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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8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居处: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
2、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填写。)第六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
3、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
4、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居处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
5、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
6、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确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确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确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确定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
7、股东确定可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确定;(二)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第十八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注:由股
9、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其次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10、(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其次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当(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其次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
11、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根据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其次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其次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缘由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确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四)依法被吊销
12、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确定。其次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其次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3、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安排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须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确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由股东书面确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
1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200X年XX月XX日相关学问股东资格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实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殊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解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解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平安、爱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
15、无限责任来爱护第三人的利益,假如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须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爱护。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状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假如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实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16、规定,设立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四条 公司居处: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
17、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马上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出资方式(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货币例如:2034年3月2日前货币合 计(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根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18、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监事的酬劳事项;(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
19、决议;(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托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托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
20、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
21、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在发生斗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22、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次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状况,并向股
24、东会报告;(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 在发生斗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其次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25、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次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次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其次十五条
26、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其次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其次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一条 公司名称:其次条 公司居处:其次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确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
27、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或转让股权;(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担当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8、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1)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确定监事的酬劳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
29、做出确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确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确定的落实状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确定;(3)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30、形式的方案;(8)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公司设
31、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订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32、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安排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次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确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次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
33、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二条 公司依据须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于股东。其次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其次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次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其次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
34、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4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确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_条原为:_。现修改为:_。二、第_条原为:_。现修改为:_。(股东盖章或签名)_年_月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居处第一条 公司名称:_其次条 公司居处:_其次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 股东姓名: _ 身份证号:_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 万元,于_年_
35、月_日前缴足。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方法、职权、仪事规则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安排;(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监事的酬劳事项;(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干脆作出确定,并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
36、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1)决订公司的经营安排和股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拟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6)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
37、利:(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股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38、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订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1) 参与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得鼓利并转让;(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39、;(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
40、安排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其次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其次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次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的;(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公司经营管理发觉严峻困难,接着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次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四条 公司依据须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