,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免税范围则包括:政府、皇室、邮政部门、自然资源机构、土地改良区、宗教法人、墓地、马路水路、国立公园和国家风景爱护区、国家重点文化历史名胜、重点传统建筑群保存区、学校法人、社会福利及公益设施以及城市更新机构取得的土地等。固定资产税的减免实惠则主要集中在肯定面积的新建住宅、新建租赁住宅、市区再开发工程建筑以及供老年人居住的优质租
8、赁住宅上。4.评估及价格确定。日本房地产评估实行市田丁村长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其步骤是,首先由市町村估价师做出实地调查后将评估结果提交市町村长,估价师评估所依据的是国土交通省土地鉴定委员会每年1月1日确定的公示地公示价格;然后,市町村长依据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确定房地产价格,并刚好在房地产征税台账上登记后公示,同时将记载有各地区标准地价格的路途价图供一般阅览。市町村房地产评估依据土地用途(商业、工业、住宅、观光、农田等)和距离城市中心部位置,在每一状况类似地段(街道、交通、居住环境等)选出标准地和标准田。标准地价格以地价公示价格的70%为尺度,并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路途价采纳
9、画地计算法对宅地进深、宽度、形态、街道等进行修正后反映在评估价格上。宅地和房屋评估采纳不同方法,在人口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住宅区、工厂区设置路途价,对市区以外的宅地评估根据评估额乘以各地段相应倍率的方式;房屋评估则通常采纳以再建筑价格为基准的评估方法,即评估时先求出在同一场所新建房屋所需建筑费用,再依据房屋现状,减除房屋的折旧和损耗。对农田和市区化农田也采纳不同的评估和征税方法。一般农田根据买卖价格评估,市区化农田比照类似宅地价格评估。对宅地的税负调整通常依据负担水平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商业地比照宅地,地价下降时调整系数向下调整。5.其他。固定资产税的核定征收日为每年1月1日,征税与否要依据
10、征收日当天房地产状况而定。因此,即使在征收日之后房地产因火灾等事由消逝,当年固定资产税也要按全额征收,不予退还。相反,征收日之后拥有的房地产不征当年的固定资产税。征收有效期限为自法定纳税期限起5年以内。纳税期为2月、4月、7月、12月,记载有备期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纳税通知书于法定纳税期前十天送达纳税人。提前纳税的纳税人,市町村政府赐予其嘉奖。依据市町村条例,因受天灾、生活贫困接受补助以及其他特别状况的人可以享受减免税实惠。(二)城市规划税城市规划税的纳税人和征收方法的规定均与固定资产税相同。不同的是,城市规划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化区域内和开发区内的房屋和土地,征收的税款专项用于该区域内的城市规
11、划事业。折旧资产不包含在征税对象范围内。计税依据对住宅用地也设置了实惠措施,最高限制税率为1.3%,对新建住宅一般不设减免税措施,但东京都例外。日本房地产转让课税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均征收国税和地方税,但征收方法有所差异。首先,一般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居民税。房地产保有期以5年为界限,对个人超过5年的长期转让收益征收15g的个人所得税和5%的个人居民税,对不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收益征收30%的个人所得税和9%的居民税。通过对短期或超短期房地产转让收益课以重税,抑制以获得土地升值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行为。房地产转让收益根据分类课税的方法,对总收入减去取得费(各种税费
12、、贷款利息)、转让费(各种损失费、中介费、违约金)、扣除额(3千万日元)之后的余额征收。其次,特地从事不动产业的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益不属于转让所得,而纳入经营所得,与此类似的状况,如农户或职员在自有土地上建立房屋后转让的收益,纳入杂项所得,均采纳综合计税方式。上述两种所得视规模还须缴纳事业税;此外,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属于以营业为主的工商业范畴)的个人也须缴纳事业税。个人事业税对工商业、畜牧水产业、自由职业征收,税率分别为5%;5、4%、5%.对法人的房地产转让收益首先计算出法人税税额,方法是先对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核算,求出税前利润,并作出相应的税务调整后,按当期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法
13、人税对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适用税率为30%,资本金低于1亿日元的法人按年收入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法人居民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上述法人税税额,地方政府对法人税税额根据肯定的比例(5%的都道府县民税+12.3%的市町村民税=17.3%)以及按法人规模(资本金和从业人员)定额征收法人居民税。此外,法人转让房地产还须缴纳事业税,计税依据为经营所得。法人事业税不区分行业种类,对全部经营所得征收,分别采纳5%、7.3%、9.6%的比例税率。不论个人还是法人,计算事业税时均可以作为费用,从翌年的个人及法人税额中向后结转扣除。阅历与借鉴1.日本房地
14、产税制吸取国际通行做法,形成了对房地产取得、保有、转让各环节协调征税的体制。通过设计合理的房地产税制促进房地产流通、满意供需平衡、抑制投机,始终是房地产税制探讨的课题。对房地产价值追求合理税负的关键是房地产转让课税和保有课税相结合,从而发挥税收的相乘效应。从长期看,转让和保有税率过高过低均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税率过高在地价上升期会降低需求、阻碍流通,在地价下降期造成房地产供大于需,供需不平衡导致房地产交易冻结;相反,税率过低则起不到抑制投机的作用。因此,为了削减税制对房地产交易和地价波动的负面影响,应当保持税制的稳定。在地价上升期对投机色调较浓的短期转让所得重课,而对投机色调较轻的长期转让所得
15、轻课,以达到抑制投机,优先居住的目的。目前我国房地产税重流转轻取得、保有,应变更这种局面,借鉴日本做法协调各环节征税机制,并通过强化执行程序加强政策效果。2.日本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地价公示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财产平安、确保税收收入、维持评估的全国统一性起到重要作用。财产登记制度的保障机制在于,虽然房地产交易凭借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但假如买方不马上登记注册,卖主随即可将房地产卖给其他人,而先登记的人成为房地产全部者。因此,买主为维护自身权利而进行登记,国家为保障纳税人全部权而征收登记注册税,房地产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也必需进行全部权转移登记。由于财产登记制度实行严格的精细化管理,几乎无遗漏地将全部房地产
16、纳税人都纳入征税台账,从而确保了税收收入的刚好足额征收。地价公示制度则维持了财产评估的公正合理性,公示价格是房地产交易的一般性指导价格,是推断合理价格的客观标准。我国在进行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时,首先要建立的就是健全的房地产全部权人的利益保障机制、国家收入保障机制以及合理的价格评估机制。3.日本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依据房地产用途和纳税人负担实力,采纳差别税率。其差别税率的详细含义体现在对计税依据的调整上:比如,对于受政策性照看的房地产如公益事业、住宅、灾区等,计税依据按肯定比例压缩,以减轻税负。另外,根据公允效率原则和受益负担原则,日本房地产评估额通常设定得较低,收益高的商业区税率高于收益低的住宅区,并依据各地区土地利用形式和取得的收益,采纳相应的合理税率。房地产税的差别税率对我国将来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建设,对历史、文化、景观、农田的爱护和便利居民生活也将供应大有可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