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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例建筑活动的日益增加,对建筑主体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接下来就跟着第一范文网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建筑法规学习个人心得体会范文吧。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通过本学期对建设法规教程的学习,了解到土木是个很广泛的学科,不仅有建设工程类、管理类,工程经济类,还有各种工程法规等,增加了我对土木的相识,有助于培育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法律的综合型人才,建设法规教程是用来规范各种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制系统,作为铁道工程的一份子,更加让我的相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项建设全过程全部法律环节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土地管理
2、法规,建筑法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环境爱护法律制度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建设法规课程有跨学科性,学科学问抽象性的特点。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与建筑类学生以往所学学问中常常出现公式、数字、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敏捷应用型课程内容不同.建设法规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等相对枯燥、抽象的教学内容。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 高校教学过于注意培育学生的应用型实力而忽视学生备方面综合素养培育已成不争的事实,反映在建筑类专业学生培育上,各高校普遍注意对学生学术,专业设计技能训练建设法规课程有
3、助于提高学生今后从事建筑类行业的法律意识,培育专业法律素养,然而各高校普遍存在建设法规课时较少且开课学期较后等问题,体现出对该课程的不重视。但是近来对土建类建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立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需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学问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亲密,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供应了法律的保障。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 国家接连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等建筑类专业也都接连将建设法规门课程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
4、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具体规定了哪些是必需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爱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惩罚。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亲密,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供应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具
5、体规定了哪些是必需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爱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惩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峻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非常严峻,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原来已经经济非常惊慌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终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终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缘由。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
6、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平安,因为这些干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
7、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协作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地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爱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供应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起先就能够刚好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供应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供应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
8、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担当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依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爱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给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爱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
9、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干脆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缘由。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平安和服务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峻不公允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终,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探讨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建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
10、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行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立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平安,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兴奋,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根据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1、了吗?假如不是写这篇作业,或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唯恐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了。建设法规中提到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相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相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需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
12、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相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确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看法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志向,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简单出现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需相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很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奢侈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丢失了很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
13、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削减投资奢侈的有效措施。在建设法规中我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土木工程建设人,我们不仅要学习建设法规,更要好好的学习,多学习,我觉得作为高校的一门课程,建设法规课程的支配还有许多不足。第一;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许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殊得多,课程内容庞杂。法条枯燥 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建设监理、房地产管理等内容。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支配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行能将每一
14、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因此许多学问点也只能做到蜻蜓点水,造成学生理解法规也很肤浅。而且老师授课假如只是单纯地讲解法条,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会觉得味同嚼蜡,上课也不仔细甚至旷课率也会上升。作为授课老师的感受来讲,自己辛勤备课却无学生观赏,严峻地挫伤了教学主动性。因此如何吸引学生留意力仔细听讲也成为授课老师头痛的问题。其次;作为我们高校生,法律基础差,教学难度大。建筑专业类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一种跨专业和学科的学习。无法律基础学问的积累,干脆进入建设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对工科类学生而言势必是一个挑战。加之内容抽象,学生很简单感觉味同嚼蜡,产生懒散和厌学心理。第三;传统考核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
15、的学习主动性。高校传统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的闭卷考试为主。假如建设法规课程采纳该种方式就会产生一些弊端,比如学生就会死记硬背法条,或者平常上课常常旷课而到接近期末就打突击等。这样学生表面上考及格了,事实上他们对所学的学问只是过眼云烟很快就遗忘了。所以在如何考核学生成果上也须要授课老师动脑筋思索该问题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为了培育国家综合性全能人才。我提出建议:改进案例教学,重视学生参加,教与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假如只是老师在讲台上对学生满堂灌,忽视了学生的回应,那么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授课老师必需花心思思索如何激发学生的参加意识。当然实施案例教学对建设法规课程是必要的。针对教材案例缺乏的
16、实际状况,任课老师须要花时间博览全书,尽量找寻相关参考书籍来充溢案例教学。当然 也可以利用网络找寻一些相关的案例资料、图片和视频来丰富案例教学内容。案例教学不在乎学生所答结果的对错,而更在乎学生的主动思索和参加,反而哪类有争议的案例更能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反思。实施全过程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必需采纳案例教学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建设法规体系包含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一般教材的编排依次与此过程并不一样,案例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介绍相对独立,缺乏必要的连贯性,并不能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学生很难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系统性的把握。基于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对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创新采纳了全
17、过程案例教学法,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全过程案例教学法即指选取一个具有一般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直至验收保修阶段全过程可能发生的事务编成一系列案例,课堂上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介绍相关法规,随时插入该项目作为案例,使整个课程的案例教学具有一样性与连贯性。将建设法规定位为必修。课前面已经我已经说过建设法规的重要性,那么提高对建设法规课程的相识须要做到;第一;将建设法规设为必修课。其次;课程支配要提前,不能放在最终。第三;延长课程学时考核方式多元化。为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创新的潜能,培育学生综合实力,也要对考核方法进行改革。既要考虑教学的基本要求,又要考虑学有余力
18、的学生的特性发展。因此应实行多元化的考核模式。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检验,也是对学生学习主动性的一种促动。但通过一次考试,往往不能够完全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只有考查学生的各个学习环节,才能给他们一个综合的、真实的成果。因此,考试的形式要尽量多样化。对于要求识记性的内容,仍旧可以采纳常规的考试形式;而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可采纳课程设计、答辩、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对有创新思维的学生在分数上可以赐予适当的提高,从而激励学生多进行创新思维;对主动提出实际问题的学生也可以赐予成果上的激励,并应把这些成果按肯定方式计入学生的总成果。学生结业的总成果应当是本门课程各种形式考核的综合结果。对学生要
19、严格管理。因为学生认为建设法规课程是偏文科的,所以部分学生不重视,旷课率比较高,60多人的班级只有寥寥几人来上课。这样低的出勤率是保证不了正常的教学质量的。因此要实行严格措施督促学生来上课,比如要点名,过低的出勤率规定不允许参与考试,期末成果中出勤率也须占到较大的比重等。这样才能有效督促学生不旷课。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2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行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干脆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
20、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淌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需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当进行: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平安。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平安、经济、美观等一系列
21、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平安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平安和财产的平安。确保建设工程的平安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平安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平安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须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平安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平安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平安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平安,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
22、大的现实意义。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加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4、不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动身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5、合法利益受法律爱
23、护的原则,宪法和法律爱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定要求。最终介绍一下我们这半学期以来学过的关于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开发区规划管理方法、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方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城市规划法的运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
24、度 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协作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地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爱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供应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起先就能够刚好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供应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供应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
25、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担当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依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爱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给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爱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
26、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干脆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作为从事将来及即将要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平安,以建设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为了更适合于实务与应用,依据大家的实际须要,我们主要围绕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议:一、合同签订前应当留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须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殊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须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询问律师,确
27、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料。(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须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当履行,还须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事实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长,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详细负责订
28、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托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实力。履约实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实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阅历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状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实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须要留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
29、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态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简单被留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简单被人们忽视。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状况都考察清晰,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削减订立合同的成本。三、企业自身的思索。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托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须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
30、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二、合同签订中应当留意的问题:(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样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终对合同条件达成一样,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
31、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必需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需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需详细、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
32、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肯定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变更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肯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简单,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平安性就差了
33、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具体的约定,以策平安。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相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开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足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
34、么,假如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接着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干脆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那么,反过来,假如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干脆发货了呢?当然 不行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状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以便我们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对于难以把握的状况,请刚好询问律师,以免既成事实,难以挽回。共2页,当前第1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