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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一.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20%赔偿。 3. 违反操作规程、管理混乱造成损坏,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按维修费的10%赔偿。 4. 违反操作
2、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三.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 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 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4. 对“两用”性仪器设备的丢失,从严处理,加重赔偿,责任人赔偿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0%。 四. 按使用年限赔偿费的计算 赔偿费=(原值-净残值)(折旧期限-使用年限)/折旧期限+净残值 净残值一般为原值的35% 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五. 赔偿手续 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责任人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赔偿费用一律上交校财务。 六.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