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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九、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场
2、安全用药用料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养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
3、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用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
4、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到场(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
5、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的,检疫人员有权责令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阜南县勇威养殖场 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 一、本饲养场如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或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对食品安全及生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二、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
6、、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症状、报告人等内容。 四、报告疫情时应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 五、对重大动物疫情隐瞒不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场所入口处须设消毒池。池内应经常保持有效的消毒液。 二、始终保持饲养场所清洁卫生,对粪尿污物坚持每天打扫清理一次,并堆积发酵杀灭病原体,有条件的要建立沼气池用作沼气处理。 三、对畜禽养殖场特别是圈舍要定期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如下:春、夏每2-3天消毒一次;秋、冬季每周消毒一次。畜禽病发时1-3天应消毒一次
7、。 四、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 五、 消毒药物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病死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对病死畜禽应及时化制或焚烧后深埋,禁止乱扬乱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 三、无害化处理池内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 四、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原因。 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
8、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阜南县勇威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各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养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阜南县勇威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