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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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定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并于网上公开征求看法,下面是具体内容。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公开征求看法的公告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削减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看法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形式反馈看法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xx年8月24日。联系人:林常青,电子邮箱:,电话:。联系人:孙永祝,电子邮箱:,电

2、话:。附件: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烟台市公安局20xx年8月 17日烟台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削减噪声、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依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平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市区的城市建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细范围定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平安监督协调机制

3、,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平安管理工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占道、出店经营行为及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垃圾的清扫、清运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爱护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应当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4、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宣扬教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宣扬教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公益性宣扬引导工作。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二)文物爱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途路平安爱护区内;(四)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五)民用建筑的公

5、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平安爱护区内;(九)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十)景区、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或者场所以外,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种类限于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第九条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须要在禁放时间内燃放

6、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三)不得阻碍行人、车辆平安通行;(四)不得实行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点分

7、为春节期间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零售点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平安、总量限制的原则进行布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可以设置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零售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对春节期间零售点经营者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应当与前款规定的允许销售时间一样。有效期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经营烟花爆竹,剩余烟花爆竹应当由原批发经营企业回收。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袱、邮件中

8、夹带烟花爆竹。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平安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刚好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9、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刚好查处。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四、五、六、八、十项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条 长期零售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其次十一条 对

10、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许可证过期接着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其次十二条 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其次十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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