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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马路管理条例是20xx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由20xx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收费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收费马路管理条例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马路的管理,规范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以下简称马路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收费马路,是指符合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主动措施,支持、促进马路事业的发展。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马路为主,适当
2、发展收费马路。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六条对在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运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刚好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刚好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需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第七条收费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
3、有权向通行收费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务的统一标记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马路上通行。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建设设置第九条建设收费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十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马路收费权的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马路,应当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特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营性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纳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马路由依法成立的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第十二条收费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5、府根据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第十三条高速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削减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收费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马路的收费期限,根据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
6、还贷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二)经营性马路的收费期限,根据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根据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马路的技
7、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修建与收费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须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费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政府还贷马路
8、的,还应当自审查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建设收费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高速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马路除外。(二)一级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权益转让第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纳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允、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
9、转让协议。其次十条收费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其次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二级马路;(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其次十三条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的收入,必需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需用于马路建设。其次十四条收费马路权益转让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
10、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经营管理其次十五条收费马路建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其次十六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供应优质服务。收费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根据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平安通行。其次十七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八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马路交通
11、状况、沿线设施等状况,设置交通标记、标线。交通标记、标线必需清楚、精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其次十九条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平安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须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第三十条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化,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第三十一条遇有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平安行驶的情形时,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平安防护设施,并在收费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马路沿线可变信
12、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刚好报告有关部门并帮助疏导交通。遇有马路严峻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峻影响车辆平安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状况,依法实行限速通行、关闭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主动协作公安机关,刚好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第三十二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需向收费马路运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第三十三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
13、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有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刚好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在收费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觉车辆超载时,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刚好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值手段按
14、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需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收费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需终止收费。政府还贷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需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马
15、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收费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马路符合取得收费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根据规定办理马路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收费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16、得通过封堵非收费马路或者在非收费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马路。第四十一条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刚好供应统计资料和有关状况。第四十二条收费马路的养护、绿化和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马路养护、绿化和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马路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
17、得向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收费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
18、令停止非法干预,退回挤占、挪用的车辆通行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由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
19、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记、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平安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须要的;(五)遇有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平安行驶的情形,未根据规定设置平安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刚好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马路的信息而未刚好公布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
20、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未将政府还贷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者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将车辆通行费、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
21、或者责令退还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不刚好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担当。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未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马路养护义务的,由
2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担当。拒不担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有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
23、卡、殴打收费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记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政府债务性
24、马路 交通部马路科学探讨院马路交通发展探讨中心主任虞明远向经济视察网分析说,从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筹集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地方债发债额度有限,还要把有限的额度用于诸多社会公益性事业,还要接受纳入政府全口径预算,接受地方人大的审核。3尽管可能遏制地方政府的修路冲动,限制地方的债务风险,但虞明远说,发债周期加长后,短期内会对马路建设进度造成影响,中长期会对马路建设速度和规模造成影响。20xx年5月,收费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首次公开征求看法,将原条例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这就是俗称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马路模式。虞明远说,将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统借统还的政府债务性马路模式。详细而言,第一版征求看法稿规定:对于政府还贷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