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i第三章权利、义务与权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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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l l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及各自的分类。l l内容要点内容要点:权利、义务和权力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权利与权力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l l重点: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各自的分类。l l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l l通过观看七岁的佳佳案例,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通过讲述孙志刚案(民权问题)和孙大午案(民生问题),讨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l l授课时数:2学时。拓展内容:从下面的法律规定中感性地理解权利、义务、权力l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2、则l l(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l 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l l 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何组织

3、和个人不得侵犯。l l第六条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应当遵守国家政策。l l第七条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l 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 l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l l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l l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

4、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l l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l l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l l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l l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l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l l(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l l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l l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l l第四十三条 中

5、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l l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l l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l l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l l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l l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l l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l l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l l(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l l(二)

6、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l l(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l l(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l l(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l l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l l(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l l(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l l(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l l(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l

7、 l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l l(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l l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l l(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l l(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l l(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l l(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l l(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

8、权。第一节 权利、义务、权力l l一、权利的概念一、权利的概念l l(一)权利的词源(一)权利的词源l l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law,权利有一个专业,权利有一个专业词词right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jus。权利。权利有一个专用词有一个专用词right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power,人民享有,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l l(二)权利的历史发展(二)权利的历史发展l l1.1.中国中国

9、l l2.2.西方历史上权利观念西方历史上权利观念l l(三)权利的概念(三)权利的概念l l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沈本,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沈本,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能力或资格。)l l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l l1.资格说。l l2.主张说。l l3

10、.自由说。l l4.利益说。l l5法力说(能力、权力)。l l6.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l l7.规范说(允许、要求)。l l8.选择说。l l二、义务的概念l l法律上的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沈本,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显然,作者所持的观点是与权利自由说相对应理论,即权利是自由,义务是不自由,即限制和约束。l l(一)规范说l l(二)负担说l l(三)责任说l l三、权力l l(一)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

11、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l l(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l l1.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l l权利一词的复杂性就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在英美法学界,如牛津法律大词典有“民法上的权力”这一词条,并l l定义为:“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不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这里讲的权力,实即民事权利),有时又有所区别(在宪法中),这种现象的形成可能同法律上权利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联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一用语

12、最早来自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讲的权利是指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以后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启蒙思想家们又将权利扩大到一般的公民权、政治权。l l19世纪法学家不仅确认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法人中又有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公法人主要指国家及国家机关。因而权利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和个人。l l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如,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拥有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职权,又享有一般公务员所享有的薪金权和福利待遇权。又如国家对内享有主权(权 力),对外享有不容

13、外国侵犯的权利。l l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力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即要求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l l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l l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l l从字面上讲,职权(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与法律形式)、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但它与权利有很重要的区别。

14、l l(1)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l l(2)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活动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 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即国家权力(职权)是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连的,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任何个人的利益。权利和权力在一

15、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和公的区别。公民和法人以权谋私可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l l(3)在自由度上不同。权利包含自由的意味,而权力则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因此就有了关于权利和权力的两个不 同的原则,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权力制衡的原则”(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l l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如物权债权)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有些权利则不能放弃,如人身权)。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公民权利是指某人具有从事某事的能力和资格,国家权力不仅是如此,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权力的自由度是不及公民权利的。l l(4 4

16、)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一种强制性,但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权力是一种制力。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权力是一种“集中的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权利对相对人所具有的强。权利对相对人所具有的强制性则是,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制性则是,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请求国家行使权力

17、予以救济或保护,但权利人可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救济或保护,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为索债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为索债而拘禁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而拘禁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l l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l l权力和权利会产生相互对立和对抗,有以下几种情况:l l(1)权力否定权利l l专制权力统治下,政府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压制公民权利;公民滥用权利遭到国家法律的否定性的评价。l l(2)权利否定权力l l革命;人民代表行使检举、控告、罢免等权利。l

18、 l(3)权力限制权利l l计划生育以限制人口从而限制生育权;不规定迁徙自由,以限制城市人口;紧急戒严等。l l(4)权利制衡权力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l l 一、权利的分类l l(一)对权利的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分类法,有以下五种基本分类。l l1.1.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标准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标准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公法和私法。但具有这种权力的主体一般有国家公法和私法。但具有这种权力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即政治权与个人、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即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相通,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利,与政治权力相通,有立法

19、、行政和司法等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如民商法方面的无数权利,国利,个人的私权利如民商法方面的无数权利,国家参与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时,也享有私权利。家参与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时,也享有私权利。l l与之相类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与之相类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l l2.对世权和对人权。又称绝对权和相对权、对物权和对人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对世权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指对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人仅能向债

20、务人主张权利。l l3.原始权和救济权。也称第一位的权利和第二位的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第一位的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第二位的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的权利,也可称为预防性(保护性)或救济性(赔偿性)权利。前者如所有权,后者如损害赔偿权。l l4.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可转移。专属权只能属于特定的某个人,不能让与他人,如,个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不能让与,财产权可以让与,即可转移权,如物权、债权。l l5.行动权和接受权。这一划分来自于英国政治学家拉斐尔,他在1990年的新著中讲到,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曾将权利一词的

21、含义划分为四种,其中两种在权利的非法律词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即一种是作什么的权利,一种是接受什么的权利,霍菲尔德曾将前者称为自由,后者称为主张。为了避免自由的多种含义,所以拉斐尔将以上讲的自由称为行动权(即作什么的权利),将主张称为接受权(即接受什么的权利)。l l(二)两类特殊的分类l l1.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l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2、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 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l l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

23、就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l l政治权利一般指权利人的言论自由权等。l l经济权利一般指权利人在物质领域内的权利。l l文化权利是指权利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等。l l社会权利是指包括获得社会救助等一系列的权利。l l2.英国法律中有法定权利与衡平权利之分。前者指“谋求实现本人利益的权利者具有法律资格和法律救济”;后者“指只能在衡平法中实现的权利”。拓展内容:普通法与衡平法l l在英美法中,按中世纪英国法的历史发展,通常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国王为削弱

24、地方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官的判例来宣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因而称“普通法”;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作为补救普通法的不足,通过王室大法官以衡平(即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判例所产生的法律,与普通法并列。l l一普通法l l1 概念:(广义)12世纪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狭义)12世纪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创制适用并发展的法律;(从比较法角度)以英格兰为主要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l l2 原则:l l(1)遵循先例原则(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l l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

25、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l l(2)程序先于权利(基本特征)研究英国法的一把金钥匙“没有程序的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实现”: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l l二衡平法l l1 概念: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以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旨在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判例法。l l2 特点:诉讼程序简单,大法官发挥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强制性;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普通法的不足;英美法受罗马法(万民法)影响的重要表现。l l二、义务的分类l l义务损失与权利相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l

26、 l1.公法上的义务与私法上的义务。l l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也称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l l3.主义务与从义务,第一位的义务与第二位的义务。l l4.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l l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第三节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相辅相成l l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依据l l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l l(一)从权利和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l l(二)从人的社会性来看。l l(三)从当代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l l二、现代法律规定权利的基本原则l l三、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

27、观点l l(一)问题的由来l l(二)权利本位论l l(三)义务重心论l l(四)权利义务本位论(权利义务无本位论)l l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义务的关系表现为:l l(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l l(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l l(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l l(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拓展内容l l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下列有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28、?(B B)(02(02司法考试司法考试)l lA.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l lB.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l lC.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在和发展为条件l lD.D.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l l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CD)(02司法考试)l lA.自由权l lB.生存权l lC.请求权l lD.胜诉权l l思考题:l l1.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l l2.权利的分类?l l3.义务的分类?l l4.简述权利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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