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097 -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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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097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1-17 发布 2020-03-01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4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3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18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20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21 9 其他.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产品分类与主要工序参考表.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各工序产排污情况对照表.2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2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涂装原辅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3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部分生产工序物料衡算系数一览表.3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32 附录 G(资料性附

3、录)汽车制造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35 附录 H(资料性附录)汽车制造主要固体废物.3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H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

4、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1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

5、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

6、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

7、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2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8、(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9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

9、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 号)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汽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的制造。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的制造。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

10、采取抛丸、打磨、喷砂、清理等机械处理手段,或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化学处理手段,清除工件表面各种污垢、消除工件表面缺陷或达到所需的表面粗糙度的工艺。3.3 转化膜 conversion coating 指在金属表面采取磷化、锆化、硅烷化、钝化等化学处理所产生的金属化合物薄膜,其 3 作用是改变材料的表面结构形态、为后续工序喷涂提供良好的基体。3.4 粉末冶金 powder metallurgy 指以金属粉末(或金属粉末与非金属粉末的混合物)为原料,经成形、烧结和后处理,制造零部件及配件的过程。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

11、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在进行 VOCs 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所有的VOCs 的含

12、量计。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在进行 VOCs 核算时,带入量以物料中除甲烷以外所有的碳氢化合物的含量计,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和含氧烃等组分。3.8 油雾 oil mist 在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过程(如湿式机械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工序)中矿物油挥发及其受热分解或裂解的产物,其存在形态有蒸汽、液滴等。3.9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的非正常状况,例如工业炉窑以及柴油发动机热试台架启、

13、停机时其废气处理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4 3.10 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注:注: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 汽车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所、设施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汽车制造产品

14、分类与主要工序参见附录 A,各工序产排污情况参见附录 B。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4.3 污染物确定 汽车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应依据 GB 16297、GB 9078、GB 14554、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具体见表 1 至表 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 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

15、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表 1 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要素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a a 有组织废气(正常工况)下料 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锻造 表面抛丸、喷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

16、系数法 实测法 5 续表 要素要素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a a 有组织废气(正常工况)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设施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 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 油雾b 类比法 实测法 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焊接 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 颗粒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激光焊接设施 颗粒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粉末冶金 制粉、成形及粉状物料输送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

17、数法 实测法 淬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 油雾b、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粘接 粘接固化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树脂纤维加工 注射、挤压、吹塑、搪塑、发泡等成形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糊制、拉挤成形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实测法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 油雾b、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 氨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c 类

18、比法 实测法 预处理 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 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d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e 实测法 涂装 腻子打磨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电泳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f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溶剂擦洗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喷涂设施f 颗粒物(漆雾)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6 续表 要素要素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19、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a a 有组织废气(正常工况)涂装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流平(含热流平)设施f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f 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20、 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颗粒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粉末喷涂设施 颗粒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粉末喷涂后热固化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检测试验 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整车检测试验设施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类比法 实测法 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 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类比法 实测法 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 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类比法 实测法 工业炉窑 燃煤(油、气)加热炉、热处理炉以及空调系

21、统和涂装烘干室间接加热装置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废气(非正常工况)检测试验 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 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g 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 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g 工业炉窑 燃煤(油、气)加热炉、热处理炉以及空调系统和涂装烘干室间接加热装置 氮氧化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g 7 续表 要素要素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

22、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a a 无组织废气 下料 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锻造 表面抛丸、喷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设施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 油雾b 类比法 类比法 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焊接 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 颗粒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类比法 激光焊接设施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粉末冶金 制粉、成形及粉

23、状物料输送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淬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 油雾b、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粘接 粘接固化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树脂纤维加工 注射、挤压、吹塑、搪塑、发泡等成形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1.产污系数法 2.类比法 类比法 糊制、拉挤成形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 油雾b、挥发性有机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 氨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

24、法 类比法 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c 类比法 类比法 预处理 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 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d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e 类比法 涂装 腻子打磨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电泳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8 续表 要素要素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a a

25、 无组织废气 涂装 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f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溶剂擦洗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喷涂设施f 颗粒物(漆雾)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粉末喷涂设施 颗粒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类比法 注:各污染源对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参照 GB 37822 标准进行定义,具体以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或)非甲 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污染物控制项目,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 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

26、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b 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发布后需进行核算。c 根据热处理工艺和实际使用物料确定。d 根据酸洗工艺和实际使用物料确定。e 参考 HJ984 中相应污染物的产污系数进行核算。f 污染源对应的污染物/核算因子,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 求的,从其规定。g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 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表 2

27、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冲压 模具清洗设施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1.类比法 机械加工 湿式机械加工、工件清洗设施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热处理 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 化学需氧量、氰化物a、石油类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氨氮b、悬浮物 1.类比法 9 续表 工序工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

28、及选取优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先次序 预处理 脱脂设施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磷酸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表调设施 化学需氧量、磷酸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盐酸洗、硫酸洗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类比法 磷酸洗设施 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悬浮物 类比法 硝酸洗设施 化学需氧量、总氮、悬浮物 类比法 转化膜 磷化设施 总镍c 类比法 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总氮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总锌 1.类比法 钝化设施 六价铬d、总铬d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化学需氧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1.类比法 锆化、硅烷化处理设施 化学

29、需氧量、总氮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氟化物e、悬浮物 类比法 涂装 电泳设施 化学需氧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喷涂设施 化学需氧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装配 淋雨试验设施 化学需氧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悬浮物 类比法 公用系统 循环水、工艺水制备生产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类比法 生活设施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 类比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现有工程污染源f 转化膜处理(含镍、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总镍c、六价铬d、总铬d 实测法 10 续表 工工序序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核算因子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

30、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锌c、石油类、磷酸盐、悬浮物、氟化物e、五日生化需氧量、氰化物a等 实测法 a 适用于热处理渗碳。b 适用于热处理渗氮。c 适用于含镍磷化转化膜处理。d 适用于含铬钝化转化膜处理。e 适用于锆化、硅烷化转化膜处理。f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表 3 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污染源污染源 声压级声压级 核算方法及选

31、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 高噪声设备及设施 等效连续 A 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a 现有工程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表 4 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污染源污染源 污染物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现有工程 污染源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及设施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 1.

32、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废渣、废油、废过滤材料、污泥等 类比法 实测法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以及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

33、氧化处理装置和工业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注射、挤压、吹塑、发泡等 11 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粉末喷涂后热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炉窑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产生的颗粒物,表面抛丸、喷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制粉、成形及粉状物料输

34、送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淬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腻子打磨设施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干式机械加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油雾,激光焊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汽

35、油发动机和汽油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以及工业炉窑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核算方法同废气有组织源强核算方法。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

36、、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其他有组织污染物源强均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

37、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12 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

38、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用类比法核算。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渗氮设施产生的氨氮,盐酸洗、硫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盐,硝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总氮,磷化设施产生的总镍、总锌,锆化、硅烷化处理设施产生的氟化物,循环水、工艺水制备生产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生活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五日

39、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其他各设施产生的悬浮物,采用类比法。其余设施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

40、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取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取类比法核算。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实测法核算,其次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余均采取实测法核算。13 4.5 污染

41、物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1niiiDDD (1)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i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i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n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根据最终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预防措施及排污方案,确定废气、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按照环办环评201784 号要求,对照 HJ 971,识别废气和废水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并核算主要排放口、一般排

42、放口排放量。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C。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挥发性有机物 5.1.1.1 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的核算 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采用式(2)计算。100WDG物料 (2)式中:D物料核算时段内某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t;G核算时段内含挥发性有机物某物料消耗量,t,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来源于使 用的各种原辅料,原辅料包括但不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或擦洗 溶剂、密封胶、粘接剂、保护蜡等;W核算时段内某物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 录 D 确定。5.1.1.2 粘接固化、腻子烘

43、干、密封胶烘干以及溶剂擦洗、糊制、拉挤成形工序 粘接固化、腻子烘干、密封胶烘干以及溶剂擦洗、糊制、拉挤成形使用的粘接剂、腻子、密封胶等原辅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通过固化、烘干或直接挥发,产生量采用式(3)计算。DD物料 (3)式中:D核算时段内上述某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14 D物料核算时段内上述某工序使用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t,采用公式(2)核 算。5.1.1.3 电泳底漆、溶剂型涂料浸涂及烘干工序 电泳底漆、浸涂用溶剂型涂料中含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电泳或浸涂、烘干等工序全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采用式(4)、(5)计算。100KDD电泳或浸涂 物料电泳或浸涂 (4)100KDD

44、烘干烘干物料 (5)式中:D电泳或浸涂核算时段内电泳或浸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D物料核算时段内电泳或浸涂工序使用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t,采用公式(2)核算;K电泳或浸涂 电泳或浸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D烘干核算时段内电泳或浸涂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物产生量,t;K烘干 电泳或浸涂烘干工序挥发量占比,%。电泳或浸涂、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系数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E 确定。5.1.1.4 喷底漆、中涂、面漆(含色漆+罩光漆)及烘干工序 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含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喷涂、流平(热流平)、烘干等工序全部排放,各工序挥发性有机

45、物产生量采用式(6)、(7)和(8)计算。100100KDDD喷涂回收物料喷涂清洗溶剂+(1-)(6)100KDD流平或热流平物料流平或热流平 (7)100KDD烘干烘干物料 (8)式中:D喷涂核算时段内喷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D物料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面漆(含色漆+罩光漆)工序使用物料带入挥发性 有机物量,kg,采用公式(2)核算;D清洗溶剂核算时段内清洗溶剂中挥发性有机物总含量,t,采用公式(2)核算;K喷涂喷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回收废清洗溶剂回收率,%;D流平或热流平核算时段内流平或热流平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K流平或热流平流平(热流平)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

46、量占比,%;15 D烘干核算时段内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K烘干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喷涂、流平(含热流平)、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系数以及不同清洗溶剂回收率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 E 确定。5.1.1.5 苯、甲苯、二甲苯产生量按照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计算方法进行核算。5.1.2 颗粒物 5.1.2.1 喷底漆、中涂、面漆(含色漆+罩光漆)工序 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固体分,部分附着工件表面,部分形成颗粒物(漆雾)外排,其产生量采用式(9)计算。-100100WDG(1)(9)式中:D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颗粒物(

47、漆雾)产生量,t;G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用物料消耗量,t;W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固体分含量,%,采用设 计值;对应喷涂工艺固体分附着率,%,不同喷涂工艺物料固体分附着率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 E 确定。5.1.2.2 粉末喷涂工序 粉末喷涂使用的粉末涂料,部分附着工件表面,部分形成颗粒物外排,颗粒物产生量采用式(10)计算。-100DG(1)(10)式中:D核算时段内粉末喷涂工序颗粒物产生量,t;G核算时段内粉末涂料消耗量,t;喷涂工艺粉末涂料附着率,%,不同喷涂工艺粉末涂料附着率采用设计值,无设 计值时参考附录 E 确定。5.1.

48、3 二氧化硫 对于工业炉窑以及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当采用固体/液体燃料时,SO2产生量采用式(11)计算。42(1)100100SWqDBK (11)式中:D核算时段内 SO2产生量,t;B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16 WS燃料收到基硫含量,%;4q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燃煤工业炉窑,取 10;燃油工业炉窑,取 0;K燃料中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燃煤工业炉窑,取 0.85;燃油工业炉 窑,取 1.0。当采用气体燃料时,SO2产生量采用式(12)计算。5t210DB S (12)式中:D核算时段内 SO2产生量,t;B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万 m3;tS燃料总硫的质量浓度,mg/

49、m3。5.2 类比法 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4 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1)原辅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2)生产工艺相同;(3)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4)生产设施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规模差异不超过 20%。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核算应考虑设施封闭情况、废气收集系统的收集效果等因素。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 采用自动监测

50、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HJ 76、HJ/T 373、HJ 630、HJ 819、HJ 1013、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3)核算。9110niiidq (13)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i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小时的实测排放质量浓度,mg/m3;iq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排放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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