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实行好农业技术推广法,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水平,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方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方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好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好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化学除草、病虫害防治、栽培、浇灌和养殖技
2、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爱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方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询问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二)敬重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以扶持;(五)实行有关科研单位、学校、
3、推广机构、村级农业服务组织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村专业协会、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相结合;(六)坚持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全省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接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激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
4、、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激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激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沟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农业科研单位、有关教化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夫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设在省、市(行署)、县(市)、乡(镇)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部门的技术推广(服务)站、台、中心等。激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教化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实行
5、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进生产、科研、教化紧密结合,共同发展。激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九条 乡(镇)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参加制订农业技术推广安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四)供应农业技术、信息服务;(五)对确定推广的农业科研成果和好用技术进行试验、示范;(六)为推广农业技术供应农用物资配套服务;(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夫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十条 有条件的村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
6、务组织,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对联户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激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第十二条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教化院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列为科研课题,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作为重点予以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教化院校应当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亲密协作,传播科学技术学问,推广科技成果,开展技术询问,做好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指导工作。农业职业中学应当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亲密协作,搞好农业技术教化。第十三条 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应当按核定的编
7、制配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编制总数的70%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依据工作须要聘用农夫技术员,其酬劳标准由县(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确定,其经费从技术推广经营服务收入中支付。第十四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可设置不脱产的技术人员。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技术职称或获得绿色证书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夫中择优选用,或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驾驭肯定农业技术的农夫中经考核后选用。第十五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8、,其酬劳实行谁受益、谁付给酬劳的方法解决。有条件的村可承包给其适量的机动地或从村办企业利润中解决。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农业教化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断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培育人才,激励农科类毕业生到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化制度,不断提高农夫科技素养。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要抓好绿色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有安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提高技术素养。农业教化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帮助担当此项任务。县(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乡(镇
9、)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村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赐予扶持。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可聘任技术职务。对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主要考核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农夫技术人员经过考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职称,并发给证书。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实行项目审定制度。省、市(行署)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
10、门设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审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定程序由本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市(行署)审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报省审定委员会备案。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教化院校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其次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行署)、县(市)的科技安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其次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按规定实行无偿或有偿的服务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其次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教化院校以及农业技术人员,以技
11、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供应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爱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其次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工商、财政、银行、物价、税务、供销等部门应当赐予支持。其次十四条 未经审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组织推广。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化肥、农膜、饲料和农机具等。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其次十五条 各
12、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内,保障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和农业技术推广所需的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相应增加。其次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拨付的支援农业资金以及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肯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详细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次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肯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详细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状况确定。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经营企业,应当投入肯定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其次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
13、务所需的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可按规定从有经营权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或生产厂家进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十九条 在县、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分别享受下列待遇:(一)在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含30年)的农业技术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的工资待遇。(二)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根据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待遇。(三)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干脆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省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第三十条 农业技术推
14、广机构兴办的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除上缴国家税费外,应当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取管理费或收缴利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配肯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第三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技术服务手段,划出肯定面积的土地、草原、林地、水面做为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推广基地。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意愿,推广未经审定的农业技术项目,造成
15、经济损失的,由推广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在农业技术服务中,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自身过错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峻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房屋、试验地、资金、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的,由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订正,限期归还;情节严峻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中不履行农业技术承包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黑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同时废止。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敬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