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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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1 总 则1.1 为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贯彻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下称“规定”) 和学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党组织负责。1.3 按照“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组织协调,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

2、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具体工作。1.4 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本办法的责任考核对象和责任追究对象。1.5 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对于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实行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2 责任制责任考核2.1 责任考核内容2.2.1 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

3、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2)按学校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执行情况。(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的情况以及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党纪政纪情况。(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5)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学校纪委报告,在纪委指导下积极组织调查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条规作出处理,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思

4、想转化教育工作的情况。(6)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主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对照检查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以及整改、制度建设情况。(7)结合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1.2 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在主管或分管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和党纪政纪的情况。(3)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情况。(4)重视人民来信和案件查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认真抓好或协助纪检部门办案工作情况。(5)关注和解决群众热点问题情况以及进行调研,采取措施或制度建

5、设情况。(6)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2.2 考核等级和评定标准2.2.1 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1)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党风廉政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得到落实,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对照考核内容评价好;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80% 以上。(2)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工清楚,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对照考核内容评价较好;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60% 以上。(3)不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中出现严重

6、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对照考核内容评价较差;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在有效票的 60% 以下。2.2.2 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干部(1)优秀。对照考核内容:(a)能积极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b)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c)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d)率先垂范,清正廉洁;(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 90% 以上。(2)合格。(a)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b)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较好; (c)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违纪问题能

7、及时处理或纠正; (d)能做到廉洁自律; (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60% 上。 (3)不合格。对照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b)分管部门或单位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c)本人有以权谋私行为或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d)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在有效票 60% 以下的。 2.3 考核时间、方式、方法和结果处理2.3.1 考核分为上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上半年度考核在6月底或7月上旬,以自查和结合单位工作

8、小结的形式进行;年终考核与党总支(支部)、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终总结一起进行。 2.3.2 责任制考核的基本程序 (1)责任制考核对象提供述职报告和相关资料。 (2)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考核组做出综合评定,报学校党委。 2.3.3 经学校党委批准,责任制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好”的党政领导班子,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评为“不好”和“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 责任制责任追究3.1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3.1.1 责任追究的形式 (1)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2)

9、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5)给予组织处理;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1.2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理 (1)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本部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

10、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领导干部做出书面检查或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甚至纪律处分;该领导干部知道情况不加劝阻和制止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5)对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检查、不落实而贻误工作的,给予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上级和学校党委下发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带来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令其作

11、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分别责任情况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7)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8)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9)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

12、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对限制、阻挠或不准进行查处的,分别视情节及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2 责任划分,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3.2.1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3.2.2 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3.2.3 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2.

13、4 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3.3 责任追究的程序3.3.1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职能部门或组成调查小组(或委托下级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3.3.2 责令被追究人员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3.3 对科级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其中应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审核后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执行。 3.3.4 对中层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程序执行。对其中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3.3.5 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行政可以直接决定对学校中层和科级以上干部的责任追究。 4 附 则4.1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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