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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状况测评指标详解及理论依据一、受教育机会权: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规定“我们将努力制订方案,内容包括:减少文盲,并为所有儿童,无论其背景和性别,提供教育机会:使儿童为生产性就业作好准备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即通过职业培训:让儿童在一个支持性的、培育性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长大成人。” 霍宏霞、杨菁英认为受教
2、育机会权指个人依法获得接受一定形式、一定阶段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这里的受教育机会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受教育机会,与具体的教育层次、教育形式及教育机构相联系。受教育机会是一种重要的机会性资源,主要依据平等原则来获得,并且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各有侧重。受教育机会权又由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构成。张兴峰认为“受教育机会权是指个体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又细分为入学机会权、选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等多项权利。”鉴于以上学者对受教育机会权的理解,本研究认为受教育机会权是指个体依法接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3、。受教育机会权是在平等原则上获得的,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本研究主要从入学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两方面进行测评、研究。(一)入学升学机会权: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入学升学机会权中,本研究将入学机会权划分为就近入学、免费入学、按时入学、免试入学四个指标进行测评。(1)就近入学,是指政府履行自身义务,提供各种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流入地
4、,进入一定服务半径内的学校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的行为。我国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第9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再次确定了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政策。其中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
5、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原则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此外,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本身就是对儿童受教育自由权的一种挑战。“就近入学”体现了儿童教育权较低层面的要求, 即保证儿童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均等“人人都有学上”。(2)免费入学,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需缴纳学费、杂费就可入学。儿童权利宣言中原则七规定儿童有受教育之权,其所受之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和义务性的。
6、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按时入学,是指年满法律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
7、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山西省实施办法 (简称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
8、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是山西省对身体状况特殊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入学年龄上的具体规定。(4)免试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不经过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的“考试”具体指招生学校自己组织的入学考试。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同时山西省实施办法(简称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5)升学机会权,是指受教育者升入高一级学校机会的权利。本研究具体指学生是
9、否有机会升学,在升学过程中是否享有同等的待遇。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学校禁止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但是现实生活中家长们还是对优质的学校趋之若鹜,通过测量学生升入优质学校的比例,分析学生在升学过程中的差异。注:有的学者将“学生身份权”也列入入学升学机会权中,如杨菁英认为:学生身份权是指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拥有其所在的教育机构的学籍并进行学习、生活的权利。只有拥有了学生身份权,才有可能进一步享有教育条件和获得教育成功。而本研究并未将其列入,原因是: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 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或者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相关法律对学生身份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实行普遍的强制性教育,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都不得被剥夺学生的身份。我国对小学的管理规定中反复强调:“小学不得开除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份权非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也不得被任意剥夺,同时应为学生提供各种救济途径。考虑到测评的客观有效性,所以本研究不将其列入研究中。(二)受教育选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
11、时,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凯声教授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中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就是指受教育的自由权,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龚向和教授认为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受教育者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自由选择的权利(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3页)。霍宏霞认为受教育选择权是指,由于受教育者的禀赋、个性、兴趣、文化背景是多种多样的,为了使受教育者获得最充分的自我发展的机会,国家有义务为受教育者提供多样性的教育,并保证受教育者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受教育的种类、学校、专业乃至教
12、师的权利。张立云认为受教育选择权,在义务教育阶段是受限制的,表现为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选择教育机构和教育形式的权利。秦启轩认为选择权有三方面的内涵:(1)公民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教育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外,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没有是否接受教育选择权。(2)公民可以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即选择接受什么样教育的权利。(3)公民有选择教师和学校的权利,即择校权和择师权。或者说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身心发展、特长、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类型公立的或私立的甚至获得认可的现代“私塾”就读,必要时选择教师。鉴于以上法律规定及学者的理解,义务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儿童没有是否接受教育的自由权, 但有接受什么样教
13、育的自由权, 这是受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儿童必须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 但未明确规定儿童入什么样的学校。在受教育的自由权方面, 我国儿童应该具有选择学校的权利。因此,本研究认为受教育选择权是指说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特长、兴趣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类型、教师等的权利,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选择权表现为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选择教育机构和教育形式的权利。本研究中的受教育选择权主要是以择校为主,择校问题是优质义务教育的供需矛盾所导致的, 它体现了儿童受教育权较高层面的要求, 即保障儿童受教育过程的机会平等人人都可以上好学校。我们不能因为提供不了优质教育,
14、而强迫其放弃选择的权利, 而应帮助不同的人选择其合适的教育。二、受教育条件权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杨成铭在其著作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和人权法学,中提到受教育条件权,即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平等利用这些条
15、件,在利用这些条件确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吉林大学的霍宏霞在硕士论文论受教育权中认为受教育条件权,指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确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表现为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国家资助权。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又主要包括教育设施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山东大学杨菁英在受教育权初步研究提出受教育条件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确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受教育条件权主要包括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和获得资助权。
16、受教育权在人权大家族属于社会权,社会权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提供强大的支持和保障。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上的资助,我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在42条又规定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张兴峰在论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中认为受教育条件权指的是受教育者有要求教育机构举办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育设施、设备,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它又具体包括教育条件的要求权和利用权。从该权利的内容、特点等来看,该权利的实现最主要的还是依赖教育机构举办者积极义务的履行。马益珍在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
17、过程的公平问题中认为教育过程就是教育者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和途径,在一定教育环境下以及在与受教育者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中,将一定的教育内容传授给受教育者,以实现既定教育目标的过程。因此,受教育过程可以简要概括为:学生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为了一定的教育目标接受施教者组织教育活动的过程。张鸿在对现阶段我国教育公平的思考认为教育过程公平即个体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学校教育资源的投入、硬件设施,包括师资力量的配备、教育物质条件的总和与同类学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二,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不仅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而且也要关注到学生的个体差
18、异,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学生的发展需要;其三,从教学实践上看,要求教学公平,教师在对待学生的态度和期望上体现平等,一视同仁。综上所述,受教育条件权是承前启后型的权利,既是对受教育机会权的发展,又是获得成功权的保障。受教育权的平等性不仅表现在开始的平等进入,更重要的是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对待。因此,本研究的受教育条件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使学生在一定条件下,接受施教者组织教育活动的过程,以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资源。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保障;二是教育教学活动。具体表现在课程设置、班级设置和教学活动中。这两方面前者体
19、现了受教育权条件性的保障,后者则体现了受教育权过程性的保障,两者结合更能全面的了解受教育条件权的实现状况。(一) 教育资源 1998年版辞海中对资源的解释是“所有一切可资利用的物质和精神的能力储备和实物积累”。当这些资源被运用于教育产业领域,构成教育产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那么该领域的“资源”就叫做“教育资源”。 1998年的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中解释资源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其主要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教育资源是指教育过程中所占用、使用和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即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的总和。人力资源包括教育者人力资源和受教育
20、者人力资源等。物力资源是指学校中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物品等。财力资源是指人力、物力的货币形式,包括人员消耗部分和公用消费部分。国内最早使用“教育资源”这一概念是韩宗礼,他在1982年试论教育资源的效率中提出教育资源是指“社会为进行各种教育所提供的财力、人力、物力条件”。而广义教育资源还伴随着教育实践,如今“教育资源”己经成为国内教育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和核心概念。目前涉及教育公平、教育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的文章大多将教育资源从人力财力物力的角度去划分,但对这三种资源内容的陈述各异。也有学者从广义的资源入手,比如南昌大学的范志芬在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公平问题研究以福建省永定县为例中从广义入手
21、,认为教育资源是在教育过程中所投入的一切要素和条件的总称,教育资源不仅包括上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经济资源,还应该包括信息资源、技术资源、文化资源、课程资源、制度资源等。山东大学的吴玲在基础教育资源配置问题研究中从财力物力人力三个方面对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做了对比分析。在财力方面,从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两方面做了对比;在人力方面,从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教师的职称、年龄结构等方面做了对比;物力方面主要从学生数、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危房面积、教学配件(生均计算机数)、生均图书藏量和生均固定资产等方面作了比较。沈阳师范大学的曲乐在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中从经费投入、办学规模、硬件
22、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质量等方面对我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了测评。其中经费方面从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外来学生择校费、学校门面房收入、开办幼儿园所得收入、重点小学门面房收入)两个方面测评。办学规模从学生数、生均校舍面积、生均计算机机数、生均图书数、平均班额、生师比等多个方面测评。师资力量方面从教师人数、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中级以上职务教师比例、年教师人均培训经费等几方面测评。教学质量方面从以上指标侧面反映。山西财经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的白俊英在义务教育均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其应用中把教育过程指标分为财力资源、人力资源、办学条件、及其教育救助指标。财力资源投入
23、指标,主要反映的是学校每年投入教育活动的经费状况。教育经费的投入指标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校际差距的重要指标。人力资源投入指标,主要反映的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配置状况,具体表现在队伍结构是否合理、教师素质的高低以及学历结构是否合格等方面。办学条件指标,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师生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保障,办学条件主要由生机比、生均拥有图书量、生均仪器设备值、多媒体使用率和生均校舍面积 5 个指标构成。结合课题的研究目的和以往学者的测评指标将条件权中教育资源的下级指标划分如下:1、人力资源:用于教育领域的人力总称。也是教育资源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下级指标将从教师和校长两个
24、群体去测评。教师方面从三方面测评:教师数量:专任教师数、生活教师数、师生比;教师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教师素质:专本科以上学历比例、教师学历合格率、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中级以上职务教师比例、学校科研人员比重。校长从校长任职资格、校长的培训、办学理念等几方面测评。2、财力资源:分为投资来源和投资分配两方面。投资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社会集资、学校自身建设、厂矿企业单位教育投资、学生家庭和个人投资。投资分配主要指教育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教育科学研究经费三方面。本研究欲从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预算外经费、教育财政支出占的比重、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的比重、图书购置费比
25、重;生均教育事业费等方面进行测评研究。3、物力资源:按照靳希斌在教育经济学中的分类教育物力资源由两部分构成,学校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学校固定资产又分为共同的固定资产,即土地、房屋、建筑物、活动场地、活动场地等;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有仪器、仪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文化设备及其他教学用具;生活用固定资产有水电、煤气、供暖设备、炊事设备、运输工具、印刷、医疗和各种家具等。课题组认为低值易耗具有共同性,课题的测评中暂时不予考虑。按共同固定资产;教学、科研用资产;生活用固定资产这三级指标分类。所以本研究认为物力资源指标有如下划分:共同固定资产。包括: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学校占地面积、体育场面积达标
26、率、生均校舍面积实验室、图书馆建筑达标率、生产劳动场所达标率、中小学校标准化校舍比重等。教学、科研用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达标率、信息技术教育及电教设备、文体器材配备达标率、图书资料配备达标、办公家具设备配备达标、心理咨询师及咨询室配备达标率。生活用固定资产。包括:生均基本生活设施(食堂、厕所、寄宿制学校生均寄宿面积等)、卫生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达标率等。主要指标概念:1) 教师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包括教师专业构成、教育程度构成、学历构成、职称构成、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等。(教育大词典p702)2) 教育事业费: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事业的经常性费用,也是中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的
27、主要来源。3) 师生比:学校教师人数与培养学生人数的比例关系。国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下达学校教师编制。测算学校师资需求量的数量指标,也是反应学校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指标。4) 生均教育费用:计量教育投资利用率的指标。是指培养一名学生所消耗的教育费用总和。5) 年生均教育费用=考核教育成本、教育投资使用率的重要指标,也是确定教育投资外部与内部比例的重要依据。6) 生均教育基建费:考核教育成本、教育投资使用率的指标。是指平均每名学生耗费的教育事业费。生均教育基建费=7) 生均教育事业费= 考核教育成本、教育投资使用率的指标8) 生均图书册数:反映学校物力资源利用率的指标。学校平均每名学生占有的图书册
28、数。生均图书册数=9)生均校舍基地面积:亦称“生均学校用地面积”,是指平均每名学生占有的校舍总建筑面积。 生均校舍基地面积=10)教师进修干部培训经费:中国国家预算拨付的用于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行政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师资班及其附设的函授教育经费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等经费。11)教师平均工资: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个教师的工资数额。反映教师工资水平,研究教师劳动与报酬的基本指标。 教师培训费用是指培养和训练教师所花费的开支。包括职前培训费和在职培训费。 教师平均工资= 12)任课教师达标率: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率指标。在学校教学岗位上担任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中,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胜任教学工
29、作的人数的比重。 任课教师达标率=13)专任教师利用率: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率指标。 教师利用率= 平均每个专任教师负担的学生数越多,效率越高,反之,则低。 专任教师利用率= 现有教师人数多于专任教师实际需要量的,说明专任教师利用率低,反之,则高。则学校人力资源利用率高。14)实验开出率:反映教学质量高低的指标。学校已开出的实验课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课总数的比例。一般用学时数来计算。 实验开出率= 受学校实验仪器配备程度和师资的数量与质量的制约。(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质
30、量,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还对相关主体做出义务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35条要求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该政策中关于教育教学主要有如下规定:(1)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2)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德育课程和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
31、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3)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4)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注重师生互动;教学内容科学、严谨、完整,重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进行学习。教育大辞典中,教育活动是指根据社会要求和
32、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期达到预定目标的活动。包括:(1)兴办各种教育事业的活动;(2)进行各层次的教育管理活动;(3)学校教育学生的活动;(4)教育科研活动。教学是指以课程内容为中介的师生双方教和学的共同活动。学校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特点为通过系统知识、技能的传授与掌握,促进学生身心发展。构成要素为教师、学生、课程内容、教学手段。综上所述,教育教学活动是受教育过程公平的重要体现,学生有权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指学生在一定条件下,接受施教者根据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进行的各种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研究,本研究不仅对其主体学生进行测评,还要对其相关主体学校和教师进行测评
33、。因此,可以把教育教学活动分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课程设置、班级设置和教学活动。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中,应从个体之间和群体内部的差异两个层面进行对比分析。课程设置中,进行校际之间、城乡之间的对比,而教学活动中既要进行校际和城乡之间的对比,还有师生关系互动中个体差异的对比分析。1、课程设置:即教学计划,是课程总体规划。它依据一定的培养目标选择课程内容,确定学科门类及活动,确定教学时数、编排学年及学期顺序,形成合理地课程体系。(袁振国当代教育学)国家课程政策, 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 也是课程设置评价的主要依据。它包括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
34、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此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就所辖地区而言,也是课程设置与评价的政策依据。就山西省而言,有山西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晋教基200829号),这是该地区主要的义务教育课程政策,因而也是义务教育课程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的概念和相关的国家与地方政策,拟从三方面测评课程设置,即国家规定的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与学校课程(安全教育、校本课程)。2、班级设置:班级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活动为基础,以师生间、学生间的交往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系。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35、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因此,在班级设置中,编班依据,班级规模的大小、以及流动儿童、残疾儿童是否能随班就读以及直接影响教学公平程度,本研究拟从以上几方面测评。 3、教学活动: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身心获得一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王策三教学论稿)他认为任何教学活动都包括教学目的任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等成分或因素。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
36、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又符合学生实际;教学过程思路清晰,注重师生互动;教学内容科学、严谨、完整,重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进行学习。因此,在本指标中,拟从教学组织形式(班级授课、分组组织、个别辅导)、教学方式方法(教师授课、学生分组合作讨论、个人独立学习)、教学内容(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开放性命题)、教学媒介(简单的操作性学具、多媒体手段)以及师生关系互动(学生的参与、教师的反馈、教师对学生的关注)来测评教学活动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状
37、况。三、成功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张立云在论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中认为学习成功权应当包括两大子权利即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杨菁英在受教育权初步研究中认为受教育成功权是受教育过程结束时的结果权利。受教育成功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文件证明的权利。张兴峰在论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中认为受教育认可权是指公民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或完成了受教育行为后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同时如果是学历教育还应获得相关证书的结果性的权利。具体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从以上法
38、律规定和该领域相关学者得研究成果来看,在某一教育阶段结束后,要对受教育结果进行评价,首先受教育者自身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业成就是前提,然后教育者或教育机构才能对受教育者做出评价,进而才能分析该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同时受教育者自身学业水平的呈现也是对教育结果的评定。本研究认为受教育成功权是指受教育者在某一教育阶段结束时达到相应的学业水平,并且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教育成功权主要体现在学生学业水平和获得公正评价权两方面。但就这两方面还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成功权的全部内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纪违法学生的受教育权都给予了保障性的规定,因此本研究认为再加违纪违法这一反向指标,更能全面
39、反映教育结果与质量问题,使受教育成功权的内涵更加饱满,测评更加客观全面。(一)学业水平学生的学业水平是指学生在某一教育阶段结束时学生应达到该阶段的结果要求。学业水平是衡量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具体表现在学业成绩、获得学业证书、升学三个方面。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指学生所学课业的成效,通常用数字表示。学业成绩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受教育结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学业成绩主要从学科成绩和学科发展是否均衡两方面来体现。 2、获得学业证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张维平在教育法学中对获得学业证
40、书的解释是“在校学习的学生获得对某一阶段学业成就等状况的评定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终结性评定,它对学生的升学、就业和今后的发展就有重要的作用”。因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故不考虑学位证书。张立云在论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中认为学生在结束一个阶段的学习后,经考试合格,应当获得证明其学习经历及学习成果的学业证书。结合以上观点,本研究认为学业证书是对学习者经历、学习能力、学业水平的对外证明,因此获得学业证书是学生达到相应学业水平的标志。3、升学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
41、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升学是指建立在原有学业水平基础之上,升入更高一阶段继续学习。从此意义上来说升学也是对原有学业水平的证实。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是学生在某一教育阶段结束后的主要流向,同时也是测评教育结果公平的重要内容。因此,升学也应成为测评受教育成功权的一项指标。(二)获得公正评价评价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评价的过程是一个对评价对象的判断过程;第二,评价的过程是一个综合计算、观察和咨询等方法的一个复合分析过程。布卢姆认为:“评价就是对一定的想法、方法和材料等做出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它是一个运用标准对事物的准确性、实
42、效性、经济性以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评价就是指,通过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各个方面,根据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和非量化的测量过程,最终得出一个可靠的并且逻辑的结论。因此,公正评价是指评价者根据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的各个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测量,最终得出一个可靠的并且逻辑的结论。张维平在教育法学中认为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习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和道德品质评价将会对他们的一生的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张立
43、云在论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中认为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儿童的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公正评价权。这既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又是受教育权平等性的体现。“平等对待并不能排除差别,并不必然产生平等的结果,这一事实如今己得到公认。无论平等的法律多么重要,它只给我们留下法律面前的平等,而特权阶层和享受基本权利较少的阶层、天才和无才者却依然如故”。正因为承认差别的平等,才激发个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获得积极的评价。霍宏霞在论受教育权中认为公正评价权,指受教育者在利用教育条件身心发展变化以后,其身心状况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其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心理状态的评价,也包括身体状况的评价;既包括智力发展状况的评
44、价,也包括品德和身体发展状况的评价;既包括知识掌握状况的评价,也包括能力和技能方面的评价。由于国家承认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习者经历、学习能力、学术水平等的对外证明,具有非常大的公信度,因此,为规范和保障公正评价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从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公正评价既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评价,也有对某一教育阶段结束时的评价。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教育结果和质量的评价中,主要包括学业评价、品行评价等。考虑到后期测评的可操作性,本研究只对学业评价进行测评。同时为了对教育结果的公平状况进行科学测量, 本研究计划从学生学业成就的绝对差异、相对差异以及相对差异指标
45、的微观结构三个方面来描述。(三)其他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
46、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以上诸多法律都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情况做出了说明和规定,对于违法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给予了保障。从受教育成功权的测评来说,一方面,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受教育公平问题;另一方面违纪违法情况、犯罪率又能从侧面反映教育结果和教育质量,而且正面测评教育结果有时较难获得全面的信息,故本研究将违法违纪作为测评受教育成功权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指标。参考文献1 霍宏霞.论受教育权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3.2 杨菁英.受教育权初步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3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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