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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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Termin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布2020-02-28 实施生态 环境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2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8环境管理台

2、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610 合规判定方法.16附录 A(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1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0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4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25附录 E(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28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3、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

4、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

5、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

6、、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

7、规范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2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JTS 149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56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8、)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码头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本标准指通过码头装卸、转运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等干散货并配套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与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

9、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基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上运输业-货运港口”)、泊位用途(填报

10、时选择专业化煤炭泊位/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3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港口和港区名称、所在水域(填报时选择沿海/内河,其中沿海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内河包括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京杭运河、黄河水系、淮河水系、闽江水系、其他水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货类及通过能力4.3.1一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

11、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货类名称、设计靠泊能力、设计通过能力、计量单位及其他。以下“4.3.2-4.3.5”为必填项,“4.3.6”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码头排污单位按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分别选择表 1、表 2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码头排污单位有多个泊位、堆场、输运系统的,应分别填报。码头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表 2 以外的生产单元、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4表 1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

12、及生产设施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泊位装船散货连续装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卸船桥式抓斗卸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链斗式连续卸船机额定台时效率(t/h)其他卸船设备数量(台)堆场储存露天堆场散货堆场面积(m2)堆场容量(t)条形仓/筒仓/球形仓数量(座)单仓容量(m3)堆取料堆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堆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其他堆取料设备数量(台)输运系统卸车翻车机房翻卸能力(t/h)其他卸车设备数量(台)装车装车楼装车效率(t/h)装车机装车效率(t/h)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数量(台)输送转

13、运站数量(座)带式输送机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自卸汽车等数量a(台)注:a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5表 2通用散货码头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a a设施参数设施参数泊位装船港口门座起重机数量(台)其他装船设施数量(台)卸船港口门座起重机数量(台)其他卸船设施数量(台)堆场储存露天堆场散货堆场面积(m2)堆场容量(t)堆取料堆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斗轮堆取料机额定台时效率(t/h)装载机数量(台)其他堆取料设备数量(台)输运系统卸车火车卸车机卸车能力(t/h)

14、其他卸车设备数量(台)装车装车楼、装车机装车效率(t/h)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数量(台)其他装车设备数量(台)输送转运站数量(座)带式输送机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自卸汽车等数量b(台)注:a填报与干散货作业有关的生产设施。b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4.3.3生产设施编号码头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4货类名称填报主要货类,包括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其他等。4.3.5靠泊能力、通过能力及计量单位靠泊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通过能力为单个码头泊位设计通过能力,需分别填写装船能力和卸船能力

15、,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通过能力。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认定文件中的码头靠泊能力和通过能力填写。靠泊能力计量单位为吨级,通过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其他码头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4.1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6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

16、、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4.2废气4.4.2.1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码头排污单位的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表4。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 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4.4.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码头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若污染防治设施包含不同的组成单元,仅对整体设施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码头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

17、.4.2.3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码头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4.2.4排放口类型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为干式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排气口,均为一般排放口。7表 3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主要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产排污环节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泊位散货连续装船机装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a

18、、湿式除尘/抑尘b、其他/桥式抓斗卸船机、链斗式连续卸船机卸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其他卸船设备卸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堆场露天堆场堆存作业颗粒物无组织防风抑尘c、湿式除尘/抑尘、覆盖d、其他/条形仓/筒仓/球形仓堆存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e、其他一般排放口堆料机、斗轮取料机、斗轮堆取料机堆取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其他堆取料设备堆取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输运系统翻车机房卸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一般排放口其他卸车设施卸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

19、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装车楼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一般排放口装车机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转运站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一般排放口带式输送机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自卸汽车等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注:a封闭包括皮带机防护罩/廊道、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防风板、车厢封闭/覆盖等污染防治设施。b湿式除尘/抑尘包括水雾、干雾、喷枪洒水、高杆喷雾、远程射雾器、洒水车

20、、水力冲洗等污染防治设施。c防风抑尘包括防风抑尘网、挡风围墙、防护林等污染防治设施。d覆盖包括喷洒抑尘剂、苫盖等污染防治设施。e干式除尘包括布袋除尘、静电除尘、微动力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按照以上 5 类中包括的具体设施填写。8表 4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主要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产排污环节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泊位港口门座起重机装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a、其他/其他装船设施装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

21、他/港口门座起重机卸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b、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其他卸船设施卸船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堆场露天堆场堆存作业颗粒物无组织防风抑尘c、湿式除尘/抑尘、覆盖d、其他/堆料机、斗轮取料机、斗轮堆取料机堆取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装载机堆取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其他堆取料设备堆取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输运系统火车卸车机卸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e、其他/其他卸车设备卸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装车楼、装车机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一般排放口

22、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其他装车设备装车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湿式除尘/抑尘、其他/转运站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有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干式除尘、其他一般排放口带式输送机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抑尘、其他/自卸汽车等转运作业颗粒物无组织封闭、湿式除尘/抑尘、其他/注:a湿式除尘/抑尘包括水雾、干雾、喷枪洒水、高杆喷雾、远程射雾器、洒水车、水力冲洗等污染防治设施。b封闭包括皮带机防护罩/廊道、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防风板、车厢封闭/覆盖等污染防治设施。c防风抑尘包括防风抑尘网、挡风围墙、防护林等污染防治设施。d覆盖包括喷洒抑尘剂、苫盖等污染防治设施。e

23、干式除尘包括布袋除尘、静电除尘、微动力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按照以上 5 类中包括的具体设施填写。94.4.3废水4.4.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码头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5。码头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4.4.3.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码头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

24、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 521。4.4.3.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码头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码头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4.3.4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码头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4.3.5排放口类型码头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10表 5码头排污单位

25、废水类别、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排放方式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型排放口类型生活污水直接排放a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预处理:格栅、调节沉淀生物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氧化沟法深度处理:二次沉淀、过滤消毒一般排放口间接排放b预处理:格栅、调节沉淀生物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氧化沟法一般排放口不外排c预处理:格栅、调节沉淀生物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氧化沟法深度处理:过滤、活性炭吸附等/含尘污水(散货

26、堆场除尘废水、码头面冲洗水、道路冲洗水、初期雨水等)直接排放悬浮物调节沉淀、混凝沉淀一般排放口不外排调节沉淀、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含油污水间接排放石油类调节、隔油、气浮、过滤一般排放口不外排/其他废水d(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直接排放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排放口间接排放一般排放口不外排/注:a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江河、湖、库)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b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

27、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环境排放的方式。d码头排污单位有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情形时填写。114.5图件要求码头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码头泊位、堆场、转运设施、污染物防治设施等内容;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码头和堆场雨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装卸、转运设施及其工艺流程等内容。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5.1.1废气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

28、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5.1.2废水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编号、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放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2许可排放限值5.2.1一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

29、放浓度(速率),厂界监控点确定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码头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2.2许可排放浓度5.2.2.1废气码头排污单位依据 GB 16297 确定一般排放口和厂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5.2.2.2废水对于码头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码头排污单

30、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12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5.2.3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码头排污单位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方法参考附录 A。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码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

31、排污许可后执行。6.2废气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 B 中表 B.1,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 B 中表 B.2。6.3废水码头排污单位废水污染治理可行技术参考附录 B 中表 B.3。6.4运行管理要求6.4.1废气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静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电晕极、振打清灰装置。湿式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喷淋头、循环水泵等设施。c)对于露天堆场中周转频率低的堆垛可采用苫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32、d)煤炭、矿石露天堆场散货堆垛高度不宜超过设计堆高;露天堆场定期实施洒水喷淋,洒水频次根据物料性质和气象条件等确定;堆场宜设置必要的堆垛表面含水率监测仪器,煤炭堆垛表面含水率不宜低于 6%、矿石堆垛表面含水率不宜低于 5%。e)场区内集疏运车辆装卸作业及其他装卸点宜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对装卸点进行喷雾抑尘或同步开启场内洒水喷淋系统进行洒水抑尘。f)散装粮食、水泥等无法采取洒水喷淋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g)控制装卸作业落差,堆料作业落差宜在 2 米以内,装卸车/船作业落差宜在 1.5 米以内。h)码头面、装卸车区在装卸作业完毕时应及时清理;

33、场区内道路应进行定期清扫和冲洗,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北方冬季严寒,道路不宜洒水时,可增加清扫频次。i)散货集疏运车辆应采用封闭车型,采用敞车时,应对车厢进行有效覆盖;车辆驶出作业区前应在冲洗点对车轮进行冲洗,北方冬季做好洗车用水管网的防冻措施,确保洗车正常进行。13j)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 6 级;重污染天气、冬防期间及大风天气等特殊时段,地方对码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k)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维修,并做好故障记录,写明发生故障时间、故障原因和重新正常使用时间。6.4.2废水a)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

34、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b)码头装卸区应有冲洗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堆场应设有径流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含尘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优先用于堆场喷淋、码头面及道路冲洗。c)地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含尘污水不外排的,应按要求执行。6.4.3固体废物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b)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1一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及

35、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码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从其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码头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码头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等。码头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

36、次。7.3自行监测要求7.3.1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码头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含尘污水、生活污水等的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按表 9表 11 具体要求执行。7.3.2监测点位7.3.2.1废气排放口通过干式除尘器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技术规范的要求。147.3.2.2无组织排放码头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码头排污单位法定边界)。7.3.2.3废水排放口按照排放标准规定

37、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 91.1 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7.3.2.4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码头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7.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鼓励码头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厂界颗粒物浓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测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7.5监测频次码头排污单位应参照表6表8 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

38、。表 6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指标最低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干式除尘设施排气筒颗粒物年表 7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指标a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b厂界颗粒物半年注:a无组织废气监测应同步记录生产工况与气象条件。b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表 8 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点位主要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指标最低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生活污水排放口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年含尘污水排放口悬浮物半年a注:a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7.6采样和测定方法7.6.1采

39、样方法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GB/T 16157、HJ/T 397 执行。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 GB 16297、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 HJ 494、HJ 495 和 HJ 91.1 执行。7.6.2测定方法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7.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与气象条件。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 HJ 819、HJ/T 373 要求,码头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与监测开展情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

40、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要求,码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一般原则码头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码头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码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工况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参见附录

41、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8.1.2记录内容8.1.2.1生产工况信息生产工况信息按照泊位、堆场、输运系统等不同生产单元分别填写,主要记录不同生产工艺作业货类名称及作业量等内容。8.1.2.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a)废气包括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码及是否正常运行等信息。b)废水包括废水治理设施名称及编码、废水类别、运行状态及排放去向等信息。8.1.2.3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 7.7 执行,待码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8.1.3记录频次8.1.3.1生产工况信息与生产班

42、次同步记录,1 次/班次。8.1.3.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与生产班次同步记录,1 次/班次。168.1.3.3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 7.7 执行。8.1.4记录存储及保存8.1.4.1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8.1.4.2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2.1报告周期码头排污单位按照排

43、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8.2.2编制流程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 HJ 944 执行。8.2.3报告内容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编写

44、提纲参见 HJ 944。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的 5.3.1,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D。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码头排污单位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参考附录 E。10 合规判定方法10.1一般原则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

45、放浓度(速率)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17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码头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码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10.2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码头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与工艺、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

46、,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10.3废气10.3.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码头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码头排污单位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小时浓度均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确定。10.3.1.1执法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 确定监测要求。10.3.1.

47、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速率)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的,即视为超标。10.3.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码头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 6.4.1 废气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码头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合规性。10.4废水码头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 pH 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10.5管理要求合规判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48、。管理要求合规判定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18附录 A(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采用绩效法核算码头排污单位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公式(A.1)(A.4)。码头排污单位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为泊位、堆场及输运系统生产单元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之和,见公式(A.1)。?年排放量=?泊位?纸?堆场?t?输运系统?(A.)式中:E年排

49、放量为码头排污单位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泊位i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堆场j为第 j 个堆场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输运系统k为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n、n纸、nt分别为泊位、堆场、输运系统生产单元的数量。其中,泊位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为装船工艺与卸船工艺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之和,输运系统生产单元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为装车工艺与卸车工艺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之和,见公式(A.2)、(A.3)。?泊位?=?装船?卸船?(A.纸)?输运系统?=?装车?卸车?(A.t)式中:E装船i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

50、装船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卸船i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卸船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装车k为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装车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E卸车k为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卸车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t;各生产工艺的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见公式(A.4)。?装船?卸船?/?堆场?/?装车?/?卸车?=?t(A.4)式中:R 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或第 j 个堆场生产单元或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下不同生产工艺的年设计生产能力或堆场年周转量,t;G 为第 i 个泊位生产单元或 j 第个堆场生产单元或第 k 个输运系统生产单元下不同生产工艺的颗粒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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