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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具体情况,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签订本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供货量1.1 工程名称: 1.2 建筑面积; 1.3 工程地点: 1.4 工程工期: 1.5 混凝土总方量(m3): 1.6 本工程混凝土的供应(全部、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2.1 结算价格 预拌混凝土的结算由以下项目组成:2.1.1 预拌混凝土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混
2、凝土供应价见下表:序号混凝土标记基准价(元/m3)出厂价(元/m3)备注1出价格为混凝土的拌制出厂价(不含运费),其他费用另计,见2.1.22342.1.2 其他费用结算价格以下费用产生时另外计取:1.运费:本合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价包含8公里以内运费,超出部分按 元/m3公里,另加运费.2.泵送费: 元/m3 3.外加剂费用:抗渗: 元/m3抗冻: 元/m3冬施费: 元/m3 (冬期施工掺入混凝土中的早强或防冻费)。4.其他费用: 5.合计: 元/m32.1.3 供货量结算方式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工程供货量的结算方式按:发货单计。2.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体积计,以立方米(m3)为计算单
3、位。3. 预拌混凝土的体积的计算,在生产供货过程中,需方可派专人到供方逐车监磅签字确认,每车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时,需方应派专人负责逐车验收签字,并以此为结算依据。4.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5. 泵送润管砂浆单价按同等级的混凝土单价计算。6. 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三日内双方指定专人对账核算,确认每次混凝土供货总量,双方应在“预拌混凝土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依据。第三条 付款方式3.1 本工程经双方协商 3.2 本合同生效 日内,需方向供方预付混凝土款 万元。3.3 需方付款时,供方委派专人(以法人委托书为居)负责办理收款手续,其他人员无权办理任何支款事宜。第
4、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4.1 需方责任和义务4.1.1 需方保证施工现场水通、电源、路通,确保混凝土的正常交货浇筑,并免费提供混凝土泵送所需的水、电资源。4.1.2 负责混凝土施工期间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人员的安全,负责泵管的安装、拆除、清洗、保管及泵管堵塞处理。4.1.3 合理制定施工计划,提前至少24小时向供方下达“预拌混凝土供货通知单”,供货通知单内容包括混凝土标记、数量、浇筑部位及其他相关要求;具体供货时间提前12小时电话通知。4.1.4 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卸料,若因需方责任不能及时卸料浇筑而造成混凝土报废时,由需方承担相关损失
5、。4.1.5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后,需方不得往混凝土里随意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否则,发生质量问题由需方承担责任。4.1.6需方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进行浇注、维护和养护,对混凝土结构的实体质量负责。4.1.7 当同时浇注几个等级的混凝土时,需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范,若发生混凝土浇错部位,负全部责任。4.1.8 若需方发现供方所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在供应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供方,经双方到现场核实确认后,共同商定处理措施。4.1.9 需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混凝土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所用混凝土不在享受本合同
6、的优惠价格,均按本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4.1.10 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混凝土货款。4.1.11 需方应指定专人核算并确认每次混凝土的供货总量,需方无故不按时签证时,供方有权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4.1.12 供方所使用的原材料货源和质量相对较稳定,为了便于混凝土质量的控制,需方不再指定原材料的货源和提供原材料。4.2 供方责任和义务4.2.1 供方责任精心组织,精确计量生产混凝土,并按预约时间及时将混凝土运送到需方指的地点交付。4.2.2 供方应根据需方浇筑的需要,合理调度车辆,保证混凝土的连续供应。4
7、.2.3 车辆和服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需方合理调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4.2.4供方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验证,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4.2.5 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资料。4.2.6 供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浇筑全过程的服务,并积极配合需方及监理方对混凝土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工作。4.2.7 当需方提供原材料时,经供方检验不合格的,由权拒收和退货。否则,若混凝土发生质量问题,由需方承担所有责任。4.2.8 当出现异常情况中断或停产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
8、并协助需方采取应急措施。4.2.9 供方应派专人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范要求和本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保证为需方提供合格的产品。第五条 混凝土质量验收5.1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塌落度、含气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5.2 交货检验时,供需双方均应委派符合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当需方认为拌合物不合格,经供方确认后可以退货。5.3 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有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本工程检测机构是: 5.4 需方进行交货检验时,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和试验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9、GB/T500802002)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的规定。否则,其试验数据不能作为评定的依据。5.5 塌落度的允许偏差 本工程混凝土交货时塌落度的允许偏差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范规定执行。5.6 强度评定5.6.1 预拌混凝土强度的评定方法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满足评定要求视为预拌混凝土合格5.6.2 当混凝土中掺加粉煤灰时,其强度评定龄期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规定执行。5.7 若需方认为供方供应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且双方产生分歧时
10、,应由双方认可的质量仲裁机构确认。5.8 其他性能: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6.1 供方违约责任供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合格混凝土和服务,所造成的需方经济损失,应给予需方经济损失赔偿。6.2 需方违约责任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应给予供方经济损失赔偿,或依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6.3 供需双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6.4 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裁决。第七条 其他7.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者,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 万元整。7.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方修改条文均为无效。7.3 当市场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双方可协商相应调整混凝土价格。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需方(章): 供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