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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救济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救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救济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允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救济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法律救济,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
2、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供应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救济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救济志愿者。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公民。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救济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法律救济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救济队伍建设;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法律救济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法律救济是政府的责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救济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保障法律救济组织和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救济活动。法律救济经费保障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设立法律救济基金,多渠道筹集汲取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激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救济事业供应捐助。法律救济经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经费运用状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救济工作。法律救济机构详细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救济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供应法律救济,并对其开展法律救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人民法
4、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信访等国家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救济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作法律救济机构做好法律救济工作,并为辖区内须要法律救济的公民供应帮助。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为相关群体供应有关的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激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救济活动。激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学问、法律工作阅历的人员参加法律救济活动。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救
5、济制度宣扬,普及法律救济学问,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实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救济作为公益性宣扬的重要内容,为法律救济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法律救济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和嘉奖机制,对在法律救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法律救济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和嘉奖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次章 法律救济范围和对象第十条公民对下列事项须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一)依法恳求国家赔偿的;(二)恳求赐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
6、)恳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恳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恳求支付劳动酬劳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爱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见民事权益的;(七)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见民事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平安、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恳求赔偿的;(九)因征地、拆迁、移民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见民事权益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阻碍或损害主见其民事权益的;(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救济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根据受理
7、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所在县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执行。因遭遇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见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救济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农夫工因工伤、工亡、劳动酬劳、劳动保险申请法律救济,实行绿色通道,可不审查其经济状况。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信访等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觉当事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第十三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或者近
8、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救济:(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托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觉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人民法院自
9、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觉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托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供应法律救济。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救济机构。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第三章 法律救济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公民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受其托付的其他人可干脆向法律救济机构申请法律救济;确有困难的,也可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
10、作出供应法律救济确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到法律救济机构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特别状况下,法律救济机构上门办理。第十六条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建立便民服务场所,开设法律救济服务窗口,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面对公众公开申请法律救济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材料书目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便利公民申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救济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公民申请法律救济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居处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救济机构提出
11、。两个以上法律救济机构都可以受理法律救济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救济机构受理。第十八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救济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救济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救济机构。第十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居处地村(居)
12、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其次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救济应当供应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救济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居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照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审核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
13、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确定。其次十一条法律救济机构收到法律救济申请后,应当刚好进行审查,并依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见合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当即作出供应法律救济的确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须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救济机构予以查证;(三)对涉及重大疑难事项或者其他特别案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供应法律救济的确定;(四)对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救济机构可以干
14、脆认定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属于农村五保供给对象的;(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给的;(四)来自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五)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恳求支付劳动酬劳或者工伤赔偿的;(七)主见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爱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八)因自然灾难或者其他不行抗力造成经济困难需接受救济的;(九)确需法律救济的其他人员。其次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救济机构可以先行供应法律救济,事后由申请
15、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危急的;(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或者其他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三)须要马上实行保全措施的;(四)不刚好供应法律救济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冲突的;(五)有其他紧急或者特别情形的。其次十四条申请人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确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救济,且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干脆赐予法律救济。受援人以法律救济机构的法律救济确定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干脆赐予减免。其次十五条申请人对法律救济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救济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救济
16、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救济机构变更确定,刚好向申请人供应法律救济,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维持法律救济机构确定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法律救济实施其次十六条法律救济一般实行下列方式:(一)法律询问、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公证和司法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救济形式。其次十七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
17、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救济机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刚好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其次十八条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时,凭法律救济公函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档案资料,有关单位有义务赐予协作和帮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询问、复制等费用。其次十九条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救济机构报告,法律救济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救济:(一)以欺瞒、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救济的;(二)供应法律救济过程中发觉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
18、改变,不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五)受援人另行托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救济的;(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救济案件有关的状况,不帮助、不协作法律救济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救济工作难以接着开展的。终止法律救济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救济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救济;(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救济案件的进展
19、状况;(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三十一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救济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救济案件的进展状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救济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支配法律服务人员供应法律救济。受援人应当协作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救济工作,照实向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救济案件有关的状况,供应相关证据材料。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救济机构。第三十二条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刚好向法
20、律救济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救济机构应当刚好审查,并依据案件状况和审查结果支付办案补贴。第三十四条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根据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救济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救济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救济机构以及法律救济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救济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救济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救济渠道。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救济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救济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救济状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国家
2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法律救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人员供应法律救济的;(二)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救济案件进展状况的;(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救济经费的。办理法律救济案件违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救
22、济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第三十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救济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可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第三十九条对在法律救济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责令改正。公民以隐瞒、欺瞒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救济机构在终止法律救济后,应当向当事人追收相关法律救济费用。第四十条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救济事项,未按本条例规定免收相关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救济工作中,未根据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