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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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甘肃省平安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甘肃省平安生产大家有多少了解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甘肃省平安生产条例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的义务。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探讨解决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平安生产工作的责任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

3、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学习宣扬,增加平安生产的责随意识和管理实力。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平安事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公益性宣扬教化,主动报道平安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依法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

4、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5、有关规定提取平安费用,专款专用。平安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平安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新和维护;(二)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和培训;(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四)危急源、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治理;(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平安生产培训。矿山及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

6、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化和培训,增加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实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建设项目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解除。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须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7、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装备、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测。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物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实行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需刚好治理。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危急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平安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进行惩罚。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按期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对工作中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当安置。第三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其次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将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由政府投资的,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平安生产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基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指标限制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四)组织制

9、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次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其次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对涉及平安生产须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及问题,应当责令整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刚好改进,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看法。其次十七条各级平

10、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平安费用的提取运用状况实施监督,刚好查处生产平安事故,定期公布平安生产状况及生产平安事故状况。其次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看法。其次十九条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状况进行监察。第三十条建立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急物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该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平安

11、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从事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结果担当法律责任。进入本省开展相关业务的省外平安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平安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的和财产损失,并爱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

12、、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需马上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四条下列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一般死亡事故,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特殊重大事故,根据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与或者干脆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平安事故。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

13、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平安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托付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平安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确定。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在查明事故状况后,各调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看法;假如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一样看法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看法;假如仍有不同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决。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

14、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并提出结论性看法。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批复结案,特别状况下,经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确定。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平安生产法及其他

15、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责任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三)对发觉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未根据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五)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第四十

16、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平安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二)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实行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实行措施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平安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

17、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确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甘肃省开展质量平安生产大检查我省质监部门从12月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平安生产大检查行动,切实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行动首日,省质监局平安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前往兰州南绕城高速第七标段项目工地、兰州西客站、兰州西站柳家营自然气加气站进行检查督导。针对检查中3家单位存在的设备安装缺陷、设备超期运用及未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平安警示标识不齐全等问题,省质监局即刻责令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置。据介绍,此次全省质量平安生产大检查要求根据单位自查、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的组织形式开展,重点对电力、水利、铁路、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场所用特种设备排查整治,并加强岁末年初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对在检查中发觉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主体,重拳出击,严格实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惩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的打击治理措施,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并对整改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责任主体零容忍。此次行动将持续至20x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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