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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章章程目录总则1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和范围2第二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2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4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5第二节 股东大会6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提案9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决议100第四章 董事会12第一节 董事122第二节 独立董事144第三节 董事会17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书200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层21第六章 监事会22第一节 监事222第二节 外部监事233第三节 监事会23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制度、利利润分配配和审计计2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制度244第二节 内部审计255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所的聘任任255第八章 通知
2、和公告告26第一节 通知266第二节 公告266第九章 合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26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立26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算277第十章修修改章程程29第十一章释义29第十二章附则2962江苏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章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为维护江江苏银行行股份有有限公司司、股东东、债权人人和利益益相关者者的合法法权益,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和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江江苏银行行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系依照照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行法和和其他有有关规定定,由江江苏省内内无锡、苏苏州、
3、南南通、常常州、淮淮安、徐徐州、镇镇江、扬扬州、盐盐城、连连云港等等十家城城市商业业银行通通过合并并,以定定向募集集方式设设立的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合并发起人人为: 无锡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无无锡市工工运路88号,法法定代表表人:胡胡长征;苏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苏苏州市三三香路66号,法法定代表表人:顾顾心铭;南通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南南通市南南大街3300号号,法定代代表人:刘昌继继;常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常常州市延延陵东路路50001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邓洪洪萍;淮安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
4、限公司,住所:淮安市市淮海北北路344号,法定代代表人:陆岷峰峰;徐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徐徐州市彭彭城路11号楼,法定代代表人:徐传芳芳;扬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扬扬州市文文昌西路路7号,法定代代表人:王登万万;镇江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镇镇江市正正东路1152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陈健健;盐城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住住所:盐盐城市解解放北路路49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王冲冲;连云港市商商业银行行股份有有限公司司,住所所:连云云港市海海连中路路56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乔宗宗君。公司经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准,在江江苏省工工商
5、行政政管理局局注册登登记,取取得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第三条公公司的中中文全称称为:江苏银银行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简简称为:江苏银银行)。公公司的英英文全称称为:BBANKKOFJIAANGSSUCO.,LTTD.(简简称为:BANNKOFJIAANGSSU)。第四条公公司住所所:江苏苏省南京京市洪武武北路555号,邮邮政编码码:21100005第五条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为人民币币7,8850,0000,0000元。第六条公公司为永永久存续续的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第七条公公司董事事长为公公司的法法定代表表人。第八条公公司全部部资本分为等等额股份份,股东东以其所所持股份份为限对对公司承承担责任任,公
6、司司以其全全部资产对公司司的债务务承担责责任。第九条本本章程自自生效之之日起,即即成为规规范公司司的组织织与行为为、公司司与股东东、股东东与股东东之间权权利义务务关系的的具有法法律约束束力的文文件。股股东可以以依据本本章程起起诉公司司;公司司可以依依据本章程起起诉股东东、董事事、监事事、行长长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股东东可以依依据本章程起起诉股东东;股东东可以依依据本章程起起诉公司司的董事事、监事事、行长长和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第十条本本章程所所称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是指公公司的副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第十一条根据业业务发展展需要,经银行业
7、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公司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公司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依所在地法令经营许可的业务。公司实行一一级法人人、分级级经营的的管理体体制。分分支机构构不具有有法人资资格,分分支机构构在公司司的授权权范围内内依法开开展业务务, 其其民事责责任由公公司承担担。公司司对各分分支机构构的主要要人事任任免、业业务政策策、综合合计划、基基本规章章制度和和涉外事事务等实实行统一一领导和和管理, 对分分支机构构实行统统一管理理、统一一调度资资金、分分级管理理的财务务制度。第十二条公司以以安全性性、流动性性和效益益性为经经营原则则,实行行独立核核算、自自主经营营、自担担风险、自自负盈亏亏、自我我约
8、束。公司执行国国家金融融法律、法法规及方方针、政政策,接接受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的管管理、监监督和稽稽核。公公司的合合法权益益及一切切合法经经营活动动受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保护护,不受受任何行行政机关关、团体体或个人人非法干干预和侵侵犯。第一章经经营宗旨旨和范围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的经营宗宗旨:坚坚持依法法经营,以以市场为为导向,以以经营效效益为目目标,实实行科学学、高效效的现代代化商业业银行管管理,为为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提供供优质高高效的金金融服务务。第十四条经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和有有关部门门核准,公公司经营营范围是是:(一)吸收收公众存存款;(二)发放放短期、中中期和长长期贷款款
9、;(三)办理理国内结结算;(四)办理理票据承承兑与贴贴现;(五)发行行金融债债券;(六)代理理发行、代代理兑付付、承销销政府债债券;(七)买卖卖政府债债券、金金融债券券;(八)从事事同业拆拆借;(九)提供供信用证证服务及及担保;(十)代理理收付款款项及代代理保险险业务;(十一)提提供保险险箱业务务;(十二)办办理委托托存贷款款业务;(十三)从从事银行行卡业务务;(十四)外外汇存款款;(十五)外外汇贷款款;(十六)外外汇汇款款;(十七)外外币兑换换;(十八)结结汇、售售汇;(十九)国国际结算算;(二十)自自营及代代客外汇汇买卖;(二十一)同同业外汇汇拆借;(二十二)买买卖或代代理买卖卖股票以以外
10、的外外币有价价证券;(二十三)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二十四)经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和有关关部门批批准的其其他业务务。第二章股股份第一节股股份第十五条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为7,8500,0000,0000元元人民币币。公司司全部资资本划分分为等额额股份,每每股面值值1元人人民币,计计7,8850,0000,0000 股股,其中中合并发发起人股股份为:无锡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1,0777,4007,1190 股;苏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9224,5505,3677股;南通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7443,
11、9975,4800股;常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3000,0000,0000股;淮安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3330,8835,7000股;徐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1553,1120,7977股;扬州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2663,5541,9033股;镇江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2003,7779,9000股;盐城市商业业银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经经评估确确认后折折股1550,0007,4200股;连云港市商商业银行行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经评估估确认后后折股116
12、6,0200,0000股。前述十家城城市商业业银行的的股东所所持股份份经评估估确认后后折股总总数为4,3313,1933,7557 股,公公司新募募股份33,5366,8066,2433股。公司设立后后,合并并发起人人解散,合并发起人的原股东成为本公司股东,持股数为经评估确认后的折股数。第十六条公司股股份采取取股权证证形式,股股权证是是证明股股东所持持公司股股份的书书面凭证证。第十七条公司印印发记名名股权证证,作为为股东持持股凭证证和分红红依据。第十八条公司印印发的股股权证,采采取一户户一证制制。股权权证载明明下列事事项:(一)公司司名称;(二)公司司登记成成立日期期;(三)股权权证股份份金额
13、及及代表的的股份数数;(四)持有有股权证证的股东东的姓名名或者名名称;(五)股权权证的编编号。第十九条公司股股权证加加盖公司司公章,并并经公司司法定代代表人签签署后方方为有效效。公司司公章和和公司法法定代表表人签名名可以采采取印刷刷形式。第二十条公司置置备股东东名册。股股东名册册载明下下列事项项:(一)股东东的姓名名或名称称、住所所;(二)各股股东所持持股份数数;(三)各股股东所持持股权证证的编号号;(四)各股股东取得得其股份份的日期期。股东名册存存放于公公司住所所。第二十一条条股权权证被盗盗、遗失失或者灭灭失,股股东应及及时持有有效证件件向公司司申请挂挂失并在在省级以以上报刊刊上刊登登公告,
14、股股东在公公告之日日起六十十天以后后可以向向公司申申请补发发股权证证;股东东也可以以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规规定的公公示催告告程序请请求人民民法院宣宣告该股股权证失失效,人人民法院院依法宣宣告该股股权证失失效的,股股东可以以向公司司申请补补发股权权证。第二十二条条公司司或公司司的分支支机构不不得以赠赠与、垫垫资、担担保、补补偿或贷贷款等形形式,对对购买或或拟购买买公司股股份的行行为提供供任何资资助。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减和回购购第二十三条条根据据公司经经营和发发展的需需要,依依照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经经股东大大会作出出决议,并并经国家家有关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后,公司司可以采采用下列列
15、方式增增加注册册资本:(一)向境境内外社社会公众众公开发发行股份份或定向向募集新新股;(二)向现现有股东东配售股股份;(三)向现现有股东东派送红红股;(四)以公公积金转转增股本本 (五)吸收合合并其他他金融机机构;(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以及及国家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允允许的其他方方式。第二十四条条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批准,公公司可以以减少注注册资本本。公司司减少注注册资本本,按照照公司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公公司可以以收购本本公司股股份:(一)减少少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二)与持持有本公公司股份份的其他他公司合合并;(三)将
16、股股份奖励励给本公公司职工工;(四)股东东因对股股东大会会作出的的公司合合并、分分立决议议持异议议,要求求公司收收购其股股份的;(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公司因前款款第(一一)项至至第(三三)项的的原因收收购本公公司股份份的,应应当经股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公司依照照前款规规定收购购本公司司股份后后,属于于第(一一)项情情形的,应应当自收收购之日日起十日日内注销销;属于于第(二二)项、第第(四)项项情形的的,应当当在六个个月内转转让或者者注销。公司依照第第一款第第(三)项项规定收收购的本本公司股股份,不不得超过过本公司司已发行行股份总总额的百百分之五五;用于于收购的的资金应应当从公公司
17、的税税后利润润中支出出;所收收购的股股份应当当在一年年内转让让给职工工。第二十六条条公司回回购股份份,可以以下列方方式之一一进行:(一)通过过公开交交易方式式回购;(二)向全全体股东东按照相相同比例例发出回回购要约约;(三)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和有有关部门门批准的的其他方方式。第二十七条条公司司回购股股份后,依依照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办理理变更登登记并公公告。第三节股股份转让让第二十八条条公司司的股份份可以依依法转让让,公司司的股份份受让人人应符合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有关向向金融机机构投资资入股条条件的规规定。受让人购买买公司股股份后持持股总数数或变更更后持有有公司股股份总数数达到商商业银行行法
18、等等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比例例以上的的,须经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批准准。第二十九条条公司董事事、监事事、行长长以及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在其任任职期间间内,定定期向公公司申报报其所持持有的公公司股份份;在其其任职期期间以及及离职后后六个月月内不得得转让其其所持有有的公司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不不接受本本公司股股权作为为质押权权的标的的。第三十一条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股股份的股股东,将将其所持持有的公公司股份份在受让让之日起起六个月月以内转转让,或或者在转转让之日日起六个个月以内内又受让让的,由由此获得得的利润润归公司司所有。前款规定适适用于持持有公司司百分之之五以上上股份的的
19、法人股股东的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第三章股股东和股股东大会会第一节股股东第三十二条条公司司股东为为依法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单位或或自然人人。第三十三条条公司司股东按按照其所所持股份份享有权权利,承承担义务务。每一一股份享享有同等等权利,承承担同等等义务。股东应当合合法行使使权利,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和章程的的规定,不不得违法法干预董董事会和和高级管管理层履履行职责责;股东东滥用股股东权利利给公司司或者其其他股东东造成损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任。第三十四条条股东东名册是是证明股股东持有有公司股股份的依依据,股股份权属属变更自自股东名名称记载载于股东东名册之之日
20、起生生效。第三十五条条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分配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从事其他他需要确确认股权权的行为为时,由由董事会会决定某某一日为为股权登登记日,股股权登记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在册股东东为公司司股东。第三十六条条公司司股东享享有下列列权利:(一)依照照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其他形式式的利益益分配;(二)参加加或委托托代理人人参加股股东会议议,并享享有选举举权、被被选举权权和表决决权;(三)对公公司的经经营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提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质询;(四)依照照法律法法规和公公司章程程的规定定,转让让、赠与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五)查阅阅公司章章程、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记录及
21、季季度、中中期和年年度财务务报告;(六)公司司终止或或者清算算时,按按其所持持有的股股份份额额参加公公司剩余余财产的的分配;(七)法律律法规和和公司章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其他权利利。第三十七条条股东东提出查查阅上述述有关信信息或者者索取资资料的,应应当向公公司提供供证明其其持股数数量的书书面文件件并缴付付合理费费用,公公司经核核实股东东身份后后按照股股东的要要求予以以提供。第三十八条条股东东大会、董董事会的的决议违违反法律律法规,侵侵犯股东东合法权权益的,股股东有权权依法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要求停停止该违违法行为为或侵权权行为的的诉讼。第三十九条条公司司股东承承担下列列义务:(一)遵守守公司章章程
22、;(二)依其其所认购购的股份份和入股股方式缴缴纳股金金;(三)除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情形外外,不得得退股;(四)依其其所持股股份对公公司的债债务和亏亏损承担担责任;(五)维护护公司利利益,反反对和抵抵制有损损于公司司利益的的行为;(六)执行行股东大大会决议议;(七)在公公司资本本充足率率低于法法定标准准时,股股东应支支持董事事会提出出的提高高资本充充足率的的措施;(八)当公公司法人人股东的的法定代代表人、公公司名称称、营业业地点、经经营范围围、隶属属关系及及其他重重大事项项发生变变更,以以及公司司撤销、合合并、兼兼并时,应应及时通通知公司司股权管管理部门门,并报报董事会会备案;(九)法律律法规
23、及及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其他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对对股东的的贷款条条件不得得优于非非股东同同类贷款款条件。股股东及其其关联企企业向公公司借款款应符合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的有关关规定。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其表决权受限制。公司对同一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对同一股东所在集团全部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四十一条条持有有公司百百分之五五以上有有表决权权股份的的股东需需以其所所持公司司股份为为自己或或他人提提供质押押担保的的,应当当于事前前书面告告知董事事会。股股东在公公司的借借款余额额超过其其持有的的经审计计的
24、上一一年度的的股权净净值,且且未向公公司提供供银行存存单或国国债质押押担保的的,不得得将公司司股份再再行质押押。第四十二条条在公公司有借借款的股股东,在在公司可可能出现现支付缺缺口等流流动性困困难时,应应当立即即归还到到期借款款,未到到期的借借款也应应提前偿偿还。第四十三条条公司司不为股股东及其其关联企企业提供供担保,但但股东以以银行存存单或国国债提供供反担保保的除外外。第四十四条条公司司的控股股股东及及实际控控制人对对公司和公司其他他股东负负有诚信信义务。控控股股东东应严格格依法行行使出资资人的权权利,控控股股东东不得利利用关联联交易、利利润分配配、资产产重组、对对外投资资、资金金占用、借借
25、款担保保等方式式损害公公司和其他股东东的合法法权益,不不得利用用其控制制地位损损害公司司和其他股东东的利益益。第四十五条条公司章章程所称称“控股股股东”是指公公司法第第二百一一十七条条第(二二)项规规定的控控股股东东。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之一一的,视视为足以以对公司司股东大大会决议议产生重重大影响响的股东东:(一)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选出出半数以以上的董董事;(二)单独独或与他他人一致致行动时时,可以以行使公公司百分分之三十十以上的的表决权权或者可可以控制制公司百百分之三三十以上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使;(三)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持持有公司司百分之之三十以以上的股股份;
26、(四)单独独或者与与他人一一致行动动时,可可以以其其它方式式在事实实上控制制公司。本条所称“一一致行动动”是指指两个或或者两个个以上的的人以协协议的方方式(不不论口头头或者书书面)达达成一致致,通过过其中任任何一人人取得对对公司的的投票权权,以达达到或者者巩固控控制公司司的目的的的行为为。第四十六条条公司章章程所称称“实际控控制人”是指公公司法第第二百一一十七条条第(三三)项规规定的能能够实际际支配公公司行为为的人。第二节股股东大会会第四十七条条股东东大会是是公司的的权力机机构,依依照法律律、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行行使以下下职权:(一)决定定公司经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资计划;(二)选举举和更
27、换换董事和和独立董董事,决决定有关关董事和和独立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三)选举举和更换换由股东东代表担担任的监监事和外外部监事事,决定定有关监监事和外外部监事事的报酬酬事项;(四)审议议批准董董事会的的报告;(五)审议议批准监监事会的的报告;(六)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年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方案、决决算方案案;(七)审议议批准公公司的利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案;(八)对公公司增加加或者减减少注册册资本作作出决议议;(九)对发发行公司司债券作作出决议议;(十)对公公司重大大资产的转让让或受让让、回购购公司股股份、公公司合并并、分立立、解散散和清算算等事项项作出决决议;(十一)修修改公司司章程
28、;(十二)听听取董事事会对董董事的评评价及独独立董事事相互评评价结果果;(十三)听听取监事事会对监监事的评评价及外外部监事事相互评评价结果果;(十四)审审议代表表公司表表决权股股份总额额百分之之三以上股股东的临临时提案案;(十五)审审议批准准单笔超超过公司司最近经经审计净净资产值值百分之之十的关关联交易易;(十六)听听取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对公公司的监监管意见见及公司司执行整整改情况况;(十七)对对公司聘聘用、解解聘会计计师事务务所作出出决议;(十八)审审议法律律、法规规和公司司章程规规定应当当由股东东大会决决定的其其他事项项。第四十八条条股东东大会应应制定股股东大会会议事规规则。股股东大
29、会会议事规规则由董董事会拟拟定,股股东大会会批准。第四十九条条股东东大会分分为股东东年会和和临时股股东大会会。股东东年会每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并应于上上一个会会计年度度完结之之后的六六个月之之内举行行。第五十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公公司在事事实发生生之日起起两个月月以内召召开临时时股东大大会:(一)董事事人数不不足本章章程规定定的公司司董事最最低总数数的三分分之二时时;(二)公司司未弥补补的亏损损达股本本总额的的三分之之一时;(三)单独独或合并并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额额百分之之十以上上的股东东书面请请求时;(四)董事事会认为为必要时时;(五)监事事会提议议召开时时;(六)二分分之一以以
30、上独立立董事提提议召开开时;(七)特殊殊情况下下董事长长提议召召开时;(八)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情形形。前述第(三三)项股股东持股股股数按按股东提提出书面面要求之之日计算算。第五十一条条股东东大会由由董事会会依法召召集,由由董事长长主持。董董事长因因故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时,由由董事长长指定其其他董事主主持;董董事长不不能出席席会议也也未指定定人选的的,由董董事会指指定一名名董事主主持会议议;董事事会未指指定会议议主持人人的,监监事会应应当及时时召集和和主持;监事会会不召集集和主持持的,连连续九十十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额额百分之之十以上上股份的的股东可可以自行行
31、召开临临时股东东大会。第五十二条条公司司召开股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应当当在会议议召开二二十日前前通知登登记在册册的公司司股东。第五十三条条股东东大会的的通知包包括以下下内容:(一)会议议的日期期、地点点;(二)提交交会议审审议的事事项;(三)有权权出席股股东大会会股东及及股权登登记日;(四)办理理会议出出席证的的地点、时时间和要要求;(五)会务务常设联联系人姓姓名、电电话号码码;(六)发出出会议通通知的时时间。股东大会通通知应当当以明显显的文字字说明:全体股股东均有有权出席席股东大大会,并并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出席席会议和和参加表表决,该该股东代代理人不不必是本本公司的的股东。第五十四条条股东东
32、可以亲亲自出席席股东大大会,也也可以委委托代理理人代为为出席和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以书面形形式委托托代理人人,由委委托人签签署或者者由其以以书面形形式委托托的代理理人签署署;委托托人为法法人的,应应当加盖盖法人印印章并由其法法定代表表人签署署。授权委托书书至少应应当在有有关会议议召开前前二十四四小时备备置于公公司住所所,或者者召集会会议的通通知中指指定的其其他地方方。第五十五条条个人人股东亲亲自出席席会议的的,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和持股股凭证;委托代代理人出出席会议议的,代代理人应应出示本本人身份份证、授授权委托托书和持持股凭证证。第五十六条条法人股股东应由由法定代代表人或或者法定定代表人人委
33、托的的代理人人出席会会议。法法定代表表人出席席会议的的,应出出示本人人身份证证、能证证明其具具有法定定代表人人资格的的有效证证明和持持股凭证证;委托托代理人人出席会会议的,代代理人应应出示本本人身份份证、法法人股东东单位及及法定代代表人依依法出具具的书面面授权委委托书和和持股凭凭证。第五十七条条股东东出具的的委托他他人出席席股东大大会的授授权委托托书应当当载明下下列内容容:(一)代理理人的姓姓名;(二)是否否具有表表决权;(三)分别别对列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每一一审议事事项投赞赞成、反反对或弃弃权票的的指示;(四)对可可能纳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临时时提案是是否有表表决权,如如果有表表决权应
34、应行使何何种表决决权的具具体指示示;(五)委托托书签发发日期和和有效期期限;(六)委托托人签名名(或盖章章)。委托托人为法法人股东东的,应应加盖法法人单位位印章,并并由法定定代表人人签名(或或盖章)。委托书应当当注明:如果股股东不作作具体指指示,委委托代理理人是否否可以按按自己的的意思表表决。第五十八条条出席席会议人人员的签签名册由由公司负负责制作作。签名名册载明明参加会会议人员员姓名(或单位位名称)、持有有或者代代表的股股份数额额、股权权证号及及被代理理人姓名名(或单位位名称)等事项项。第五十九条条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应当当于会议议召开十十五日前前通知各各股东会会议召开开的时间间、地点点和审议议
35、事项。第六十条单独或或合计持持有公司司有表决决权股份份总额百百分之十十以上的的股东有有权要求求或自行行召集临临时股东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可以以签署一一份或者者数份同同样格式式内容的的书面文文件,提提请董事事会召集集临时股股东大会会,并明明确会议议议题和和具体议议决事项项。对于于股东要要求召开开股东大大会的书书面提案案, 董董事会应应当依据据法律、法法规和公公司章程程决定是是否召开开股东大大会。董董事会决决定应当当在收到到前述书书面文件件后十五五日内答答复。股股东持股股数按股股东提出出书面文文件日计计算。(二)如果果董事会会在收到到召集临临时股东东大会的的书面文文件后十十五日内内
36、未答复复且三十十日内没没有发出出召集会会议的通通知,提提出要求求的股东东可以参参照本条条第(一一)项规规定书面面要求监监事会召召集临时时股东大大会。(三)如果果监事会会在收到到书面文文件后三三十日内内不依法法召集和和主持临临时股东东大会,且且提出要要求的股股东已连连续九十十日以上上单独或或者合并并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额额百分之之十以上上股份,提提出要求求的股东东可以在在董事会会收到该该文件的的四个月月以后自自行召集集临时股股东大会会。召集集的程序序应当尽尽可能与与董事会会召集股股东大会会的程序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事会、监监事会未未召集而而自行召召集并举举行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的,其其所发生生
37、的合理理费用由由公司承承担。第六十一条条股东决决定自行行召开临临时股东东大会的的,应当当事先书面面通知董董事会并并报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备案案,发出出召开临临时股东东大会的的通知,通通知的内内容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提案案不得增增加新的的内容,否否则提出出要求的的股东应应按上述述程序重重新向董董事会提提出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的请求求;(二)会议议地点应应当为公公司所在在地。第六十二条条股东东决定自自行召开开临时股股东大会会的,董董事会及及董事会会秘书应应切实履履行职责责。在报报经银行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机构备案案后,临临时股东东大会可可以由提提出要求求的股东东主持,会会议召开开的程序
38、序应当符符合公司司章程的的规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第六十三条条监事会会或者二二分之一一以上独独立董事事要求召召集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的,应应当按照照下列程程序办理理:(一)签署署一份或或者数份份同样格格式内容容的书面面文件,提提请董事事会召集集临时股股东大会会,并阐阐明会议议议题。董董事会在在收到前前述书面面文件后后,应当当尽快发发出召集集临时股股东大会会的通知知。(二)董事事会在收收到书面面文件后后三十日日内没有有发出召召集会议议的通知知,提出出召集会会议的监监事会或或二分之之一以上上独立董董事在报报银行业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构备案后后,可以以在董事事会收到到该文件件的两个个月以后后自行召召集
39、临时时股东大大会。召召集的程程序应当当尽可能能与董事事会召集集股东大大会的程程序相同同。第六十四条条股东东大会会议议的会议议通知发发出后,除除有不可可抗力或或者其它它意外事事件等原原因以外外,董事事会或自自行召集集会议的的主持人人不得变变更股东东会议召开开的时间间;因不不可抗力力确需变变更股东东会议召开开时间的的,不因因此变更更股权登登记日。第六十五条条董事人人数不足足本章程程规定的的公司董事最低低总数的的三分之之二时;或者公公司未弥弥补亏损损额达到到股本总总额的三三分之一一,董事事会未在在规定期期限内召召集临时时股东大大会的,监监事会或或者股东东可以按按照公司司章程规规定的程程序自行行召集临
40、临时股东东大会。第六十六条条公司司董事、监监事及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出席席股东会会议。股股东会议议可以邀邀请监管管部门等等相关人人员列席席会议,具具体范围围由董事事会或自自行召集集会议的的主持方方决定。第三节股股东大会会提案第六十七条条董事事会在召召开股东东大会的的通知中中应列出出本次股股东大会会讨论的的事项。会议通知发发出后,董董事会原原则上不不得再提提出会议议通知中中未列出出事项的的新提案案,对原原有提案案的修改改应当在在股东大大会召开开前十天天通知公公司股东东,否则,会会议召开开日期应应当顺延延,以保保证至少少有十天天的间隔隔期。第六十八条条单独或或者合计计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
41、额额百分之之三以上上股份的的股东,可可以在股股东大会会召开十十日前提提出临时时提案并并书面提提交董事事会;董董事会应应当在收收到提案案后二日日内完成成提案审审核,对对审核通通过的提提案应当当及时通通知其他他股东,并并将该临临时提案案提交股股东大会会审议。临临时提案案的内容容应当属属于股东东大会职职权范围围,并有有明确议议题和具具体决议议事项。股东大会不不得对第第六十七七条和本条条前款所所发出的的通知中中未列明明的事项项作出决决议。第六十九条条股东东大会提提案应当当符合下下列条件件:(一)提案案内容与与法律、法法规和章章程的规规定不相相抵触,并并且属于于公司经经营范围围和股东东大会职职权范围围;
42、(二)有明明确议题题和具体体决议事事项;(三)以书书面形式式提交或或送达董董事会。第七十条董事会会应当以以公司和和股东的的最大利利益为行行为准则则,按照照公司章章程的规规定对股股东大会会提案进进行审查查。董事会决定定不将提提案列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应应当在该该次股东东大会上上进行解解释和说说明。第七十一条条提出出提案且且符合本本章程第第六十条条规定条条件的股股东对董董事会不不将其提提案列入入股东大大会议程程的决定定持有异异议的,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条董事、监监事提名名的方式式和程序序为:(一)董事事会、监监事会换换届
43、选举举时,在在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人数范范围内,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如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补选的下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余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并持有公公司有表表决权股股份总额额百分之之五以上上的股东东可单独独或联名名向董事事会、监监事会提提出董事事和监事事候选人人人选。同同一股东东不得同同时提名名董事和和监事的的人选,同同一股东东提名的的董事(监监事)人人选已担担任董事事(监事事)职务务,在其其任职届届满前该该股东不不得再提提名董事事(监事事)候选选人。(二)董事事会和监监事会对对董事、监监事候选选人的任任职资格格和条件件进行审审议,经审议通过过后,以以书面提提案的方方式向股股东大会会提出董董事、监监事候选选人。董董事会、监监事会应应当向股股东提供供候选董董事、监监事的简简历和基基本情况况。(三)董事事、监事事候选人人应在股股东大会会召开之之前作出出书面承承诺,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