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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通用15篇)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或者国家教化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运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化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供应,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2 网络服务供应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马上复原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复原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供应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
2、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3 通过信息网络供应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供应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供应的作品中不行避开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探讨,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供应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供应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供应;(六)
3、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供应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供应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供应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4 网络服务供应者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或者拖延供应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没收主要用于供应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5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技
4、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阅读、观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运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6 网络服务供应者为服务对象供应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担当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供应,并公开网络服务供应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变更服务对
5、象所供应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供应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干脆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7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供应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供应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扰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供应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复原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复原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
6、)要求复原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供应本馆保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设或者保存版本的须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酬劳,但不得干脆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设或者保存版本须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面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爱
7、护条例 篇9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据状况担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礼致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依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供应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供应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有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有意删除或者变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的作品、表演、录音录
8、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变更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根据公告的标准支付酬劳,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供应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马上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供应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酬劳,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
9、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0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供应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扰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探讨,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供应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供应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平安性能进行测试。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1 网络服务供应者依据服务
10、对象的指令供应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供应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供应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担当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变更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供应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2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供应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3 对供应信息存储空间或者供应搜寻、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供应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11、制品,侵扰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变更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供应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供应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4 网络服务供应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供应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依据技术支配自动向服务对象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12、(一)未变更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供应者驾驭服务对象获得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状况;(三)在原网络服务供应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依据技术支配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信息网络传播爱护条例 篇1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峻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供应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依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供应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有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供应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供应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供应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酬劳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