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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1.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1.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1.3 坠落半径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范围,称为坠落半径(R)。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2.1 高处作业的分级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R为2m。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R为3m。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R为4m。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R为5m。
2、2.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2.2.1特殊高处作业2.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2.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2.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2.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2.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2.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2.2.2
3、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2.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3.1.1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3.1.2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
4、组织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3.1.3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一不准违章作业;二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三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五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六不准打赌斗气;七不准乱动机构、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八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十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3.1.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交底,而且参加交底的人都要本人签字。3.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3.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3.2.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3.2.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3.2.6高处
6、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3.2.7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3.2.8 对带电、重要危险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3.2.9 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2.10 吊装施工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禁止行人通过和在起吊物件下逗留。3.2.11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3.2.12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2004-2005(国家安全生
7、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2月21日批准,2005年5月1实施)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d 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9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961
8、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装保险绳。9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9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木质塔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9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9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9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c 工作台,应配置30mm以上麻绳手拉绳。d 工作台提引绳、重
9、锤导向绳,应采用9mm以上钢丝绳。e 工作台平衡重锤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7化生字第671号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化生字第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米以上(含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10、作业为高处作业。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在化工企业里虽在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
11、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八条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
12、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第十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度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
13、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三条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 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14、。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第十七条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
15、、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十九条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需亲临现场指导,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除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二条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
16、间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 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
17、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第三十条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五、其
18、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合法、文明驾驶。 2、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3、严禁驾驶带病车辆,严禁穿拖鞋、酒后驾车、吃东西、闲谈,行驶中严禁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车未停稳不准开
19、车门上下车,门未关好不得运行。 4、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5、车辆进库加油时,驾驶员不准吸烟和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6、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好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7、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服从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8、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的一切安全活动,如:出车会、安全活动及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 9、车辆运行中严格执行安全行车规定,按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车,不得酒后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 10、如当天已完成行车任务,尽快对车辆各系统、部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尽快排除,严禁病车行驶。 11、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道路运输规章制度和线路里程、车况路况,以及驾驶员职业道德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