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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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爱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爱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疆开采矿产资源,必需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2、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疆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方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自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方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须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依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

4、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自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自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 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确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须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5、。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0 日内,依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运用费,并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 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 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 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接着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 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持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持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6、。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 0 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依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记。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运用费,根据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 0 0 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运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

7、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采矿权运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详细管理、运用方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安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运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方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运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的缘由,造成矿山企业严峻亏损或者停产的;(

8、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实行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爱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照实报告有关状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十五条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确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 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十八

10、条不依照本方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复原;情节严峻的,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 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11、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方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开采石油、自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其次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 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其次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12、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次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根据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运用方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次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看法;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第

13、三十条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起先缴纳采矿权运用费,并可以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方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第三十三条本方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 8 7年4 月2 9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全部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方法和1 9 9 0 年1 1 月2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全部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确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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