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63843825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17.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确定:批准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马路条例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下面是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马路条例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马路条例(20xx年2月2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批准 20xx年4月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本自治县农村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马路法、国务院马路平安爱护条例、海南省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家规定的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第四条 农村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爱护耕地、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马路管理机构行使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3、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马路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二)宣扬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运用安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组织协调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马路及其设施的爱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落实养护管理任务;(五)负责农村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六)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

4、道、村道建设规划,支配农村马路建设养护资金;(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八)监督指导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实施农村马路路政管理;(九)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对县道、乡道、村道实施路政管理。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环保、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的日常工作,帮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马路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实施路政管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

5、帮助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农村马路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马路、马路用地及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马路平安的行为。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农村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农村马路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爱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相协调,符合爱护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民族民间文化、文物古迹的要求

6、。第十四条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马路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马路规划须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农村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得低于马路三级技术标准,乡道不得低于马路四级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实际须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马路附属设施。第十六条 自

7、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筹集农村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马路建设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支配的农村马路建设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马路建设的资金;(四)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农村马路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运用安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运用安排,应当向社会公示。农村马路建设资金运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第十七条 农村马路建设应当遵循爱护生态,爱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运

8、用审批手续。前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国家、本省和自治县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九条 农村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其次十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规范申报,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施工。农村马路建设工程须要就近开采砂石土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次十一条 根据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农

9、村马路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其次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开展对农村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刚好订正,以保证工程质量。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农村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限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十三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第三章 农

10、村马路养护其次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其次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爱护乡道、村道的须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须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其次十六条 农村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支配资金实行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群众性养护组织、个人分段承包等模式实施养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筹集农村马路养

11、护资金,其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马路养护补助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支配的养护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马路养护资金。其次十七条 农村马路因自然灾难等缘由受损的,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抢修或者实行措施解除险情。农村马路损坏严峻的,应当马上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应当实行措施,动员沿线单位和当地群众参与抢修,尽快复原交通。其次十八条 农村马路绿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平安、美化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须要更新砍伐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12、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农村马路沿线电线、电缆平安的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规定的平安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农村马路路政管理其次十九条 在农村马路及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修理场所及其他设施;(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积累物;(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堵塞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浇灌、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六)其他损坏、污染路面和影响农村马路畅通的行为。

13、第三十条 在农村马路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农村马路和附属设施平安。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马路桥梁二百米范围内采挖砂石、开矿、爆破、取土、取地下水或进行其他危及马路平安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马路。农村马路上设置的各种马路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须要占用、挖掘马路或者运用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根据不低于该段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赐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建跨越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

14、跨越马路设置标语牌的,应当符合农村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 除马路防护、养护须要外,禁止在农村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须要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从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标准为: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村道不少于五米。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限长、限高、限宽、限载的标准。超限运载不行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经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根据要求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应当根据指定的时间、路

15、途、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记。禁止在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超限运输。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农村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赐予惩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非法阻挠农村马路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赐予惩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马路两侧树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赐予惩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马

16、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复原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危及农村马路和附属设施平安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农村马路桥梁二百米范围内进行危及马路平安的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马路,损坏马路标记,擅自涂抹、拆除、迁移马路标记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马路

17、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在农村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惩罚,但有关法律规定已有惩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惩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详细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说明。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