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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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经济性的战略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条例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区域管理应当听从流域管理,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流域统一管理。下文是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

2、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爱护的有关工作。其次章 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

3、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第六条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听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听从综合规划。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听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亲密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爱护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4、管部门备案。流域水资源爱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区域综合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域水资源爱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编制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流域、区域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规划须要修改时,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5、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看法。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看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三章 流域水量安排和调度第十二条 流域水量安排应当依据流域规划、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状况,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安排方案。制定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可持续利用和节约爱护、水质水量双限制的原则,保障流域内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航运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统筹流域外的调水。第十三条 流域水量安

6、排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流域水量安排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论证,依据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改变提出修订方案,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包括取水量安排指标、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最小下泄量指标及水质限制指标等内容。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安排方案是流域用水总量限制和水量调度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安排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安排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安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涉及市、县的水量安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

7、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实施。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年度预料来水量、用水安排、水资源节约与爱护以及水功能区达标等状况,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安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须要在年度水量调度安排外运用其他地级以上市安排内水量安排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流域内发生严峻干旱、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状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第十七条 旱情紧急状况的流域水量调度

8、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生旱情紧急状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旱情紧急状况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旱情紧急状况水量调度预案,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相互通报取水退水及水库蓄泄水状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状况的,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权限和职责,

9、刚好实行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等措施。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安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爱护其次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护流域各河段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爱护水环境。其

10、次十一条 流域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流域管理机构监督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须要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时,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制订程序进行修改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爱护目标、管理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活动,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爱护目标。其次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

11、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分别核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实力,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看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运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刚好报告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实行治理措施,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次十三条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东江、西江

12、、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其次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完善水情水质通报机制。流域的水量水质信息应当实行共享,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看法

13、的;(二)不执行水量安排方案、水量调度安排或者应急调度的;(三)不根据规定拟定、实施流域水功能区划的;(四)不履行流域水质状况监测、报告职责的;(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不执行水量调度安排或者应急调度的,由作出调度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14、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其次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从事防洪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8

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确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全部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16、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整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需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其次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

17、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基金收益;(四)滞纳金;(五)地方财政拨款;(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收入。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需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全部。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肯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依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状况确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

18、平均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详细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一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第十三条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实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第

19、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缘由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需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依次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担当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后参与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与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需每年供应生存证明。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

20、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己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全部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根据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第十八

21、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详细计发方法由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与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与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2、。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其次十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接着支付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其次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

2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其次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需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需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次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需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其次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需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次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

24、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肯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第五章监督检查其次十八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运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条

25、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状况,供应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询问、查询服务。第三十一条单位必需向被保险人照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状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状况进行稽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对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

26、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假公济私的;(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27、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供给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马上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

28、确定不服的,可在复议确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心、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干脆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托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第四十条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由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管理的意义 水资

29、源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爱护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工程的经济效益,在满意用水户对水量和水质要求的前提下,使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广义的水资源管理,可以包括:法律。立法、司法、水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行政。机构组织、人事、教化、宣扬。经济。筹资、收费。技术。勘测、规划、建设、调度运行4方面构成一个以水资源开发(建设)、供水、利用、爱护组成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这个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把自然界存在的有限水资源通过开发、供水系统与社会、经济、环境的需水要求紧密联系起来的一个困难的动态系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依靠性增加,对水资源管理要求愈高,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水资源管理与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亲密相关;同时,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社会、宗教、自然地理条件和文化素养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历史习惯等缘由,其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内容和形式也不行能一样。但是,水资源管理目标的确定都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生态环境限制目标相适应,不仅要考虑自然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改善,而且还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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