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GMP认证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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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教材G001培训日期:2009年6月18日培 训 师:扬帆培训内容: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医用氧GMP补充规定医用气体GMP认证检查项目课 时:3课时培训对象:全体人员存档地点:档案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 药品管理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节选)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

2、理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

3、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务院(节选)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

4、,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

5、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6、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

7、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8、。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

9、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1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

11、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

1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

13、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

14、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15、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第四章 设备第五章 物料第六章 卫生 第七章 验证 第八章 文件第九章 生产管理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十三章 自检 第十四章 附则(节选)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

16、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章 自

17、检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医用氧GMP补充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1月30日印发) 1医用氧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管理经验。2从事医用氧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医用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资格证书。3色盲患者不得从事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检验

18、工作。4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对医用氧生产不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氧气站设计规范和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5厂房应按医用氧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设施。6医用氧充装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平整、耐磨防滑,并设置专用更衣室。7医用氧生产过程各阶段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如待检瓶、待充瓶、已充装瓶等。8医用氧压缩设备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压缩机和水润滑压缩机。9用液态氧气化充装气态氧,必须使用低温液氧泵,加压气化后充

19、装。10充装车间应有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制度和措施。11医用氧容器(槽车、储罐和气瓶)应专用,且具有与其他气体容器区分的明显标识。12医用氧充装应使用专用设备,充装夹具应有防错装装置。13气瓶应固定,不得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外的其它气瓶。14对气瓶使用前的处理和清洗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验证,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15医用氧企业员工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16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建立批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具有可追踪性。17医用氧生产批号的划分应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充装的氧气为同一个批次。18分装医用氧的生产企业应向具有医用氧生产证明文件的企业购进液态氧,并在分装前做全

20、检。19医用氧放行前,必须按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进行全检。每个容器都应帖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品名、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执行标准。20气瓶必须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建立气瓶报废处理制度。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检验,并有气瓶报废处理记录。21重复使用的气瓶充装前应对瓶体进行清洗消毒,并必须释放瓶内全部底气,再用置换法或者抽真空法处理至合格。22医用氧充装后,每只气瓶均需检漏,并对瓶嘴、瓶阀进行保护,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23医用氧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 24本规定所

21、述医用氧是指低温分离空气制备的医用氧。其它医用气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医用气体GMP认证检查项目一、医用气体GMP认证检查项目共76项,其中关键项目15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61项。二、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通过GMP认证012013-24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312312不通过GMP认证3条款检 查 内 容*0301企业是否建立医用气体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0302是否配备与医用气体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0401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0501

22、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医用气体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0502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相互兼任。0601从事医用气体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接受医用气体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0604从事医用气体质量检验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0701从事医用气体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GMP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0801医用气体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医用气体生产造成污染。*0802医用气体生产区域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医用气体站设计规范及相

23、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是否取得省级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鉴定证书。0901厂房是否按医用气体生产 流程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等设施。1101医用气体充装区内表面平整、无脱落物、不长霉、耐磨防滑、易清洁。1201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1205医用气体生产过程中各阶段的气瓶是否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1207医用气体充装是否有专用充装区域。2901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措施。*3104医用气体压缩设备是否未使用氟塑料材料活塞密封的压缩机和水润滑压缩机。*

24、3105医用气体充装是否使用专用设备,冲装甲是否有防错装装置。3106用液态氧汽化充装医用气体,是否使用低温液态泵,加压汽化后充装。3301与设备连接的主要管道涂色是否符合国家GB16912-1997的规定;是否标明管内物流名称及流向。3501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状态标志,是否定期校验。3601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3602设备是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质量。3605自有气瓶是否有档案,是否由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定期检验,检验结果是否归入档案。3606医用气体生产企业是否有与

25、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有气瓶,是否充装自有气瓶。3607液态气体储罐是否定期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3608是否定期检查医用液化气体储罐中乙炔含量,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701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有专人管理。*3901医用气体的分装企业是否向具有医用气体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购进液态氧,是否在分装前做全检。3904当低温医用液化气体灌装到低温容器中发放给用户时,每个容器是否都作鉴别和含量测定。*4202不合格产品是否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4411医用气体容器是否具有能与其它气体容器区分的明显状态标志,标志是否符合

26、国家有关规定。4412是否建立自有气瓶报废制度。如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是否提前检验。是否有报废处理记录。*4601医用气体标签、说明书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801医用气体生产企业是否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4904可重复使用的自有气瓶,每次充装前,是否按GB1419-93规定检查;是否消毒。4905可重复使用的自有气瓶,每次充装前,是否释放瓶内全部余气,再用充装气清洗气瓶至合格,或者抽真空大于-80kpa。5101医用气体生产企业是否设更衣室。5201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员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5301医用气体充装车间是否有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的措施

27、和制度。5601医用气体生产和质量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色盲患者是否从事医用气体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工作。*5701企业是否进行验证,是否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5702医用气体生产是否对低温空分设备、充装设备、充装容器的处理及清洗、产品检验进行验证。5801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5901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6001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6101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记录和文件。6201生产管理文

28、件主要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批生产记录。6202医用气体的生产是否有生产记录,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主要内容是否包括:品名、自有气瓶号、生产日期、批号、数量、生产过程记录、操作者、空瓶检验记录和成品检验报告。6301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医用气体申请和审批文件、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批检验记录。6401生产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消及保管的管理制度。6402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经撤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工作现场出现。6501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6601医用气体生产是否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

29、程执行,如需要更改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6801批生产记录是否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6802批生产记录是否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批生产记录填写错误时,是否按规定更改。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6901医用气体生产批号的划分是否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充装的氧气为同一个批次,是否可追踪。6803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在线监测生产医用气体的质量和杂质的措施,并有监测记录。7009医用气体放行前,是否按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进行全检。每个容器都是否贴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是否注明:品名、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

30、、执行标准,医用气体的有效期是否大于钢瓶的有效期。7022是否按工艺、质量要求设立的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控与检查、记录完整。7023所有已充装气平是否都贴有标签和涂有颜色标记,标签内容和颜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401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7402质量管理部门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7403是否有与产品生产规模、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7505医用气体成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对记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方可放行。*7512医用气体产品是否按现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7513检验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

31、毁和任意涂改,并整理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7701每批产品是否均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恩能追查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7702医用气体的运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有相关证件。7801销售记录是否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7901企业是否建立医用气体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8101医用气体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产品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是否有详细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820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是否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301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是否按照预定的

32、程序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8401自检是否有记录。自检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教材G001考试试题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药品包装必须适合 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 ,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日期: 年 月 日,实施日期: 年 月 日。4、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33、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5、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并于 年 月 日起施行。7、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 。8、医用氧充装后,每只气瓶均需 ,并对 进行保护,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9、气瓶必须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建立气瓶报废处理制度。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 或 时,应提前检验,并有气瓶报废处理记录。10、医用气体GMP认证检查项目共 项,其中关键项目 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 项。二、问答:1、药品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哪些内容?2、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有哪些?3、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如何取得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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