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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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名词说明合同: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就: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章;要约: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2、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益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全部应价中挑选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恳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

3、,非有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承诺;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行为默示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恳信用原就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1 / 16 名师归纳总结

4、-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就而可由一方当事人恳求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的商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面履行原就:又称正确履行原就或适当履行原就,是指合同的当事

5、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仍要基于诚恳信用原就,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担心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削减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后

6、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恳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益;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形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

7、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位置,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其在合同中的位置,享受权益并负担义务;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毁灭的权益;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提存: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见权益,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储存,以毁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详细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2 / 16 名师归

8、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抵销:又称“ 充抵”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得意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 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毁灭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毁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赔偿缺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意合同商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 人的合同权益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

9、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就: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 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说明不履 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归责原就: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实行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就;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行抗力:是指依据我国民法通就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显现了当事人不

10、行预见、不行防止并且不行克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商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 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缺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依据管辖法律 的规定承担详细的法律责任,权益人可挑选适用相关的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详细的法律关系,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就,凡显现有

11、其 他特殊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就部分或 其基本原就;合同说明: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懂得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益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商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3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精选学

12、习资料 - - - - - - - - -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商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供应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供应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供应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供应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

13、作用热力人;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全部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赐予他人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

14、全部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治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商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余外部分归仍抵押人全部;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益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益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商定对该动产或权益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供应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

15、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需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刻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仍出租人;出租人仍可以依法实行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仍给出租人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应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16、 - - - - -第 4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是运输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益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商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货运合同:是运输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益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肯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

17、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询问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益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讨论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肯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益、义务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商定范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商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询问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工程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猜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判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酬劳的

18、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供应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仍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就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二、 简答题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动

19、身,总结与借鉴吸取相结合的原就清晰突出;(2)勉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殊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就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就,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就;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表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详细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就,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5 / 16 名

20、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合同法基本原就的特点: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第一,合同法基本原就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详细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证;合同法基本原就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精确地懂得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时仍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就主要是与详细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

21、法基本原就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就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懂得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就上只需承担较低的留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留意义务明显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需是安全行为才能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才能人和限制行为才能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假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峻削减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恳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

22、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就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白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就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就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依据情形商定变更;正由于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益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正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证,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 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合同的订立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地规定;而非格式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

23、广泛性、长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打算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位置的不公平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于,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与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需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需具备的基本

24、规章;(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样,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样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爱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见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

25、,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说明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表达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答应法院依据敬重当事人意愿和勉励交易的原就,通过合同说明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说明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补偿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行能通过说明,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撤

26、销与撤回的区分: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分:(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就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需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6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相

27、一样;(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反要约的要求;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旧要实行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需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精确定;(的缄默,通常即懂得为默示承诺;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

28、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需具备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包括:有时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3)泄露或不正值地使用商业隐秘;(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就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恳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

29、对方的缺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恳信用原就履行肯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商定的、将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大事,又可以是行为;依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

30、中的期限,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 )期限是当事人商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分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需是合法的;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需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需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需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需是不确定的,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需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4)必需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

31、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形,一般情形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缄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这种有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有意和隐瞒事实的有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逼,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惧怕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32、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合同可以被撤销的缘由:(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有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峻不利;( 3)因重大误7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会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

33、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熟悉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会;该当事人基于误会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会是由于误会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的欺诈或者不正值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正而订立合同;显失公正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需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正原就,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正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体会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表见代理的特点:(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

34、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需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就:(1)全面履行原就;全面履行原就,又称正确履行原就或适当履行原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就;协作履行原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仍要基于诚恳信用原就,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该原就是诚恳信用基本原就在

35、合同履行阶段的详细表达;(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正确的合同利益;3)经济合理履行原就;经济合理履行原就又称效益履行原就;它全面履行原就的详细内容:依据合同商定的主体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标的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质量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价款或者酬劳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地点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依据合同商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协作履行的内容:准时通知义务;相互帮助义务;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就的表现:债务人挑选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期的挑选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对违约进行补救表达经济合理原就;先履行抗辩权的

36、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次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设立担心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防止因情形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担心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爱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显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赐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益,以爱护公正;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益,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益,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

37、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恳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就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行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益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益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需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

38、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显现不能实现的危急;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益;(2)依据合同法第73 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需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8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

39、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连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益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益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合同权益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权人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益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益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益及其从权益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益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益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益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见

40、;债务人可以主见以其合同权益与让与的合同权益抵销;禁止转让的合同权益:(1)依合同权益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商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益,当然不能转让;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行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 96 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见

41、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 101 条规定了提存的缘由:(1)债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丢失了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依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以下债务不得抵销:依据债务的性质非

42、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行抵销;与人身不行分别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依据违约的详细情形让违约方承担以下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连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觉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连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连续履行合同,以复原自己合同的权益;(2)实行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显现质量违约的情形时,违约方实行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

43、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要求导致的缺失,以及实行必要的措施为复原合同的全面履行制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益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缺失;赔偿缺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肯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缺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缺失要依据等价交换的原就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缺失就无须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留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第一必需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需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

44、定加以禁止的,假如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益受到损害为基础,要依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补偿缺失的措施;假如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益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需符合前因后果的规律关系,这个缘由必需是直

45、接缘由,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就;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详细的法律关系,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就,凡出现有其他特殊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9 / 1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适用合同法的总就部分或其基本原就;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说明规章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常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

46、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挑选,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视接受方的合同权益;因此,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通常懂得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说明方法:依据通常懂得予以说明,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供应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懂得的问题;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方的说明,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仍不肯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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