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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加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欢迎大家查看! 北京市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北京市平安生产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物的危急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2、缺陷。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加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刚好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支配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
3、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实行技术和管理措施,刚好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担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发觉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
4、当马上消退;无法马上消退的,应当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刚好消退事故隐患;(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根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
5、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三)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第九条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刚好予以处理。从业人员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详细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
6、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退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向所在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事故隐患无法刚好消退并可能危及公共平安的;(二)非本单位缘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缘由、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状况。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退前或者消退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
7、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记,短暂停止运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消退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运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阅历收合格,不得投入运用。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分析、预料平安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指导和服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运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照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
8、、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状况等内容。第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退事故隐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渠道。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难以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第十八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书目。第十九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消退;重大事故隐患消退前或者消退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
9、的,应当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退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措施,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其次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刚好调查、了解有关状况,实行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刚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其次十一条本市激励平安生产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平安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其次十二条任何
10、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赐予嘉奖。激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其次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次十四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化培训。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11、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刚好消
12、退并可能危及公共平安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要求运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照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惩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教化培训或者行政惩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