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教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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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宣教培训材料2009-05-06 07:43:13|分类: 工作手记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

2、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8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9页】。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

3、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

4、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

5、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

6、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

7、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

8、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

9、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10、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

11、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

12、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

13、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

14、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

1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16、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

17、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18、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特点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

19、,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

20、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21、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

22、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特点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23、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

24、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特点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5、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

26、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27、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

28、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导读: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

29、。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有以下亮点:锁定责任不留真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我国的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

30、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对接。 摘自检察日报2009年3月2日 重罚产生威慑力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系主任何计国指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而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要轻一些。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既要保护合法经营者,又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这种处罚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因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些问题是生产单位的能力不够,不能对每批生产原料

31、进行检验、控制所致,有些是世界性的难题,确实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出现问题食品的企业都罚得倾家荡产。处罚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特别是造假者,就应当重罚。应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裁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否为故意违法,对故意违法者除处罚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9年3月5日 遏制明星不负责任代言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引入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从广告的制作、发布、

32、代言上加大了个人的法律责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在广告中说了什么,观众很容易当真。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进行遏制,从而促使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和虚假广告划清界限。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3月4日 多头食品标准应终结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研究员陈君石指出,目前在我国的食品行业中存

33、在多头管理、多种标准的问题。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有一个标准是“食品质量标准”,卫生部还有一个“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两套标准都是强制执行的。同样是铅含量,在同样的食品里面安全标准含量不一样。两个监督员到同一个企业检查同一个产品,执行的标准也不同。有时,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合适,按照那个标准就不合适,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问题。现在食品安全法出来了,就要求上述两个标准将来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为乳制品前段时间出现了问题,所以目前,就从乳品标准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 摘自京华时报2009年3月3日 搭建风险评估技术平台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

3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使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强事前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也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承担起食品安全评估工作,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 摘自江南时报2009年3月2日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 (一)食品安全法给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内涵 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流通领域

35、食品安全监管上发挥了主导作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内涵和突破。在食品卫生法时代,由于权责划分不清晰,各部门“各人自扫门前雪”,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外延性和承接性。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等。 1、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细化,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同时,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

36、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切实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风险监测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制度,严格防范食品安全突发问题。为此,我们工商部门要预防为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健全与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和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 3、规范食品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广告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涉

37、及,导致历年来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品广告乱象群生而执法者无法有效监管。食品安全法对广告的内容做了“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同时针对各类社会团体、明星乱代言现象,明确规定如果各类社会团体、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关系到百姓民生,也是我们工商部门应该大有可为的新领域。 4、完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制度由之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法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召回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而面对数量众多的食品

38、经营户,这无疑是我们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必将遇到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这也要求我们要严格做好食品追溯机制,对不安全食品实施有效召回。 5、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有危机管理的意识,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沟通机制、安全事故信息顺畅发布等一整套的危机处理工作。如何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与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是对我们工商部门的一个很大的挑战。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将给工商食品监管带来的新问题 四审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是一个明显的进步,折射立法思维更新,以转变监管模式为核心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国家食品监

39、管理念的提升。但该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尚显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从现有食品安全法的全文来看,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概括性规定较多,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需相应的配套解释与各部门相应的规章来深度解读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安全法有效的操作途径及实施方法,从工商部门来看,现有的工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也需要重构,停止适用原先食品卫生法体系下的工商法律法规。从目前来看,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6月1日能真的发挥其作用,尚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 二是各部门要实现无缝隙衔接尚有一定难度。食品安全法从法律架构上重新整合构建了具备我国特色的多部门联

40、合监管下的食品安全体系,纵观法条全文,从风险监测评估到事故的处置,将食品的各个阶段纳入不同部门监管范畴,理顺了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实现了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毫无疑问,各职能部门能做好对各自 “责任田”的监管,但在各环节衔接上,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履行好综合协调职责,各部门真正实现无缝隙衔接,尚需一段时间的碰撞和磨合。 三是新法规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法构建了新的监管模式,拓展了食品监管理念,这给各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也带来了新的监管课题。“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如何超越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粗放型监管层面,上升到基于精确而严格的元素含量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监管

41、?如何拓展工商监管模式,完成食品安全法模式下的人与制度的创新,将是今后工商工作的重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将成为各级工商部门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工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主要监管人,担负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是工商部门继“两费”停收后面临的又一次重大转折,是一次革新监管理念,拓展监管领域、创新监管模式的契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预示着消费者“表达不满的标准”,也不仅

42、仅是食品是否是真的、有无过期等要素,而是营养成分是否达标、包装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存在有害细菌、重金属是否超标等严苛要素。工商的监管也将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初级层次随之上升到精细指标为基础的层次,食品安全监管也将从粗放的,表面的监管落实到依靠人员素质,科技设备为主的高效监管。为此,工商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1、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更新法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基层部门多做调研,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定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数据及分析,为制定细化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提供基层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整合

43、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为上级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不等不靠及时停止适用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水平。 2、加强部门协调,明确权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工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组织下,加强与卫生、质检、药监、农业等部门的协作,在食品安全法体系下强化协作意识,构建部门协作制度和沟通渠道,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以联合执法行动为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按照“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程序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实现食品安全法无缝隙衔接的宗旨,明确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

44、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利用现有途径网络,开展宣传教育,全民参与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以执法干部下基层、食品安全知识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为手段,畅通食品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利用12315网络、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维权站点网络,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法,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提高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为构建食品安全体系营造良好的

45、社会氛围。 4、开展专项整治,苦练内功,实战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品质。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部署,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升监管质量。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开展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广告等专项执法检查,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检查,强化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切实保障食品市场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实现在专项检查

46、中提升监管、监测水平的目的,完成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质的飞跃。 5、开展制度建设,实现监管规范化,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宗旨,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目的,以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制度等六项制度为契机,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发现和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做好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有效防范与处置。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工商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融入到实际食品监管中,实现工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探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体系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作出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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