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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课件各位同学好:请允许我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叫赵沧,第19期国家注册拍卖师,来自贵州翔泓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的春天,我参加了贵州省拍卖行业第一期从业人员培训,今天,受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委托,我将与各位一起,共同学习拍卖基础教程第六章及第七章课程内容,希望各位通过这次学习,能够对拍卖从业人员必须要掌握的拍卖的基本概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熟悉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为各位在以后的拍卖工作中应用拍卖相关知识做好拍卖经营活动打一个基础。 我国拍卖事业的全面恢复始于1987年,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发展的新
2、纪元。除此之外,还有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拍卖人的,只有拍卖法中有部分内容对拍卖活动中其他当事人做了规定。“现行拍卖法更像重点对拍卖企业的规定。”“拍卖法是拍卖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定的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实施至今,拍卖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复杂程度超出了原拍卖法规定的范围,很多条款都需要细化。”拍卖法只有69个条文,还包括3个附则,其中还有一些管理规范,所以对当事人的规定并不是特别详细。而合同法428个条文,关于买卖合
3、同就有从130条175条之多。法律中规定不够细,就会给判决带来困难,遇到实际问题时就要靠裁判者来具体分析。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拍卖法中关于对拍卖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多,对委托人和竞买人限制较少,并且不够细化。拍卖法从总体上讲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一种合同类型。拍卖法属于“买卖合同” 中的特种买卖,所以适用民法规范。如果拍卖法没有规定,适用买卖合同规定,依次扩大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如果还没有,就按照“民法几
4、项原则”来处理。因此,对拍卖活动的经济性质与法律性质的学习,对于每名拍卖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在工作中加深我们的认识,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与业务能力,避免法律风险,维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第六章 委托人与拍卖委托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文
5、法的方法规范拍卖行为的。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拍卖法规产生,拍卖就不再仅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均可在法律模型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和判断标准,因此,成为拍卖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和运用拍卖法规,熟悉拍卖的法律关系,依法开展拍卖经营,并在拍卖活动中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各位看一个logo,这是我们贵州翔泓拍卖的logo:我们以此来说明,在拍卖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左边的圆环是委托人,右边的圆环是竞买人以及买受人,中间的是拍卖人,拍卖企业作为中介,
6、通过为委托人、竞买人的服务,赢得拍卖委托,实现拍卖成交,完成拍卖标的从委托人到买受人的商品交易过程,将服务转化为利润。理解了这个关系,就能理解拍卖工作从哪些环节做起,就能定位好自身的位置,树立服务制胜的观念,通过优质服务承揽拍卖委托业务、完成拍卖程序,拍卖企业在这一流程中实现经济利益,积累经营经验、提升服务能力,才能真正的得到发展。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
7、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那么,我们通过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委托人的相关条款,来进入本次学习。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
8、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一节 委托人一、 委托人的含义和类型(一)委托人的含义(二)委托人的类型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其在拍卖活动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
9、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共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依据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主要分为三种:1,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能力
10、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他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条件的限制。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公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年龄上说,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精神健康状况上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11、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思考:一个17岁的公民,委托贵公司拍卖,是否可以接受?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主要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联营组织、合伙企业、派出企业的管理人、
12、设立法人的筹备组织等。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拍卖。“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所作的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所作的唯一有权解释),它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列举其种类:(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13、;(9)、其他。作为与法人组织相对应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必要条件有:(1)、依法设立,即设立该类非法人组织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为前提,且其设立程序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设立目的、活动范围相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规章和/或设立人协议;(4)、有享有处分权的相对独立于设立人的财产或经费。思考:破产管理人属于委托人哪一类型?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是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的几种代表性观点:1)代理说。它认
14、为破产程序的性质属于清偿程序,本质上是非诉程序,重在解决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2)职务说。职务说强调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与破产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将破产管理人视为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3)财团代表说。该说认为破产财团是权利义务的主体,破产财团在破产程序中被人格化,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财产以破产财团的名义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破产法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在此我们理解其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在我国的司
15、法实践中法院是承认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破产管理人有自己的公章,并以其名义对破产财产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理。破产管理人也得到法律的确认。破产管理人是一种法律制度上拟制的主体,由多人组成,有内部分工,有相应的议事、决策、执行制度和内部组织:对外以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联系,属于私法主体的范畴。二、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1,委托拍卖权。委托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有选择拍卖方式和拍卖人的权利。委托人的委托拍卖权来源于其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拍卖市场是竞争的市场,拍卖人依赖自身的优质服务和信誉吸引客户,拍卖人的服务各有特色,委托人可以根据拍卖标的性质和拍卖
16、人的服务特色进行选择,委托人的选择过程就是其行使委托拍卖权的过程。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拍卖手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的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提供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3)拍卖人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实,确定接受委托的,要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从而完成委托拍卖手续。在审查了委托人的资质之后,委托人是否拥有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拍卖人切不要因为急于取得
17、拍卖委托而疏忽这一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是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任何国家和社会,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和组织在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确认产权等权利。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财产),变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主要权能。所有权人通过对财产的消费、抛弃或出卖等,将财产所有权消灭或转移给他人。所有权人通过出租、保管等合同将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对其财产设定物权(抵押权,典权等),也是行
18、使处分权。处分权亦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以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承运人依法处理逾期并经催告但无人认领的货物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十分重要的权能。具有这种权利委托人才能将其委托拍卖,因此法律要求委托人应当提交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案例:农业银行大连分行6.6亿“亏本”贷款背后 2006年6月22日,中国农行大连分行以快递方式,向总行呈送了关于抵债资产华顺大厦形成过程及拍卖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两个月前,大连分行将大连华兴集团所属的华顺大厦委托拍卖,用以抵偿该集团所欠贷款。随后,另一座同样属于华兴集团的中山大厦即将被拍卖,估价在2亿元左右,同样用以抵偿大连分行
19、的49亿贷款。通过对华顺和中山两座大厦的拍卖,华兴集团以不到3亿元的资金,清偿了农行大连分行662亿元的“等额”贷款。华顺大厦这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的烂尾楼,被人以8230万元的起拍价买走。这是它半年内第二次拍卖,但很快,便遭到了之前同样的命运被当地法院叫停了。法院的理由是,早在拍卖之前,华顺大厦就已被司法查封。记者从大连市房产交易市场调阅资料发现:华顺大厦因拖欠工程款被大连市中级法院查封,期限自2005年7月19日至2006年7月19日止。大连分行的态度则是:拒绝确认查封事实。单日军表示,“这个房子是银行的,法院查封是不对的,你们必须交纳余款。”记者调阅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资料发现:华顺
20、大厦的抵押权人分别是长城资产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所有权人系其开发商大连市华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大连分行毫无瓜葛。662亿贷款,两座抵债大厦那么,对一栋没有任何权属关系的大楼,大连分行的委托拍卖权从何而来?银行呈递的报告解释道:截至2000年年底,大连华兴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大连分行贷款662亿元,以华顺大厦和中山大厦为抵押。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办)成立。这家与银行有着密切关联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通过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回收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大连分行接到指
21、示,将华兴集团662亿元的债权转让给新成立的大连办,作为其资本项下的经营性投资。2003年6月,农总行的一纸通知要求将华兴集团大连分行的贷款项目退回大连分行。但这时,华兴集团却拒绝重新承担贷款,只同意将华顺大厦和中山大厦抵债给银行。事实上,华兴集团已经没有偿贷能力,中山大厦年经营最高收益可还息1000万元,距实际应付息尚差2430万元。华顺大厦属于在建工程,不仅没有收入来源,还需投入3000万元,才能达到商品房标准,而最终成了一栋烂尾楼。2004年8月24日,农行大连分行、华兴企业集团、华顺房产三方签署协议,同意以华顺房产拥有的固定资产即华顺大厦或华顺房产的全部股份,清偿上述所欠债务。但“三方
22、协议”签署后,双方至今未办理华顺大厦产权过户手续。于是便有了上文“一女嫁二夫”的拍卖闹剧。在报告中,大连分行称,由于过户费要3000万元,银企双方均无法承担,虽然暂不过户,实际上农行已经成为华顺大厦的权属人。大连分行称,对于华顺大厦的法律纠纷并不知情。记者调查获知,第一次拍卖被法院叫停后,当地媒体已经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并且,拍卖行也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程金远法官表示,在这件事中,第一,银行不具备拍卖委托人的资格,对华顺大厦并无处分权却擅自将大厦委托拍卖;第二,在明知大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拍卖,这显然扰乱了经济秩序,构成了欺诈。从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抵押登记记录来
23、看,在“三方协议”签署前,华顺大厦已经被抵押过两次。第一次抵押是在2000年12月12日。华顺房产以华顺大厦15层以下为抵押物,为华兴集团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次抵押担保发生在2001年12月29日。这一次,是以华顺大厦的16到30层及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大连恒元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元公司”)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55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即便华顺大厦已经抵押给了大连分行,它也没权利将其拍卖。两次拍卖均被法院叫停的缘由是,华顺大厦拖欠明阳工程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被大连市中级法院查封。明阳工程建筑公司总工程师肖本勤说,华顺大厦于1
24、995年10月中旬动工,建到封顶后,自1999年10月末,工程停工至今。工程款3600多万,现在还欠2900万未还。6月13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华顺大厦拍卖备案登记的决定,并成立了专案组,对两次拍卖进行彻底调查。探讨:法院强制拍卖的特征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委托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特点。在任意拍卖中,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一般就是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即使委托人不是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也是得到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和处分权人的授权而代理拍卖事宜的人。标的的非自有性是法院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它决定了法院强制拍
25、卖要遵守一系列不同于任意拍卖的规则。下面试以是否允许无保留价进行拍卖为例加以说明。在任意拍卖中,由于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无论拍卖标的的价值大小,委托人均可决定采取无保留价拍卖的方式拍卖,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委托人一体承担这也是委托人自主行使处分权所必然承受的法律后果。而在法院强制拍卖中,由于法院对拍卖标的不享有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而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这种处置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不允许以任意低价拍卖当事人财产。因此,法院在强制拍卖中必须对大价值的拍卖标的设置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进行拍卖。比如对一辆评估价为100万元的奔驰
26、牌小轿车,如果是一般民事主体委托拍卖的自有财产,该民事主体可自主决定不设保留价而以任意低价拍卖成交,如果愿意,他甚至可以在2万元的价位上卖出;而如果该车是法院强制拍卖的标的,由于要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法院应当设立保留价,且保留价不得太低(如以2万元为保留价是根本不可能的)3,拍卖的最后应价低于保留价时不得成交。反方观点:关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及各国立法实践上均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私法行为说,认为强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契约,其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应买申请是要约,拍定表示是承诺。二是公法行为说,认为强制拍卖是国家通过其执行机关所进行的标的物的变价行为,是一种类似于公用征收
27、的公法行为。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决定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强制拍卖是执行机关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而进行的,并以拍卖所得价金分配给债权人而满足其债权的行为。因此,就整个强制拍卖程序而言,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买受人以及执行机关。从买卖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关系,就必须分清楚谁是出卖人、谁是买受人。而按照公法说,既然强制拍卖不属于民法上的买卖,也就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另外,买受人对拍卖标的权利的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也就是说法院等执行机关的强制拍卖有无公信力或拍卖的法律效果如何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基于对强制拍卖
28、性质的认识差异,其答案大相径庭。如私法说基于买卖的观点,认为买受人继受取得拍卖标的,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而公法说从公法行为出发,认为强制拍卖为买受人创设了原始取得拍卖标的的法律效力,既然是无负担的原始取得,也就不存在瑕疵担保请求权的问题。笔者认为,私法说主张强制拍卖是私法上的买卖,并因此认定拍卖的法律效果,不能让人信服。首先,买卖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价金及移转拍卖标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买卖契约。而强制拍卖是执行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只要具备了法定的要件(如债权存在及给付迟延,具有执行的法律依据),执行机关就应当实施,不取决于当
29、事人的主观意志。事实上,就执行机关强制将拍卖标的移转于第三人而言,明显是违背了债务人或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意愿。因此,强制拍卖是诉讼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其次,按照私法说的观点,一般都认为拍定人即为买卖契约的买受人,但对于谁是出卖人,则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见解:(一)以债务人或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为出卖人;(二)以债权人为出卖人;(三)以执行机关为出卖人。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买卖契约必须存在于不同的当事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所以当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契约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依照(一)、(二)的观点,无法解释为什么债务人或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及债权人也能够成为买受人,同时将执行机关贬为债权人
30、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与事实不符。另外,执行机关基于法律授予的职权,代表国家实施强制拍卖,并以国家赔偿的形式承担拍卖引起的法律责任。依照(三)的观点,是将执行机关自身的法律人格与国家的法律人格混为一谈,有悖于法理。作为买卖契约,出卖人必须将自己所有的拍卖标的移转给买受人,而执行机关对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可能存在丧失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近代国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一方面禁止个人的自力执行,另一方面确立国家救济制度,使国家成为强制执行权的唯一主体,债权人仅有对国家请求进行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在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后对标的物所实施的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国家强制执
31、行权力的行使,当然属于公法行为。强制拍卖在形式上与买卖(任意拍卖)有相似之处,但就其本质为执行机关的职务行为及其实施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而强制剥夺所有权而言,又与买卖决然不同;从效果上看,强制拍卖类似于公用征收,是由国家征收标的物,并使拍定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公法上的处分行为,但作为司法处分,又与作为行政处分的公用征收有着重大区别。委托人的主要权利2保留价确定权。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保留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的利益,拍卖人在委托人确定保留价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市场预测给委托人一个较为合理的建议。但从权利的属性上考虑,保留价的最终确定权应归委托人行
32、使。我国拍卖法条对此已有明文规定。所谓保留价,是委托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在有保留价拍卖中,保留价的确定是受拍卖标的自身的状况、市场价格及委托人对市场的预估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科学、合理、公平地制定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的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 在拍卖实践中,由于委托人通常高估标的价值,因此往往影响拍卖的成交。拍卖人则希望保留价定位客观实际、低于市场价格,以便留出一定的竞价空间,这就形成了矛
33、盾。虽然在决定保留价的过程中拍卖人处于不利地位,但仍应实事求是据理力争,争取形成共识。如果确定保留价时委托人提出多少就是多少,就会加大拍卖操作的难度,导致拍卖失败。确定合理的保留价是委托人、拍卖人共同关心的问题,保留价确定:一是要遵循价值规律,二是应低于目前市场上的交易价。这样有利于形成竞争,提高拍卖的成交率,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的利益。在谈判、协商阶段,拍卖人应向委托人阐明以下观点:(1)保留价不等同于成交价。保留价仅是该拍卖标的最低成交价而成交价则是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如果保留价高于市场预期价值,其后果是一方面在招商、咨询中吓走竞买人,使拍卖会无法举行;另一方面在拍卖会上无人
34、应价导致流标,陷人被动,影响标的物的处置速度。因此,保留价适度偏低有利于招商的顺利进行和激励竞买人竞争,最终实现理想的成交价格。(2)保留价不完全等同于目前市场价。委托人常常依据现行的市场价格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这实质上是认识上的偏差。拍卖是一种竞价行为,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争形成的,因此按照目前的市场价确定保留价,一般不易为市场认同。因为在成交价款的构成中,除拍卖师落槌确认的价格外,还包括拍卖佣金、保险费、税收及有终付出的款项可能会大大超过竞买人的预期,关证照、产权变更的相关费用,最而影响到拍卖成交。一般而言,委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以实现标的物化为现金的目的。(3)保留价不同于起拍价。所谓
35、起拍价是指拍卖师就某一标的开始拍卖时第一次报出的价格,起拍价可能低于保留价,可能等于保留价。保留价与起拍价属于两种不同的价格现象,保留价有法律规定,起拍价则是因为拍卖师或拍卖行工作方便而使用。关于拍卖保留价的一篇案例分析2007年,江苏某拍卖公司接受对委托人所属临街的正门两侧共计14间门面房使用权对外进行拍租活动。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分两次委托了拍卖公司,第一次委托方以正门南侧的6间门面房进行委托,接受委托后,拍卖公司仔细考察了该拍卖标的实际状况,该标的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其位居市区主干道,正面朝向当地市民健身广场及长途车站,左右邻接繁华店铺,此地段当属繁华闹市街口。对于此次拍卖,委托方对拍卖成功
36、抱有非常高的希望,从以往的拍卖实践分析,拍卖公司也对本次拍卖的成功寄予自信。为了确保本次拍卖取得理想效果,实现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的利益双赢,拍卖公司在拍卖会的前期工作上作了充分准备。首先,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上与委托人多次沟通,对此,拍卖公司全面考察了本市相关地段的市场价格,以及对所拍卖标的在未来年度内可增值空间进行了分析,使得委托人对于拍卖标的所持何种价位及可期待升值空间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为最大范围内实现拍卖标的的资源优化,发挥拍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中价值发现的最大特征。拍卖公司分别在在省级和市级的两家报纸上同时刊登拍卖公告,不仅如此,拍卖公司有针对性对以往的客户记录进行仔细筛选,搜
37、寻有价值的竞买人,经此番拍卖前较为密集的准备,截至竞买登记日止,共有近百名竞买人办理了登记。拍卖会当天,竞买人分别持牌进场,当地市委有关领导、委托方的分管领导也都到场给予关注,拍卖会现场,拍卖师当众折封委托方确定的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当拍卖师对第一间门面房报价150万元后,会场在沉寂约数秒种后,即有竞买人持牌应价,随后,竞买人按拍卖师事先设定的增价阶梯依次报价,随着标的拍卖价格的稳步上扬,现场气氛也逐渐升温,经过几轮的角逐,价格的厮杀在三名竞买人之间盘旋,稍歇之间,已剩下只有两个人面对面的抗衡了。一个小高潮竟然在第一个拍卖标的上就出现了,此时,拍卖师巧妙运用主持语言,恰当对竞买人进行心理造势,并
38、提示竞买人理智应价,正如拍卖公司所期望的,竞买人热烈中表现冷静,沉着应价。最终该第一号标的5年的门面使用权以170万元的价格成交,紧接着,第二号、第三号.第六号标的在更为激烈的博杀中纷纷以高价拍出。一路下来,本次拍卖的六个标的全部成交,本次拍卖标的的总成994万元,比全部标的总保留价高出240万元,这样的成交价也早已超出了委托方的意料之外,本次拍卖会取得了极大成功。有了第一次极为成功的拍卖效果,委托方对正门北侧的八间门面房的成功拍卖信心倍增,但对于拍卖公司来说,却并没有简单的以第一次成功拍卖作为其乘胜追击的基础,对于北侧八间门面房的拍卖,拍卖公司首先考虑的是该八间门面房与第一次拍出面房之间的地
39、理位置的悬殊,第二次的八间门面房虽然也紧邻学校正门,但从经商造市的角度考虑,较之于前次拍卖的八间门面稍显逊色,为此,拍卖公司从谨慎考虑,就第二次拍卖的八间房的起拍价与委托方进行深度磋商,拍卖方分析了第一次拍卖成交的价格可能对本次拍卖的竞买人产生的影响。由于第一次的高价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次竞买人产生退让,再加之地理位置上的些微差异,所以,拍卖公司在经过审慎分析,与第一次拍卖一样,拍卖公司事先就拍卖会的举办刊登了公告,同时逐个对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进行了拍卖通知。另外,为防止此次拍卖出现意外,拍卖公司还有选择地与个别竞买人进行沟通,掌握他们对标的所持价位的承受尺度,在此基础上,拍卖公司向委托方
40、提出了关于拍卖保留价确定的书面意见,就其所判断的拍卖价格进行了客观剖析,希望委托方能客观看待两次拍卖会中拍卖标的的区别,理智确定标的保留价价格,以取得第二次拍卖的圆满成功。拍卖会当天,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全部到场,拍卖师按拍卖程序主持拍卖,委托方当场向拍卖师交付各间门面房的保留价,拍卖师就第一个拍卖标的起价后,竞买人席一片安静,随着拍卖师叫价声却无人回应的忐忑局面出现了,最终,第一个标的竟然在拍卖师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报价后以无人应价的结果尴尬流标,伴随着第一个标的的负面,第二个、第三个,最终八个标的全部以无人应价的结果告终。两次拍卖会所产生的如此巨大的差别让委托方深感意外,会后,委托方就此
41、次拍卖失败的原因向拍卖公司求询。拍卖公司分析,第二次拍卖失利的主要原因是委托方的保留价定得偏高,超出了竞买人的心理预期,在拍卖标的展示过程中,竞买人必然会对两次拍卖的标的进行相应的对比,给出自己可以承受的市场价位,如果委托方在保留价上不考虑两次拍卖标的的相关因素,仅从主观上揣测拍卖标的的市场价位,难免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追求高价,这样的设想却和以较低的起拍价吸引竞买人的考虑相左,毕竟你委托方是卖方,你没有理由不考虑竞买人买方的想法。对于拍卖公司来说,值得总结的是,拍卖前要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利用已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数据,全面衡量拍卖标的市场值、及在此基础上恰当设置起拍价,不能迎合委
42、托人好高骛远的心理需求而脱离起码的判断标准。由此,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中需要有对个别委托人进行说服,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拍卖这一特殊的买卖方式,说到底,它是交易,是相互的,一厢情愿的思维只会带来有价无市的尴尬结果。这样,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拍卖公司来说,教训都是深刻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3拍卖价款请求权。拍卖成交后,获得拍卖价款是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委托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拍卖人或者买受人支付拍卖价款。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可以由买受人直接支付给委托人,也可以由买受人先支付给拍卖人,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再对委托人履行支付义务。4拍卖活动监督权。委托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的实
43、现,必然监督拍卖人拍卖的整个过程,以避免拍卖人损害其利益。委托人的监督权表现为:询问拍卖中有关问题、了解拍卖中的有关情况、提醒拍卖人应该注意的事项、监督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等。5拍卖标的撤回权。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直接导致拍卖程序的终止。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该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应当终止拍卖。第五十四条又规定,委托人提出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44、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 标的来源和瑕疵告之义务
45、。说明标的来源,提供有关的所有权证明及资料,是委托人的义务,也是拍卖人接收委托的基本要求。为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拍卖人对标的瑕疵必须予以说明,因此在接受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对标的瑕疵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决定着拍卖人能否接受拍卖委托及确定接受委托的价位。拍卖人有权获知拍卖标的的来源是否合法,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提供有关的所有权证明及资料;拍卖标的是否有瑕疵?是隐性瑕疵还是显性瑕疵?瑕疵并不仅指拍卖标的事先存在的毛病和质量问题等,而且包括权利障碍等。拍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因此,接受委托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46、予以说明。拍卖标的瑕疵问题是拍卖实践中时有发生的问题,也给拍卖企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因此在拍卖实践中不能小视拍卖标的瑕疵的影响以及加强这方面问题的应对措施。拍卖标的瑕疵应当包括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两个方面。品质瑕疵是指拍卖标的质量,主要包括拍品的外观形态,制作原材料,制作技术工艺等外观状况和内在的质量状况是否存在缺陷。拍卖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指拍卖标的所有权不完整,如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设定抵押权、租赁权、质押权等,第三人可依据一定权利凭证向竞买人主张权利。当接受拍卖标的委托时,积极要求委托人说明标的瑕疵,并根据委托人介绍情况,进一步核查标的瑕疵情况,尽可能的将标的瑕疵在拍卖前搞清楚。总结拍卖实践证明
47、拍卖标的物瑕疵的存在是经常的,不论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曾出现过拍卖标的瑕疵的案例,这是因为拍卖标的多数属于二手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应该值得重视的问题;还应该看到,拍卖标的瑕疵是引发拍卖纠纷问题的高风险因素,许多案例证明,因为拍卖标的瑕疵问题引起的诉讼致使拍卖企业败诉,进行经济赔偿,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有的企业也因此破产的案例也有存在。因此,拍卖企业应重视拍卖标的瑕疵,从接到委托的阶段起就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了了解委托标的情况,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就相关事宜协商,明确双方责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
48、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拍卖人和委托人具有瑕疵告知的义务,同时竞买人具有相应的知情权。拍卖人和委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竞买人知情权的,拍卖人和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移交拍卖标的的义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标的是不动产的,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拍卖标的是动产的,委托人应安约定的地点、期限、方式等移交,委托人应妥善履行拍卖标的的移交义务。3 竞买禁止义务。委托人不的参与自己所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自己参加本人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委托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