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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维稳制度与风险应对研究报告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吩咐、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气、配置资源,用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比较突出的冲突和冲突。这种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导、不计成本、“一刀切”、“一阵风”等特点。只有制度化建设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冲突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会稳定和利益表达并重,建立以利益均衡为中心的制度化的冲突化解机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制度化的冲突化解机制包含6个子机制:第一是信息获得机制,比如保证公众阅览非保密卷宗、参加政策听证等的权利;其次是“利益凝合机制”。
2、当权利受侵害的人们还是一个个分散独立的个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政府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阅历表明,经过凝合的利益诉求也更简单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第三是“诉求表达机制”;第四是“施加压力机制”,比如诉诸媒体;第五是“利益协商机制”;第六是“调解与仲裁机制”。能够担当最终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机构。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从运动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甚至充溢风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长期被压制的冲突冲突可能会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来,甚至会出现社会冲突和社会冲突在短时期内的“井喷”现象。因此,谨慎妥当地处理好机制转轨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草木
3、皆兵。社会冲突“井喷”期如何根治社会冲突“井喷”现象并非是机制转轨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机制只是供应了一个渠道,让以前那些被掩盖起来的社会冲突以规范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决的机会。由于冲突无从解决、利益无法维护、公正无法实现而造成的怨气和不满,积累到肯定程度,就会变成具有强大破坏潜能的力气,迟早都要找到释放和发泄的渠道。各类冲突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得到释放,拖延越久,风险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可以有效地作为社会冲突和冲突的解压阀,并实现从运动式治理社会冲突到制度化治理社会冲突的转变过程,进而建立起真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为了
4、尽量平稳地渡过社会冲突的“井喷期”,可以考虑实行合理的、从实际动身的过渡性措施。比如,面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冲突和冲突,采纳不同的解决方式和处置手段:老问题老方法,新问题新方法;老问题采纳集中处置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新问题则采纳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通常,老问题是指那些涉及面广、历史困难的遗留问题,可以考虑借鉴“落实政策”的阅历尽量赐予一次性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冲突和冲突则应当严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为了避开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可以考虑采纳渐进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利益均衡配套机制的建设,特殊是利益表达和施加压力机制的建设。在解决当前问题过程中,逐步进行制度化建设;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提倡和培育通过
5、合法合理的沟通来化解利益冲突和冲突的协商意识。可以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波及面较小的社会冲突类型,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进行制度化解决的试点,给基层官员、冲突各方以及全社会一个学习和适应的时期。破除“不稳定幻象”在逐步建设制度化的冲突治理模式过程中,人们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担忧和疑虑,即制度化的冲突治理模式是否会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种种负面效应。这些对负面效应的担忧主要包括:对“连锁反应”的担忧,即政府一旦在某个案例上“开口子”,是否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像的案件涌现,从而让政府陷入社会冲突旋涡之中,无法招架;对“远水不解近渴的担忧,即与运动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处理社会冲突和冲突时规模小、速
6、度慢、效率低,难以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大批社会冲突,从而一举扭转社会不稳定的局面;“组织恐慌”,即担忧推动利益凝合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后,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民众可能组织起来,政府却无法“分而治之”,辨别出“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专心”的“一小撮”。上述担忧同样是“不稳定幻象”的表现。针对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即通过“渐进式”方式推动制度化建设,一个阶段集中应对一种类型的冲突,分类治之,尽量削减可能同时引发的冲突数量和范围,使之始终处于可以限制的状态之下。在一个问题上或者一个局部出现“连锁反应”并不行怕,处置得当,就不会引发全局性震荡。“远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种普遍的担忧,尤其是
7、在各种维稳指标的压力之下。对此,可以考虑一种老的运动式方式与新的制度化机制妥当连接的方式,特殊是将以往“应急式”处理中积累的制度性因素转变为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转轨的时期,可能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以渐进的方式,实现新机制对旧机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须要相识到,制度化的冲突治理机制虽然看起来效率较低,没有立竿见影的结果,但其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这些冲突一旦得到解决,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从长远来看,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始终是一道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
8、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气。详细来看,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首先,通过组织内部的沟通和自我约束,形成主流的理性看法、孤立个别的激进观点,可大大增加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亦可成为解决群体冲突的“助推器”。其次,通过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商,利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群体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构成了防止群体冲突向社会冲突转化的“防火墙”。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为政府的调处工作供应了“着力点”,基层干部不必再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调处模式,妥当化解群体冲突。可以说,向社会组织开放合法性空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承认,在从运动式的冲突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冲突治理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的确可能引发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一些局部的社会震荡。但是,这些负面效应和局部震荡一般不会导致社会的整体动荡。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冲突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推动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恰逢其时。在历史给予我们这样的机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缩不前,将会是历史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