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docx

上传人:C****o 文档编号:64073725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65.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法律文书作业一一:请依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拘字(2007)X号县李 XX,男, 1978 年 10 月 20 日诞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 省 XX现 住址XX县XX乡XX村 民, 职业: 农民 ;简 历 : XX年 至XX年 在XX乡XX村 小 学 读 书 ;XX年 至XX年 在XX乡XX中 学 读 书 ; XX 年 XX月 XX日在 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乡XX天;XX年 至 案 发 时 在XX村 务 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 X

2、X市 XX县 XX村女村民叶XX 母子被残酷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 XX 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 XX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XX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 XX 血 型 相 同 , 侦 查 人 员 已 采 取 措 施 对 李 XX 进 行 了 监 视 ;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条,涉嫌有意杀人罪;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妥承否,请县批局示警;办单位:XX公安刑队承办人:王XX、10刘X 2022年9月日二:请依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看法书XXX市公安局起 诉 意 见

3、书X公诉字( 2007)104 号犯罪嫌疑人朱 XX,男, 1989 年 12 月 5 日诞生,汉族,诞生地: XX县 XX乡 XX村,系 XX 中学高三同学;是被害人徐 XX的侄子, 2003 年前随在 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 XX 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XX市公安局 看 守 所;违法犯罪经受: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 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

4、恶性发作,动了坏1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XX 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 XX 外出到陈家 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将水端 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 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败兴,同时因埋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 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 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 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

5、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指纹与现 场 指 印 亦 相 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XX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 人 罪;特 将 本 案 移 送 审 查,依 法 起 诉;此 致XX 人 民 检 察 院局长(印)(公安XX现局宗XX印看守 所)2007年5月7日注: 1 、 犯罪 嫌 疑人朱押 于县;2、附本案预审卷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法、请律据文材书拟写作

6、份业诉书二一根下列料一起;XX刑市诉人民】检第察XX院起诉书【检2007号被告人:孙 XX,男, 28 岁, 1979 年 2 月 25 日诞生于 XX 省 XX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XX市 XX工厂工人,学校文化,汉族,住XX市 XX路 XX号,孙 XX学校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 年 3 月,因盗窃犯罪被 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XX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 2001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有意杀人罪,被 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管所

7、;被害人章 XX,女,住 XX市 XX路 XX号, 2000 年 9 月 13 日诞生;托付代理人XXX;本案由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有意杀人一案,于2007 年 9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看法书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XXX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

8、楼下观察章XX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 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2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糖为诱饵,将章 XX 引向 XX 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 头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XX 吃,始终在郊外拖延到深夜 1 时左右,孙 XX才把章 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 XX掐死然后把章 XX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 XX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仍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

9、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 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 日中午和 7 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XX 曾向好友李 XX 诱惑“ 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 ;“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 一掐就死” 等等;孙仍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 等等;孙 XX在上述罪责思想促使下,对被害人章 XX 下 此 毒 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

10、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 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 勘 查 笔 录 ; ( 5 ) 、 司 法 鉴 定 报 告 : 孙 XX 没 有 精 神 病 ;上 述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凿 、 充 分 , 足 以 认 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 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 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酷、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需予以严惩;被告人孙 XX 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孙XX 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

11、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市法人判此民处法员:;XX检致院察XXX 书记员:XXX 2007 年 10 月 5 日附 : 1 、 被 告 人 孙XX现 羁 押 于XX(院印)市 公 安 局 看 守 所 ;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法律文书作业3 一、请依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其次审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X 刑终字第 XX号3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 浩,男,生

12、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汉族,诞生地XX省 XX 县,中学文化,原XX市 XX 厂工人,住 XX市 XX 街 XX厂宿舍楼 X 栋 X号,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市看管所;辩 护 人 叶 XX ,X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生地 XX市 XX县,中学文化,原X 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汉族,出 XX市 XX厂工人,住 XX市 XX街 XX厂宿舍楼 X栋 X 号,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 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 XX市看 守 所;辩 护 人

13、王 XX,X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XX 市 XX区人民法院审理 XX市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 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X 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 X 抢劫罪一案,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07)X 法刑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 X 浩、原审被告人鲁X 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XX,审判员许 XX、张 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 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 X 浩、及其辩护人叶 XX,上诉人鲁 X成 及 其 辩 护 人 王 XX 等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14、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 成于 2007 年 5 月间,得知王 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 浩、被告人李X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乘王 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XX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 X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X 成、被告人李X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X 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 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 X 浩、被

15、告人李 X 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 X 成;案发后,被告人鲁 X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2007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鲁 X 成、被告人李 X 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 X 成勾结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 X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

16、 X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被告人鲁 X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年 ; 被 告 人 李 X 犯 抢 劫 罪 , 判 处 其 有 期 徒 刑 6 年 ;上诉人秦 X 浩、上诉人鲁 X 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看法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 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 , 上 诉 人 鲁 X 成 , 犯 抢 劫 罪 , 被 告 人 李 X 抢 劫 罪 的 指 控 ;经 二 审 审 理 查明 的 事 实 、

17、证 据 与 一 审 相 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 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 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 X 成、上4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诉人秦X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受;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回上诉为,下维审持裁原判:驳;本裁定终定;审判长:吴

18、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07 年 11 月 12日(院印件与原本核对无)本异书记员: XXX 二、请依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XX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X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 X 杰,男, 1946 年 8 月 21 日诞生于 XX省 XX县系 XX公司退休干部,住 XX 公 司 宿 舍 楼 X 栋 X 单 元 X 号;被告孙 X 林,男, 1985 年 5 月 31 日诞生于 XX省 XX县 XX制药厂工人,住 XX市 XX 街 X 楼 X 号;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07 年 11 月 2日受理后,

19、由审判长张 XX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 X 杰和被告孙 X 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 X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 年 8 月,原告孙 X 杰经被告孙 X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X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 9 月 1 日,原告孙 X杰将被告孙 X 林的户口由原籍 XX省 XX县 XX村转至 XX市,并为被告孙 X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X 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每月给被告孙X 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05 年 8 月,被告

20、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 5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X 杰,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 2007 年 10 月上旬,因被告孙 X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 X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X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X 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X 林归仍电视机未果的情形下,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

21、被告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X 林归仍电视机;被告孙 X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 X 杰,被告孙 X 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X 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告孙 X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 X 杰家,但是在节假日仍去看孙 X 杰,通常仍买些食品;原告孙 X 杰再也不给被告孙 X 林零花钱;原告孙 X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X 林仍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原告孙 X 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 X 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X 杰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

22、X 杰退回被告孙 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 X 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 杰与被告孙 X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X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仍给被告孙X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 林返仍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冲突,被告孙 X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X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X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X 林的错

23、误,原告孙 X 杰住院期间,被 告 孙 X 林 仍 请 假 照 顾,也 尽 了 一 定 的 义 务;本院认为:原告孙X 杰和被告孙 X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冲突,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 林请假照顾,尽了肯定的义务,原告孙X 杰在被告孙 X 林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 养法 第 二 十 三 条、第 二十七条的 规定判 决如下:一 、 原 告 孙 X 杰 与 被 告 孙 X 林 解 除 养 父 子 关 系

24、 ;二 、 被 告 孙 X 林 将 电 视 机 退 仍 给 原 告 孙 X 杰 ;三、原告孙 X 杰付给被告孙 X 林 3000 元钱作为被告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 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 X 杰、被告孙 X 林各负担一半;如不听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XX XX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长 : 张审 判 员 : 朱 XX 审 判 员 : 王6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5、XX 2007 年 12 月3件与院原本核印对无日()本异书记员: XXX 法律文书. 作请业四一、请依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公平申请书书公证申申请人:郭 XX,女, 1962 年 8 月 2 日生于 XX市 XX区 XX街 XX号楼 X 单元 X 号;本人 1980 年 9 月考入 XX高校中文系学习, 1984 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1984 年 7 月在 XX 高校中文系任教; 1989 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果突出,1993 年 被 破 格 评 委 副 教 授 , 授 予 高 级 职 称 证 书 ; 请 予 公 正 ;申请人:郭XX 日1997年12月20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

26、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二、请依据以下写一份刑事自诉状;刑 事 自 诉 状自诉人:张红,女, 54 岁,汉族,高校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被告人赵某,男, 57 岁,汉族,高校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 栋 单元 号;案由和诉讼请求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实与理;事由我与赵某于1977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始终很好, 2002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

27、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 夫7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妻” 名义住在一起;2005 年 9 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期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 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 XX 度假村的别 墅内以 “夫妻 ”名义同居; 2000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 受现实,否就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

28、一分钱;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 ” 长达5 年之久,并以 “夫妻 ”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之 规 定 , 向 你 院 起 诉 , 请 依 法 判 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 市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 ”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2 、 赵 某 与 余 某在 北京 及 渡 假 村 玩耍 期 间的 宾 馆 住 宿 登记 表 的 复印 件1 份;3 、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此致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自诉人:张红 2007 年 4 月 16 日8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